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1-666-001
我的位置:部门首页>案例列表>案例详情

【京师案例】离婚了,您的房产将如何分配?

更新时间:2016/2/18 点击次数:1738 作者:admin

离婚房产分配的基本类型及分配原则

 张亚轩与丈夫宋德明于19869月在大学期间相识,并恋爱、相处长达9年之久,19956月二人在北京结婚,婚后两人感情极好,自结婚后,因交通原因,张亚轩所在单位为张亚轩安排房屋一套,该房屋一直在张亚轩单位名下。1998年,宋德明所在的事业单位以5万元的低价分配房屋一套,但因在单位院内故签订合同单位约定该房屋不允许转卖,现周边房屋价格该房屋现价已经达到230余万元。20068月,宋德明以首付23万元,贷款5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房屋一套,贷款期限为15年,现贷款仍在偿还之中。2008年,宋德明再次以全款方式购买住房一套,现价值约350余万元,但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至今未能办理房产证照手续。2009年张亚轩在父母的资助下购买了一套价值,2万元定金为自己交纳其余的190余万元均为张亚轩的父母出资,并且有张亚轩的母亲与开发商之间的转款条为证。

张亚轩为了宋德明的事业,而放弃了自己多年来通过辛苦学习而换来的一线科研工作和自己在事业上所应得到的专业职称,甚至没有要孩子。但是,由于宋德明在外应酬颇多,结识了其他的女子,产生了第三者,并与第三者育有一子,现在已经两岁。  

张亚轩以宋德明存在过错为由,将宋德明告上法庭请求离婚,并要求按照《婚姻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要求多分财产,取得相应赔偿。

法院判决该如何分配该财产?

一、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基本原则。

答:1、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界定依据:第十八条  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约定可以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单位名下个人居住的房屋如何处理?

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以登记为原则的,登记在单位名下而且就是单位出资的房屋,所有权归单位所有,肯定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这是比较容易理解的。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物权所有人行使,不能由其他人行使,我们也不能处置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3、单位出资的集体房屋个人购买了产权应当如何处理?

答:首先要明确性质,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不能出卖,价值却能够确定,如果进行分配还是应当按周边市场价格确定该房屋的价值,然后,补偿给另一方一半,本案中,就以五万元购买的不能转卖的房屋,原则上宋德明应当补偿给妻子一半的房款,按现值应当补偿给张亚轩115余元。

4、夫妻存续期间,贷款未还完的房屋如何处理?

答:贷款房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已经支付的房款的部分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尚未还清的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分割时,首先对房屋进行评估,任何一方取得该房屋则将存续期间房屋价值及增值部分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如果贬值则按实际价值进行分配,贷款由取得房屋的一方偿还,。该案中,宋德明贷款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以此原则进行分配。

5、正在合同期间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如何处理?

答:首先明确的是夫妻存续期间购买而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合同权利,但是,还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物权权利,为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权利瑕疵问题,除夫妻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无权处置该财产,因为无法判断物权确定时是否该权利会出现权利瑕疵,也就是权利无法完全确定,达不成调解法院只能等到产权证下来以后另行处置。

6、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张亚轩名下的房屋除了2万元定金不能确定外,其余款项190万元均能视为张亚轩父母出资。根据该解释,应当认为是张亚轩的个人财产,不能确定的2万元,可以按其升值或贬值情况,评估后补给宋德明一半的财产。

7、夫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什么样的过错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答:根据《婚姻法》第46条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鉴于本案中宋德明这种过错的证据相对明确,张亚轩可以要求赔偿。

如果有证据证实,宋德明与第三者同居,张亚轩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究宋德明重婚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