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海法事字第00073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林,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杨某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某萍,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被告黄某萍非法留置船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泰州至金泰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卫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熊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