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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黄某萍非法留置船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7/8/4 点击次数:1439 作者:admin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海法事字第00073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林,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杨某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某萍,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被告黄某萍非法留置船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甲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甲公司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泰州至金泰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卫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熊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