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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甲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6/1/5 点击次数:1373 作者:admin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京朝劳仲字[2014]第10979号


申请人:刘某,女,汉族,出生略,原为甲公司职员,身份证地址: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甲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女,汉族,出生略,该公司人事。

委托代理人:孙童,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刘某(以下简称刘某)请求被申请人甲公司(以下简称中瑞检验公司)支付工资等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孙鹏独任审理。

刘某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一、 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2013年7月25日至2014年3月21日的工资58202.06元;

二、 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21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双倍工资差额53641.37元;

三、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46000元;

四、 返还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扣发的个人应承担社保及公积金1000元;

五、 支付预先扣除11761.46元造成的利息损失705.69元。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中瑞检验公司以银行打卡形式一次性支付刘某人民币8000元并为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二、 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3月21日解除,双方不再就劳动关系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和义务;

三、 刘某自愿放弃申诉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宋克                   略被申请人:孙童 2014.11.26

2014.11.26                                 胡晓华 2014.11.26



仲  裁  员    孙  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耿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