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石民初字第3275号
原告,马某,女,出生略,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何永萍,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甲,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王甲,女,出生略,住址略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牛甲,出生略,住址略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马甲系兄妹关系,二人的父母系王甲、马根生。父亲马根生于2004年10月29曰去世.2000 年5月份,由马某全部出资建造了一处房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黑石头北街12号,高约3米,北房及西房共8间,共计200.138平方米左右.房产证办理在父亲名下.2010年2月份,黑石头地区面临拆迁,共得拆迁款约200万元及座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天翠阳光新城房屋二套,被告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40万元,原告认为此款项与安置房屋属于家庭财产,现父亲已去世,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将上述财产进行析产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北京市石景山区黑石头北街12号房屋的拆迁款及座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天翠阳光新城房屋二套属于家庭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同意与原告调解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甲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六日之前,一次性给付
马某北京市北京市石景山区黑石头北街12号拆迁补偿款二十
万元
一、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四百元,由马某负担(已交納);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文静
人民陪审员 王世江
人民陪审员 孙秀芝
二〇—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