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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干货|公证书的效力能推翻吗?——从一起婚内财产公证的案例说起

更新时间:2018/4/11 点击次数:6835 作者:admin

案情简介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后两年女方产下一子。婚后女方与男方日常沟通不畅,经常争吵,男方对女方的关心也不够,夫妻关系一直不好。

2010年,双方前往某公证处办理了夫妻财产公证书,公证书约定,现住房产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女方名下,双方现约定为女方个人财产,与男方无关。双方名下的股票帐户里的资金及股票归女方个人所有。

2011年,女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但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人关系尚未破裂,不准予离婚,驳回了女方的诉讼请求。后来又经过近三年的感情恢复,双方仍未建立起和谐的夫妻关系,反而感情危机日益严峻,动辄就争吵,甚至动手。孩子正处在青春期,如此糟糕的家庭环境,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

于是女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公证书的效力发生争议。女方认为,这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自愿签署的婚内财产约定,是合法有效的。而男方则认为,这是女方以不去作公证就离婚相逼迫签订的非自愿的协议,同时自己为整个家庭付出很多心血,多年来的收入一直交女方掌管,让自己净身出户绝对有失公允,不能接受

律师说法

公证书在庭审中的效力如何认定?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公证处并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下属单位,而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其做出的公证也当然不是一个行政行为。公证书在民事诉讼中仅是一种证据,一种无需再进一步举证证明的证据,只不过这种证据由于通过公证机关的参与,让证据效力更强大了,这种效力较强的证据在形成时,由公证机关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事实进行了审查,之后依据当事人提供的各种客观证据依法出具了公证文书,很多证据一经公证,效力立刻身价倍增。

公证书一经出具,如果没有违反事实与法律的情形,是不会被撤销的。如果真的违反了事实与法律,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完全可以通过向公证机关或其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审查,请求撤销或更正。但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公证机关并不认同自己公证书中的错误,因此拒绝撤销或更正。这时我们的权利该如何行使?

按照《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民事诉讼,但民事诉讼的主体并不是公证机关,而是实体权利义务的相对方。在处理双方民事实体权利的案件中,法院会对有争议的《公证书》进行审查以便确认其是否合法有效。按照《民事证据规则》第九条第六款的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当事人如果想推翻公证书的效力,需提供足以证明公证事项错误的相关证据,否则公证书推翻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也就是为什么法院在审理公证书作为证据的案件中,通常会按思维定式直接认可公证书的效力,除非当事人提供了足以推翻公证内容的事实和证据。实践中,公证书的错误往往发生在公证人员的责任心不够、综合法律知识不完备,理论功底不够强大的情况下。

说了这么多,还是回到我们这个离婚案件中,双方签订的这份婚内财产公证,是作为女方的绝对砝码被运用到离婚诉讼中的,其效力就象一颗原子弹,能够摧毁几乎所有其他证据形式。男方根本无力招架。虽然男方抗辩称,自己是被逼迫签订协议的,但基本这方面的证据很难取得并递交给法庭。

因此,公证书在这个离婚案件中起着绝对的作用,力压一切。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也明确告诉男方,公证书的效力被采信,如果男方对公证书持有异议,可以提供相反证据,或者干脆向公证机关提出复查。

公证书的内容是否违背了《婚姻法》的规定?

公证书中将婚内共同财产约定为一方个人财产,使另一方几乎要净身出户,这样的约定公平吗?

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的约定对双方是具有约束力的。但让另一方净身出户,看起来的确不够公平。

意思自治原则与公平原则都是民法中的基础原则,不同的民法价值就会存在冲突的可能性。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体现的是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充分享受意思自治的自由后要承担因自由产生的后果。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对于签订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以及不公平地位考虑的并不多或不予考虑,除非提供出相应的证据。相反,民事审判中更注重意思自治原则,将意思自治原则运用得十分广泛和普遍,这并不难理解,毕竟,意思自治原则更便于使用,更容易把握,更难以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对成年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保障比要求法官按照公平原则纠正不公平更加“公平”,更加具有实操性。

律师提醒

本案来源于我承办的一起新鲜出炉的离婚案件,虽然在法律上财产的分割及归属相对明确,但里面涉及的法律问题却是很多普通人不太知晓而应当知晓的。结婚、离婚在《婚姻法》中始终被赋予了“自由”的权利,这种“自由”被我们充分享受的同时,就要承担因“自由”产生的法律后果。享受权利,承担责任,这是每个成年人对诚实信用的遵循和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