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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与徐某某、胡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1/7 点击次数:1326 作者:admin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朝民初字第19936号

原告温某某,女,出生,汉族,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王东红,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出生,汉族,住址略,身份证号

被告胡某某,女,出生,汉族,住址略,身份证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与被告徐某某胡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鉴于各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温某某于2014年8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二千二百二十五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己交纳)。



代理审判员      孙璟钰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欣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