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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丹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6/1/8 点击次数:2546 作者:admin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4)玉民二初字第00334号



原告麻丹,女,1981年7月29曰出生,回族,内蒙古统计 局职工,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风路三干所35-1-6号。

委托代理人庞军,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 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4号金融大厦15楼。

负责人高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厚,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郭培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丹诉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麻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邱金波

书   记   员      云娜

二〇一四年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