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裁判文书编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1330号
委托人:黄某某 委托事项:要求法院判令张某返还聘礼商品住宅一套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结果: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一品嘉园的房屋归黄某某所有,被告张某协助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基本案情
黄某某与张某于2005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2008年筹备婚礼期间,张某要求黄某某为其在北京购买住房一套。黄某某为与张某的婚姻,于2009奶奶自筹资金以张某的名义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X单元X号的商品住宅一套作为聘礼。但张某接受黄某某所购买的房屋后,以各种理由推迟与黄某某的登记结婚日期,并表示不愿与其结婚。
二、一审情况
法院认定黄某某与张某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置了诉争房屋,诉争房屋具有彩礼性质,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张某应将房屋返还并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律师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关键是证明黄某某与张某所诉争房屋是否属于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