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东民初字第06384号
原告李某,男,出生略,住址略
法定代理人唐菊雄,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东城区大草厂胡同8 号楼4门17室。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育 新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出生略,住址略
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 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颖担任审判长,会同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人民陪审员赵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告李某诉称:2013年2月24日,原告李某乘坐其父李海平 所骑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桥保利剧院西 门,适有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司机周铁钢驾驶的小客车(车牌号为京BN2959 )经过,双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李某及其父李海平受伤。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司机周铁钢负同等责任,李海 平负同等责任。经鉴定,李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为 30-90日,营养期为60-90曰。现原告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284.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 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0500元、鉴定费3150元、残疾赔偿 金806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O、残疾辅助器具费998元、 住院用品费38元。经询问,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通过协商 妥善解决文问题。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 六曰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残疾赔偿金四万零三百二十一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五百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三百元、护 理费三千五百元、医疗费一千六百四十二元零三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五十元、营养费七百五十元、鉴定费一千五百七十五元;
二、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项下争议一次性全部解决,不再 有任何其它纠纷。
案件受理费53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 上签名或擦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李 颖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人民陪审员 赵 强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意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