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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某公安局行政复议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6/1/7 点击次数:1095 作者:admin

香河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香政复终止字[2013] 1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出生略,住址略。

申请人:邵某某,女,汉族,出生略,住址略。

申请人:马某某,女,汉族,出生略,住址略。

被申请人:某公安局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某县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邵某某、马某某认为被申请人某公安局于2013年8月13日对其作出的香公(渠)行罚决字[2013]F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予以撤销的行政复议申请,我机关于2013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三申请人于11月14日向我机关提交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香河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