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老两口共育有四名子女。老两口于解放前购买了位于二环内的一套院落,内有房屋十几间。被继承人父亲于七十年代去世,被继承人母亲也于十年前去世。
我的当事人是其中一名继承人,自出生到出嫁一直居住在此,在此期间,作为家中的顶梁柱一直承担着养家的责任,只是近十几年来,她与母亲的关系有些紧张一直没有来往,最终也未能为母亲养老送终。
1办案过程
接手此案时,首先要确认的是目前房屋的权属情况,经过查证了解到,该院落内的房屋均登记在母亲名下。得知此情况可以肯定的是,既然属于母亲名下,那么在母亲去世后该院落自然就成为遗产,所有继承人可以行使遗产继承的权利。
其次,我们并不确定母亲是否会有遗嘱,庭审前其中一名子女果然拿出一份遗嘱,遗嘱中称,所有房产归一名子女所有,并有两名见证人落款签字。由于老人没文化不识字,因此老人并没有签字,只是加盖了人名章。整份遗嘱除了落款签名外,其余都是电脑打印。这样的遗嘱是否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如果不具备如何推翻?
首先,从形式上来看,毫无疑问这是一份代书遗嘱。所谓代书遗嘱,是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当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写,体现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遗嘱。本案中的代书遗嘱,从落款看,只有两名见证人,没有注明哪一位是代书人,确定不了代书人就确定不了谁是持笔人。当然这份遗嘱是电脑打印版,那么问题又来了,是谁拿去打印的?遗嘱内容究竟是谁的意愿的体现?如果这些问题都无法进一步证明,这份代书遗嘱就不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遗产也不能由指定的那名子女继承。有的人会简单的认为,没有代书人就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要件,遗嘱自然就是无效的,实则不然。就算没有注明代书人,也不表明没有真正的代书人,更不表明这份遗嘱是无效的。如果是老人真实意愿的体现自然就是有效遗嘱,如果是他人意愿的体现自然就不是老人的遗嘱,遗嘱当然就不具有处分遗产的效力。还有些人认为,这份遗嘱的签章行为是无效的,但事实上,过去很多没有文化不识字的当事人的确没有能力签字,但法律就能剥夺他们处分自己财产、表达意愿的权利吗?显然不能。
见到这份遗嘱后,我们在开庭前便开始自行寻找见证人,却遍寻不着。庭审中,我们提出要求两位见证人到庭接受质证,很显然,两位见证人无法到庭。没有见证人证明的遗嘱,其效力已经大打折扣。即使见证人到庭,对于律师的询问也未必招架的住。被继承人立遗嘱时已是九十多高龄的老人,文化水平几乎为零,既不可能会电脑,也不可能自行去找外人帮助打印,见证人是无法证明遗嘱稿件是老人提供的,既然不是老人自己提供的,那么就不是老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同时,出示遗嘱的子女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这份遗嘱的效力。因此,我的意见是,这份遗嘱应当被确认为无效遗嘱,这样的意见有理有据当庭便被法官所采信。
否定遗嘱的效力后,我们还面临被继承人曾经公证将院落的若干间房赠予给其他两位子女的问题。法官的意见很明确,如果对公证效力有质疑,需要撤诉另行提起针对公证效力的法律程序,法官是不愿意将这样的继承案件暂时搁置影响审判效率的。我们为了保证诉讼效率,果断地将公证的几间房屋剥离出去,暂时不要求在本案中进行继承,只针对未被公证赠予的房屋要求继承。很快,在否定遗嘱效力的前提下,达成几子女平均分配遗产份额的调解。
调解作出后,我们马上启动了析产分割的诉讼程序,由于在庭审前我们进行了现场勘验,对房屋的分配作了合理的安排和建议,因此,最终,又按照我们的方案达成了调解书。
后来在办理产权登记进行实地测绘时,我们惊奇的发现,我们分得的房屋竟然比其他人分得的房屋又好又大。这还不包括如果我们试图推翻赠予公证而预计获得的面积。
没有事前预谋,事实就是如此。每一个案件都是说起来轻松如蜻蜒点水,但操作起来却体现律师的智慧及经验。
面对抛出的代书遗嘱,如果没有抓住驳斥的要点,遗嘱就不能被推翻,二环内天价的四合院就面临被他人拒为已有的境地。因此,作任何一个案件,无论大小,都要认真对待,容不得半点马虎,因为当事人的巨额财产就拜托在律师的股掌之中。
这个案件还掺杂了赠与公证的问题,为了达到速战速决、稳定并巩固战机,我们果断地将被公证赠与的房间剥离出去另行解决。这样避免了冗长的诉讼以及稍纵即逝的调解时机。
结语:
面对案件发生的任何意料之外的事情都要积极应对,动员当事人协助律师一同克服困难。这个案件经历了二次完整诉讼,第一次是确定继承的份额,仅经历了短短的二十天便顺利调解,最大化实现了我们的诉讼目的。之后再次起诉分家析产,包含2015年春节长假在内,共用时二十多天便迅速调解结案。庭下工作细致入微,律师方法得当,当事人全力以赴,然后借法官的东风最终得以胜利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