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香政复终止字[2013] 1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出生略,住址略。
申请人:邵某某,女,汉族,出生略,住址略。
申请人:马某某,女,汉族,出生略,住址略。
被申请人:某公安局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某县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邵某某、马某某认为被申请人某公安局于2013年8月13日对其作出的香公(渠)行罚决字[2013]F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撤销的行政复议申请,我机关于2013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三申请人于11月14日向我机关提交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香河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