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初字第19936号
原告温某某,女,出生略,汉族,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王东红,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出生略,汉族,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胡某某,女,出生略,汉族,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胡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鉴于各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温某某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二千二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己交纳)。
代理审判员 孙璟钰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欣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