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1-666-001
我的位置:部门首页>案例列表>案例详情

金某某与某单位陈某某人格权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6/1/6 点击次数:2131 作者:admin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朝民初字10944号



原告金某某,女,出生略,朝鲜族,北京巧巧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军,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单位。

负责人金某某,所长。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北京康德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师光某,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某某(以下称姓名)与被告某单位(以下简称某单位)、陈某某(以下称姓名)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军,某单位和陈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师光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某某诉称:2012年10月,我被广告客户告知,某单位在其下辖网站“北京雅靓整形美容诊所”上的《皱纹消灭战一回复美丽容颜》一文中使用我的个人照片1一张,文章中显示某单位的整形项目“电波拉皮”,文章结尾显示北京雅靓美容医院的广告词及电话。陈某某负责涉案网站的运营,编辑涉案照片所在文章。而我本人并没有做过电波拉皮手术也未同意某单位、陈某某使用我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我毕业于北京电影学院,是内地著名演员,曾出演过数十部电影及热播电视剧,代表作有《西游记续集》、《薛仁贵传奇》、《春光灿烂猪八戒》、《老大的幸福》等,曾先后获得中国大众电视“老百姓最喜爱的影视明星”奖,北京国际电视节影视60周年岁月与光芒“最佳女演员”奖、第4届华鼎奖“老百姓最喜爱的明星”等奖项。因良好的形象和热衷慈善事业先后获得2007年《希望工程》“爱心大使”、2010年中国慈善明星榜年度“慈善明星”等荣誉,并担任“真能”、“营养快线”、“漫多姿”等知名企业产品的广告代言人。作为公众人物,我一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某单位及陈某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我的照片用于其网站的商业宣传,侵犯了我的肖像权,而且照片是用于某单位网站电波拉皮手术的文章配图,会使浏览该网站的网友误以为我曾经接受过类似手术,甚至误以为我在某单位接受过此类手术,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对我的公众形象和商业价值造成了负面影响,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某单位及陈大勇侵犯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给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我诉至法院,要求某单位及陈某某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及其侵权网站首页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公证费900元。

某单位和陈某某共同辩称:我们没有侵犯金某某的肖像权,因为我们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金某某的照片。从使用照片的位置看,仅仅是作为一篇文章的配图,无法体现以营利为目的。我们也没有侵犯金某某的名誉权的事实,我们没有实施侮辱、诽谤她的行为。因此金某某主张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我们即使构成侵权,金某某主张的各项费用数额过高,从我们以往涉及的判例看,一张照片的价格是5000元,有适当的精神损失费,故我们认为金某某的诉请过高,不同意金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金某某系青年演员。陈某某系北京康德宝医疗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涉案网站http://www.15mei.org ICP备案人。

2010年5月9日,涉案网站http://www.15mei.org发布《皱纹消灭战一回复美丽容颜》一文,网址http://www.15mei.org/

mianbuzhengxing/chuzhou/xmxgI/201005/6587.html,文章标题栏为“皱纹消灭战一回复美丽容颜北京雅靓整形美容医院”,文章所在页面首部为“北京雅靓整形美容医院”的院标及美丽热线电话,文章正文标题下方注明“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更新时间:2010-5-9”,文章内容为介绍电波拉皮|手术。文章正文内容中间配有人物图片,图片中人物系金某某。该文章所在页面左侧为网站公告和专家团队介绍;右侧为北京雅靓整形美容在线咨询悬浮窗口;文章正文内容下方有北京某单位的地址、电话、乘车路线、电子邮件、咨询MSN及咨询QQ号介绍;2012年10月22日,金某某委托代理人詹婷向北京市向东方公证处(以下简称东方公证处)申请对上述网页进行公证。2012年11月3日,东方公证处在www.sogou.com(搜狗)网站上以“北京雅靓整形”为搜索关键词进入网站http://www.15mei.org/,对该网站中发布的《皱纹消八灭战一回复美丽容颜》一文所在网页内容进行保全公证,并于2012年11月29日出具(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825号公证书。金某某交纳公证费900元。

现金某某以某单位、陈某某擅自使用其照片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为由要求某单位、陈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庭审中,金某某主张因某单位、陈某某擅自使用其照片造成其经济损失,但未能就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举证。金某某为证明涉案文章的配图人物为自己本人,提供了在网络上以金某某姓名为搜索关键词的:照片,其中一张照片即为某单位、陈某某在涉案文章中使用的人物配图。金某某认可现已无法进入上述文章所在网页,该文章链接应已断开。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2012)京东方内民证字笫7825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百度图片截图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本案中,金某某主张涉案网站未经同意在该网站原创编辑的美容整形类文章中使用其照片作为配图,侵犯了其肖像权,并提供了公证书。由于某单位系具有营利性质的法人单位,涉案网站以宣传某单位经营的整形美容业务为主,使用金某某照片作为配图的文章内容也系宣传某单位的整形美容业务,而陈某某系该网站备案人,故本院认定某单位、陈某某未经金某某同意在具有宣传美容整形业务的网页中使用金某某照片之行为侵犯了金某某的肖像权,并应当就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金某某主张某单位、陈某某在涉案网站中使用其照片的行为侵犯其名誉权。根据现有证据显示,涉案网站中使用金某某照片作为配,图的文章并未提及金某某姓名,亦无任何文字足以使他人认为金某某曾接受过与相关文章有关的整形治疗或在某单位接受过整形治疗。金某某称涉案网站使用其照片的行为使其公众形象及商业价值受损,但未就此举证。故对于金某某主张涉案网站使用其照片之行为侵犯其名誉权并就此要求承担侵权责任之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金某某要求某单位、陈某某基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由本院依法确定。关于肖像权被侵犯产生的经济损失,虽然金某某未能就经济损失数额举证,但其作为青年演员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涉案网站擅自使用其肖像确会造成一定影响,故对于金某某该项请求,本院根据该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及金某某诉知名度等情况综合酌定。关于金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亦根据上述因素酌情确定具体数额。关于公证费,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中,金某某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证据保全亦属合理与必要,故某单位及陈某某应当赔偿该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I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单位和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在www.15mei.org网站首页中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金某某赔礼道歉,登载时间为十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某单位和陈某某共同负担;

二、被告某单位和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金某某经济损失二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公证费九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377充(已交纳),由被告某单位和陈某某共同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    慧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