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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薛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1/6 点击次数:1607 作者:admin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民初字第05185号


原告李某,女,出生,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东红,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男,出生,汉族,无业,住址略

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东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东红,被告薛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的非婚生子于2012年2月出生。被告于2012年4月16给原告写下原告怀孕生子期间所涉费用的欠条合计21821元,并承诺于5个月内一次性还清。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依法偿还欠款;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薛某某辩称:2011年4月被告和原告就解除了同居关系,解除之后原告才告诉被告怀孕了。当时原告给了被告一个清单,说清单是生孩子费用的清单。打欠条时,原告说生孩子经济紧张,要求被告先还生孩子的钱,所以原告列了个清单。欠条是被告打的,欠条上的费用不是同居关系期间产生的,被告现在也没有给付原告任何欠款。被告现在只同意偿还欠条上的一半,孩子不是被告一个人的,利息不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薛某某原系同居关系,于2011年4月左右解除同居关系,2012年2月12日双方生育一子李甲。2012年4月16日薛某某李某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收到李某出示截至2012年4月8关于生子相关费用清单一份。合计人民币贰万壹仟捌佰贰拾壹元。本人承诺于5个月内一次性还清以上费用。”薛某某在立据人处签字。薛某某至今未偿还原告上述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出生医学证明、费用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对于生育子女所产生的费用,被告在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明确表示同意承担,对此本院不持异议,被告应当按照其承诺予以履行。对于被告表示该笔费用应当由原、被告平均分担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起七内被告薛某某给付原告李某二万一千八百二十一元;

驳回原告李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七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二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薛某某负担二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七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柯东旭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