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石民初字第3275号
原告马某甲,女,汉族,出生略,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何永萍,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乙,男,汉族,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出生略,住址略。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牛立英,男,出生略,住址略。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马某乙系兄妹关系,二人的父母系王某某、马某某。父亲马某某于2004年10月29日去世。2000年5月份,由马某某全部出资建造了一处房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高约3米,北房及西房共8间,共计200.138平方米左右。房产证办理在父亲名下。2010年2月份,黑石头地区面临拆迁,共得拆迁款约200万元及座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天翠阳光新城房屋二套,被告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40万元。原告认为此款项与安置房屋属于家庭财产,现父亲已去世,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将上述财产进行析产,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的拆迁款及座落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天翠阳光新城房屋二套属于家庭财产并依法进行分割;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询问,被告同意与原告调解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六日之前一次性给付马某甲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拆迁补偿款二十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四百元,由马某甲负担(已交纳);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文静
人民陪审员 王世江
人民陪审员 孙秀芝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