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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某与李甲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6/1/7 点击次数:1214 作者:admin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石民初字第777号




原告阎甲(曾用名闫甲 ),女,出生略,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何永萍,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甲,女,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闫乙,男,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张乙 (系闰乙之妻),女,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闫丙,女,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闫丁,女,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闫某,女,出生略,住址略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阎甲与被告李甲系母女关系,原告父亲闫大某于1974年去世,留有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城南 街47号房屋院落一套阎甲与闫乙、闫丙、闫丁、 闫某系兄妹关系,2002年闫乙新扩建老古城南街47号房屋时,根据父亲闫大某的遗嘱,原告母亲李甲与五个子 女之间立有约定,阎甲、闫丙、闫丁、闫某四个女儿每人拥有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域南街47号院落西边一间 房屋,毎人为10平方米.每人出资6000元参与盖房.闫洪凤的房里与逬门西南第一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域南街47 兮院内房屋进门西南第一间归原告所有,经询问,各被告确认原告所述属实,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古域南街47号内东房南数 第一间归闫甲所有,东房南数第二间归闫丁所有.西房 南第一间归闫丙所有.西房南第二间归闫某所有,该院内剩余房屋及院落归李甲,闫乙.张乙共同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闫甲负担(已交纳)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千立华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