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东民初字第01489号
原告:黄某,女,汉族,中国侨联办公厅研究处退休干部,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北京市英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薛甲,男,汉族,中国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址略。
被告:肖甲,男,汉族,北京市首都旅游集团离休干部,住址略。
被告:薛乙(兼肖甲委托代理人),女,汉族,出生略,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林福明(兼薛丙、薛丁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丙(兼肖甲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薛丁,女,汉族,新华通讯社机关事务管理局动力处工程师,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无业,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苏某某,女,巴西籍,汉族,在校学生,住址略。
原告黄某、薛甲与被告肖甲、薛乙、薛丁、薛丙、刘某某、苏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继承人薛某某与原告黄某系夫妻关系,原告薛甲系薛某某与黄某之子。被告肖甲系薛某某之父,被告薛乙、薛丁、薛丙系薛某某之兄弟姐妹,被告刘某某、苏某某系薛某某二妹薛育明之女。2012年10月15日,薛某某去世。2012年11月15日,薛某某之母肖乙去世。1994年,薛育明去世。位于本市东城区北新桥3条1号院21号楼1单元3号和位于本市东城区北新桥3条前永康2巷5号楼5门501号房屋两套、股票若干及小轿车一辆为被继承人薛某某与原告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人薛某某生前未留有遗嘱。现二原告起诉要求扣除债务后继承并分割被继承人薛某某的遗产。经询,六被告同意扣除债务后依法继承并分割遗产。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薛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前永康二巷五号楼五门五0—号房屋一套由原告薛甲继承并所有;
二、原告黄某名下的坐落于本市东城区北新桥三条一号院二十一号楼一单元三号房屋一套及车牌号京PT7E83号别克凯越小轿车一辆归原告黄某所有;
三、被继承人薛某某名下的股票及存款由原告黄某继承并所有;
四、原告黄某于本调解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被告肖甲遗产折价款人民币九十四万四千五百八十元,给付薛丙、薛丁及薛乙每人遗产折价款人民币十三万四千九百四十元,给付刘某某及苏某某每人遗产折价款人民币六万七千四百七十元。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原告黄某自愿负担(已交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杨继良
审 判 员 高小岩
人民陪审员 张人七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