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诉王某、董某房屋买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裁判文书编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3233号
委托人:王某 委托事项:王某某主张董某某签订合同有效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结果: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4日刘某某通过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购买王某某位于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因签订合同时王某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双方约定签订合同后刘某先支付一部分房款,2013年6月30日王某取得房屋产权后协助刘某办理过户手续,刘某付清余款。2013年初,刘某得知王某将该房屋转卖给董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二、一审情况
法院认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刘某主张王某与董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即应对引起合同无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王某与董某恶意串通,也难以认定二人签订的合同有其他无效的情形,故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解析
随着经济发展,“一房二卖”的情况较为普遍,购房者在与对方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应利用现行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使自己签订的合同能够得到及时履行。该案中,因现先行购买房屋的人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导致卖房人又将房屋转卖他人,使得自己无法取得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使得自己利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