姓名:赵荔
职位:专业律师 财产犯罪法律事务部 主任
赵荔 --
个人简历
•姓名:赵荔
•E-Mail:zhaoli@jingsh.com
•办公室:北京总部
•职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财产犯罪事务部主任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 公司法律服务 涉黑、毒品犯罪 职务犯罪 死刑复核 刑事诉讼 公司专项法律顾问
◆个人简历
赵荔,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法律事务部主任。中国刑辩联盟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朝阳区律师协会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北京市小小鸟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曾代理过多起全国有影响的刑事案件,有效地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部分案件还成功进行了无罪辩护。以丰富的专业经验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受到当事人的普遍好评。
◆典型案例:
★为反腐斗士“防弹衣反腐书记”黄金高受贿案辩护
2004年8月11日,人民网全文刊登了时任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县委书记黄金高的来信,题为“为何防弹衣随我6年”。 黄金高在信中说,1998年任福州市财委主任时,他曾因查处轰动全国的“福州猪案(官商勾结的走私猪案件)”,成为某些人的眼中钉,生命受到威胁。警方派人护送他上下班达数年之久,还不得不穿着防弹衣。2002年1月,他调任连江县委书记,又因掀开连江县江滨路改造建设腐败案,再次受到人身威胁,下乡及外出又得随身带防弹衣。他在信中称,该案是“典型的腐败案件”。他说自己受到生命威胁并不意外,但得不到上级和有关部门支持,却令他“深感困惑”。 此后,《中国青年报》、《中国经济时报》等具全国影响力的媒体纷纷发表文章,力陈由于此案既富于戏剧性亦被人为蒙上神秘色彩,社会公众因信息不对称而难以清晰判断。
2004年12月,黄金高被“双规”,2005年6月被逮捕。 因起诉书指控涉嫌受贿,反腐英雄转眼成了腐败分子,该案的审理在全国引起极大的关注,黄金高委托北京的赵荔律师及福建的谢长华律师为其辩护,该案一审认定黄金高犯贪污和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为“为民请命”的“女汉子”郭银妹辩护
郭银妹是广州市番禺区海傍村的一名普通的女村支书。因为举报前任村委班子将亚运城板块土地以2元/平米便宜出租涉嫌违法而出名。广州市各大媒体予以报道,镇政府出来为被举报人声明没有问题,村民不服,到省市政府前去上访,之后不久,被举报的前村支书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而就是同时,郭银妹也因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名而被捕入狱。
郭银妹委托赵律师为其辩护,法院最终认定郭银妹等4人构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富有戏剧性的是在郭银妹被判刑后上诉的期间,值村委会换届选举,狱中的郭银妹却以高票再次当选村主任。目前本案上诉中。
★为失足大学生史智勇辩护
史智勇是来自陕西的一名大学生,大学毕业后2012年来到北京,读中文的他之前在报社实习过,想找一份合适的工作,可是,北京并不是那么容易找到工作的。两个月之后,他所带来的钱花的差不多了,而工作依然没有着落。生性腼腆的他也因为已经毕业而羞于向家人开口要钱了。2012年年底在北京的一个小区溜达时,看到一个女孩在楼下打电话,他一时动了贪念,上前去抢人家的钱包,姑娘大喊一声,吓得他扔下钱包就跑……
史智勇的哥哥从陕西过来,为他弟弟委托了赵律师。通过和犯罪嫌疑人沟通,得知其本性并不坏,只是偶犯,最后通过和法院沟通,将3到10年到抢劫罪,最终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
★“南辛庄村民破坏生产经营案”(终审免予刑事处罚)
河北省南辛庄村将土地卖给博文中学,博文中学没有按约定付清钱款,却又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学校改建成居民小区出售,南辛庄村村民不服,阻止博文中学施工,在有关机关的调解下达成协议,事情解决之前,博文中学不得施工,但博文中学强行施工,南辛庄村几百村民到现场阻止其施工,博文中学雇佣黑社会人员(被告人语)与村民发生争斗。事发两个月后,部分村民包括村长在内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扰乱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后检察院以破坏生产经营为由起诉。
被告人张进朝委托赵荔律师为其辩护,裕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认定五名被告人有罪,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重新审理后,认定五名被告人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依法予以改判,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合肥市反贪局局长张遥受贿案
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张遥一审因受贿被判13年,判决后,张遥不服,提出上诉,并称自己无罪,称指控他犯罪的证据违反程序,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张遥委托赵荔律师为其辩护,二审期间,律师通过会见、调查、阅卷,认为该案确实存在证据适用上的问题和程序上的重大瑕疵,赵律师提供了大量的事实和辩护意见,但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后当事人提出申诉,安徽省高级法院裁定该案重新审理。
★为河北青年焦建伟强奸案作无罪辩护
焦建伟与牛某某(女)系邻村,因为同学介绍认识,二人见面,并发生了性关系。七个月之后,牛某某的家人发现牛某某怀孕,经过询问,其交代曾经和焦建伟发生过性关系。于是,其家人找到焦建伟家协商,赔偿其6000元钱,但是,两个月之后,焦建伟被公安机关抓获,理由是涉嫌强奸。通过对女方肚中胎儿进行DNA鉴定,竟然发现孩子不是焦建伟的。
焦建伟的家人找赵律师为其辩护。经过了解情况得知,双方在见面之前就曾有过多次电话及短信联系,并且已经说过好多很亲密的话,见面之后,也是女方主动提出做爱。过后,双方仍然还有过电话联系。律师还了解到,女方之前还与其他男孩发生过性关系,但其称是自愿。
通过调查、阅卷,律师认为本案系一起男女青年恋爱过程中的冲动行为,因为女方怀孕而翻脸,本案不构成强奸。通过与法院沟通,又经过激烈的辩护,法院认可律师意见,动员检察院撤诉。最后,由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同意检察院撤诉。当事人被无罪释放。
★“李××抢劫案”(由死罪辩为无期)
李××因参与团伙抢劫案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委托了律师,赵律师通过了解案件情况,走访群众,调查证人,了解到该案中被告人李××所起的作用和涉及和犯罪事实以及其他一些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通过律师与办案人员的沟通,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进行辩护,李××原来在起诉意见书上被列为第一被告,律师介入该案后,起诉书中将其列为第二被告,判决书中又列为第五被告,最终被判决无期徒刑,第一被告到第四被告均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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