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海法商字第00616号
原告: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徐某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支公司。住所地:略
代表人:陈某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洪、梁某,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支公司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撤回被告某支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南京顺锦航运有限责任公式负担。
审 判 员 刘卫红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熊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