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海法商字第00481-2号
原告:甲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某,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丙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徐某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詹某刚,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被告丙海事海商纠纷
一案中,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卫红
审 判 员 吴良志
代理审判员 付敏茜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熊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