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13〕35号
被不起诉单位甲商贸有限公司,住址略,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案由大连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甲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
大连海关缉私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7年5月至2011年7月,被不起诉单位甲商贸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陈某(同案不起诉)采取低报价格方式,、在大连、天津、广州口岸低报价格走私进口新西兰奇异果43041191公斤,经大连海关计核,共计偷逃税款78635233.51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海关缉私局认定被不起诉单位甲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甲商贸有限公司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退回大连海关缉私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