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甘民二初字第8号
原告兰州义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 区柏树巷新区4号。
法定代表人佘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培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小军,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佘汉平,男,汉族,1965年8月8日出生。住所地: 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工人西路75号。
委托代理人淳岩,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厉军,男,汉族,1960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中街90号601室。
委托代理人侍春元,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平飞,男,汉族,1958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 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胜利一区34幢2单元302号。
委托代理人侍春元,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桃娟,女,汉族,年10月10日生。住所地: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工中街90号601室。
委托代理人侍春元,甘肃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希巧,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生◊住所地: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天马路25号11栋1单元201室。
委托代理人李养红,甘肃时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冬平,男,汉族,1968年11月23曰生。住所地: 浙江省永嘉县花坦乡东升村上齐平路12号。
委托代理人李养红,甘肃时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希超,男,汉族,1973年1月5曰生。住所地:浙 江省永嘉县花坦乡董呑底村五间巷4-2号。
委托代理人李养红,甘肃时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威市义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 凉州区东大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董希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希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义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义乌)为与被告 佘汉平、厉军、朱平飞、赵桃娟、董希巧、朱冬平、:董希超、 武威市义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威义乌)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兰州义乌委托代理人郭培杰、刘小军,余汉平委 托代理人淳岩,厉军、朱平飞、赵桃娟共同委托代理人侍春元, 董希超及其与董希巧、朱冬平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养红,武威义乌委托代理人董希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在审理中,最高人民法院以(2014) 民申字第597号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受理了兰州义务对本院(2013)甘民二终
字第152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2013)甘民二 终字第152民事判决再审结果与本案处理结果相关联,故本案需 待再审结果再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王军瑞
书 记 员 郑治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