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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丙海事海商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6/1/5 点击次数:1628 作者:admin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海法商字第00481-2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某,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丙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徐某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某刚,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被告丙海事海商纠纷

一案中,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卫红

审  判  员   吴良志

代理审判员  付敏茜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熊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