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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干货 | 京师主任解读《慈善法》系列(4):慈善财产的募集、管理和运用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8/4/11 点击次数:3002 作者:admin


1、慈善法关于慈善财产的募集、管理和运用的法律责任规定,分为以下几大类(部分):

(1)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类:
诸如: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2)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类:
诸如: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慈善组织有前两款规定的情形,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3)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类:
诸如: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4)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5)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6)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诸如: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
(7)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或者志愿者过错造成受益人、第三人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志愿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追偿。志愿者在参与慈善服务过程中,因慈善组织过错受到损害的,慈善组织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慈善组织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8)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9)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责任分析
上述法律责任(部分)都是针对在实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定,期待能规范慈善活动中委托人、慈善组织、志愿者、受益人等在慈善财产的募集、管理、运用当中出现的问题,促进依法行善、以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
京师主任《慈善法》解读:第四章《慈善捐赠》
第三十四条【慈善捐赠的范畴】
本法所称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
【凌霄律师解读】慈善捐赠的特征是自愿、无偿、基于慈善目的。基于此特征,知名企业对体育赛事的商业赞助,因企业获得形象宣传、产品获得广告收益,因此此种商业赞助不属于慈善捐赠,适用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调整,不能获得慈善领域的税收减免。一般民事主体之间一对一的基于民事目的的捐赠也不属于慈善捐赠,也按照民事赠与进行规范。慈善捐赠不受地域限制。在法律适用上,慈善捐赠要和合同法上的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以及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公益性捐赠综合起来适用。
第三十五条【慈善捐赠渠道】
捐赠人可以通过慈善组织捐赠,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
【凌霄律师解读】捐赠渠道由捐赠人自主决定,即可选择通过慈善组织进行捐赠,也可选择直接向受益人捐赠,这也体现了捐赠的自主、资源原则。但是否通过慈善组织,有可能税收政策会不同,通过慈善组织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直接捐赠的,与名师赠与差别不大,无法获得捐赠票据,也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慈善捐赠财产的要求】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凌霄律师解读】首先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同时捐赠形式多样,包含了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产等,非货币财产的捐赠,涉及到对捐赠财产的估值、变现、税收等问题,需要民政、财政、税收等部门出台相关估价、实施程序、税费减免等实施细则。对于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捐赠本企业产品,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提供合格证书或质量检验证书。
第三十七条【通过经营性活动进行捐赠的规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
【凌霄律师解读】基于经营性活动的捐赠,需要组织开展者事先做出捐赠承诺,承诺将全部或部分所得用于慈善目的。这与以往存在的主要差异是,《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均要求处必要的成本外,所有活动所得均必须捐出,同时还要求参加义演的演职员的排练和演出期限,除必要的生活补贴外、不应领取报酬,而慈善法取消了这些限制,要求组织开展着承诺将全部或部分所得捐出即可。基于经营性活动的捐赠,捐赠人需要在举行活动前签署捐赠协议,此类协议应当用书面形式,捐赠协议与慈善组织签订,也可与直接接受捐赠的受益人签订,在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该履行捐赠协议,将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的所得按照捐赠协议承诺捐赠,如未按协议履行,慈善组织或受益人可以要求捐赠,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申请支付令。最后,活动组织开展者应向全社会公开其结果,保证公开、透明,也倒逼活动组织开展者履行捐赠义务。
第三十八条【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开具捐赠票据的要求】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凌霄律师解读】接受捐赠以开具捐赠票据为原则,票据存根,慈善组织保存期限一般为五年,这就要求慈善组织建立起票据管理制度。免于开具慈善捐赠票据的情形是开具票据原则的例外,一是捐赠人要求匿名的,二是捐赠人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对于票据应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票据应该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慈善书面捐赠协议的规范】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凌霄律师解读】捐赠协议是捐赠人与慈善组织或受益人之间就捐助款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额、质量和兑现时间等事项达成的共识。捐赠协议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签订书面协议后,慈善捐赠将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本条规定了书面捐赠协议的适用范围,并非任何慈善捐赠都应当或适合于签订书面协议,一次性的小额捐赠,并无必要签订捐赠协议。签订捐赠协议,既可能是捐赠人要求签订,也可能是慈善组织要求签订。但是如果捐赠人拒绝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硬钢尊重其意愿不签订书面协议,但如果捐赠人要求签订,则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书面捐赠协议的内容由捐赠人、慈善组织协商一致后确定,但主要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条【慈善捐赠财产的约定用途和受益人的规范】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违反法律规定宣传烟草制品,不得利用慈善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凌霄律师解读】捐赠财产的用途去向,应当尊重和保护捐赠人的意愿,捐赠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如果捐赠人可以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则捐赠人可以慈善捐赠之名,行民事赠与之实,并借此享受税收优惠。对特定产品和事项的宣传禁止,主要体现在禁止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及其他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在主体上,不得实施此类宣传的主体,既包括烟草制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其他组织、个人。
第四十一条【慈善捐赠义务的强制履行及其例外】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凌霄律师解读】本条规定的出台,对诺而不捐,假慈善真避税,捐赠承诺落地等问题起到了规范作用。凡是签订捐赠协议或明确做出捐赠承诺的,捐赠人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在约定的期限内,以约定的方式履行捐赠义务,慈善法对可以强制履行的慈善捐赠范围进行了界定:一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工作这些方式公开承诺捐赠,捐赠人的社会声望将得到极大提升,对一些企业而言还可能带来经济效益,入不履行将构成对公众的严重欺诈。二是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特殊情形。即慈善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情形,这三种情形是慈善法特别注重的慈善目的,因此有必要强制执行。对以上范围强制执行的方式一是慈善组织或接受捐赠人可以行使请求权,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主要方式是申请支付令和提起民事诉讼。但本条规定的可以强制执行的情况也存在例外,也就是如果捐赠人在公开承诺捐赠或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也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但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即向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赋予了民政部门费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的情形,给予一定的监管。向社会说明情况也起到了公告公示的效果。
第四十二条【慈善捐赠人的权利及其救济途径】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凌霄律师解读】捐赠人的权利体现为:查询知情权、要求慈善组织妥善使用捐赠财产的权利、对违反规定、滥用捐赠财产的请求和救济权利,除了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还明确了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的渠道。根据慈善法,对于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行为,民政部门查实后即可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第四十三条【国有企业慈善捐赠的特殊规则】
国有企业实施慈善捐赠应当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批准和备案程序。
【凌霄律师解读】国有企业的财产为国家所有,最终属于全民而非企业自身财产,因此国有企业的慈善募捐应当受到一定的监督。例如财政部规定,对于重大的对外捐赠事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上报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备案后实施等等,因此对于国有企业的慈善捐赠,在实体和程序上要遵守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实施上,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国家、当地和本企业的内部文件,依法履行批准、备案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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