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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与某镇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6/1/7 点击次数:1292 作者:admin

香河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香政复不受字[2014]2号




申请人:段某某,男,汉族,出生略,住址略。

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职务:镇长

申请人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

一、被申请人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执法”行政不作为,该作为不作为;二、弄虚作假,二次诬告作伪证,销毁证据,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并无其第一项复议请求中的相应法定职责,其第二项复议请求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香河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