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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干货 | 京师主任解读《慈善法》系列(1):由“何金鹏事件”探讨对朋友圈募捐的法律边界

更新时间:2018/4/11 点击次数:3506 作者:admin


1、“何金鹏事件”始末

2016年3月12日,中山大学团委教师何金鹏在微信平台上发了一篇《你若安好,便是晴天》的文章,并将其推动到中大人的朋友圈,希望在朋友圈向自己的亲戚好友发起“公益众筹”,救助因宫内感染早产危重的女儿小乐B,并公布了自己的收款账号,他原计划募捐10万元,但截至3月19日0时,共收到善款945095.70元。该事件随即在网上引起争议。
2、“何金鹏事件”法律分析
(1)个人求助
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不禁止个人求助。个人在自身面临困难时向社会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制约。何金鹏为救女而向社会求助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个人求助”。个人求助的根本特征是“利己”,是为本人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等向他人或社会求助,换句话说,如果是为了解决自己和自己的家庭成员的困难而发起筹款,不管通过什么渠道进行,慈善法都不禁止。但个人求助的行为也需要规范,如果管理不好,也容易对慈善信用体系造成负面的冲击。个人求助过程中如果发生问题则属于民法或刑法的调整范畴。
(2)个人募捐
《慈善法》规范的个人募捐行为则具有“利他”性,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慈善法禁止个人公开募捐,刚刚通过的《慈善法》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备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3)如何区分“个人求助”和“慈善募捐”
慈善法规定的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法所规范的慈善活动则必须是利他的,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个人求助是在有限的范围里解决个人问题。乐善好施、互助友爱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法律不禁止个人求助,更提倡邻里之间、亲朋之间、同事之间互助友爱。所以我们一直特别强调理性慈善,通过慈善组织来参与慈善事业可以更好。当然,个人求助与民间的互助友爱是一种传统美德,还要继续弘扬。
(4)何金鹏行为性质定性
《慈善法》规范募捐行为,也是防止有人利用朋友圈诈骗。法律颁布后,由于个人不能为公开募捐的主体,因此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等传播方法进行个人公开募捐的行为就有可能涉嫌违法。”何金鹏通过微信平台进行的“公益众筹”的行为属于通过网络进行的个人求助,虽冠以“众筹”的名头,但它不属于慈善法范畴内的个人公开募捐。
3、微信朋友圈募捐法律边界
(1)网络募捐
首先,互联网公开募捐属于慈善法规定的公开募捐方式之一。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应在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也可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其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或者组织才能发起网络募捐。网络募捐要进入有序状态,不是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可以在任何网络平台上进行募捐的,而是只有依法成立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有权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活动。很多个人募捐行为,往往都是号召捐款人将钱打到个人账户,这种方式有可能会引发问题。由于个人不是慈善组织,没有公开募捐的资格,且个人募捐存在不透明、没有规范管理等情况,对财产使用也没有约束等问题,因此会出现很多问题。
第三、微信朋友圈也属于互联网范畴,所以,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微信朋友圈等移动互联网平台募捐是可以的,它属于定向捐赠的范畴,但是必须要说明捐赠的目的和捐款的用途,还有向捐赠人公开信息。
(2)微信朋友圈募捐
微信朋友圈是一个半封闭的圈子,对于微信朋友圈募捐,慈善法采取了一个“既不保护、也不禁止”处理原则,因为微信圈既是熟人圈、也是朋友圈,但也会一圈一圈地向不熟悉人群扩展,既具有私人性,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性。所以要区分微信朋友圈募捐的边界,根据“不特定受益”的情况分为下列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个人为了私人利益而求助,例如:亲友为某一个人募捐,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合同法》规定的赠予行为。还有就是为特定人群的募捐,即朋友、校友或同学,也属于赠予行为。比如说一个单位里面,张三得病了,李四等人组织单位员工向他捐款,这种面向特定人的募捐行为是可以的”。上述行为不会违法,因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公众在接收到这样的求助信息后需要自己理性判断并做出行动。但如果求助是假的,肯定要按照刑法等法律法规来进行处罚,有关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以帮助他人的名义而发起公开募捐,则应当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根据慈善法规定,公开募捐必须具备公开募捐的资格,这只能是依法成立并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没有这种资格的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如果基于慈善目的,这些组织与个人可以寻找合法且具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这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因此,个人如通过朋友圈募捐,有违法的可能。因为朋友圈没有明确边界,面向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按照的慈善法规定,个人是没有公募资格的;不具有公募资格的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民政部门可对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京师主任《慈善法》解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凌霄律师解读】该条和所有的法律一样,说明本法的立法目的。保护的是捐赠人、慈善组织、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凌霄律师解读】突出的是慈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他法律,诸如《红十字会法》,与《慈善法》是并行的关系,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三条【调整范围】
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凌霄律师解读】首先慈善活动是公益活动,这里界定了慈善活动的主体,并非只有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慈善活动,而是任何人、任何组织只要基于慈善目的并自愿开展公益活动,都属于慈善活动。这里的慈善活动的具体范围也采取了大慈善的理念,具有开放性,不在前五类范围内的公益活动,均可以纳入慈善法的调整范围,也就是将未来出现新的需要慈善介入的公益领域,也纳入其中。
第四条【原则和禁止性规定】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凌霄律师解读】法律确定的原则是一项法定义务,违背即构成违法,合法、自愿、诚信是基础,非营利是慈善事业的本质特征,但,非营利并不等于慈善活动不能取得收入,而是这种收入必须符合慈善宗旨的慈善项目与慈善服务,不得分配给慈善组织的成员或发起人。此条原则和禁止性的规定,使得没有公募资格组织和个人进行公募、利用慈善名义行骗、虚构信息诈捐、摊派或变相摊派、强制捐款、慈善组织暗箱操作乱用捐款、虚构故事煽动公众捐款、诺而不捐或诺多捐少等行为都将涉嫌违法。
第五条【慈善活动的价值取向】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凌霄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国家鼓励、支持慈善活动的价值取向,不多说。
第六条【慈善事业监管主体】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凌霄律师解读】这回确定了谁是“婆婆”,明确民政部门是慈善工作的主管部门,监管主体的确定为规范慈善活动起到了规范作用。属地原则的确立,不仅本地民政部门监管着本地注册登记的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不在本地登记的慈善组织在本地的慈善活动也纳入监管,这样民政部门就不能以在本地开展慈善活动的慈善组织不在本地登记就放弃监管责任。虽然民政部门是主观,但鉴于慈善活动的多元性,还是采取了主管部门加相关部门的监管模式。
第七条【慈善日】
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凌霄律师解读】慈善日冠以中华字眼,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的弘扬和传承,也给海外华人感觉到了亲和力,用心良苦!与慈善日相类似的还有每年的10月17日的“扶贫日”,相关节日的设立,营造了大慈善的社会氛围。
下期预告:《关于公益信托现状的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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