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石民初字第777号
原告阎甲(曾用名闫甲 ),女,出生略,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何永萍,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甲,女,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闫乙,男,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张乙 (系闰乙之妻),女,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闫丙,女,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闫丁,女,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闫某,女,出生略,住址略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阎甲与被告李甲系母女关系,原告父亲闫大某于1974年去世,留有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城南 街47号房屋院落一套阎甲与闫乙、闫丙、闫丁、 闫某系兄妹关系,2002年闫乙新扩建老古城南街47号房屋时,根据父亲闫大某的遗嘱,原告母亲李甲与五个子 女之间立有约定,阎甲、闫丙、闫丁、闫某四个女儿每人拥有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域南街47号院落西边一间 房屋,毎人为10平方米.每人出资6000元参与盖房.闫洪凤的房里与逬门西南第一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域南街47 兮院内房屋进门西南第一间归原告所有,经询问,各被告确认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域南街47号内东房南数 第一间归闫甲所有,东房南数第二间归闫丁所有.西房 南第一间归闫丙所有.西房南第二间归闫某所有,该院内剩余房屋及院落归李甲,闫乙.张乙共同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闫甲负担(已交纳)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千立华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