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4)玉民二初字第00334号
原告麻丹,女,1981年7月29曰出生,回族,内蒙古统计 局职工,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风路三干所35-1-6号。
委托代理人庞军,内蒙古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 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54号金融大厦15楼。
负责人高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厚,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郭培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麻丹诉被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麻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麻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邱金波
书 记 员 马云娜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