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海民初字第15304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出生略,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何永萍,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某,男,汉族,出生略,住址略。
张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庭审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某与付某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付某某由付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五日前支付抚养费一千五百元至付某某年满十八周岁;
三、别克轿车一辆归张某某所有,现代轿车—辆归付某某所有;
四、位于西四环北路房屋归张某某居住使用;位于西四环北路房屋归付某某居住使用,张某某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前腾空交付付某某;
五、外债五万元由张某某负责偿还;
六、双方再无其他任诃争议。
诉讼费七十五元由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曲育京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邹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