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香政复不受字[2014]3号
申请人:某铸钢厂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职务:厂长
被申请人:某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职务:局长
被申请人:某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职务:局长
第三人:香河县忠信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申请人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一、依法确认申请人的固定资产证据有效,办理证件;二、被申请人香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非法转让申请人固定资产的法律责任;三、被申请人香河县国土资源局承担非法将申请人土地固定资产登记给第三人的法律责任。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第一、二项复议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第三项复议请求不属于本机关的职责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第六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香河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