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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范某某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6/1/6 点击次数:1601 作者:admin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丰民(商)初字第18549号



原告孙某某,出生略,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东红,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出生略,住址略。

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被告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倪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某诉称,2014年9月25日,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范某某在花乡机动车交易市场协商一致,被告将一辆蓝色斯巴鲁小跑车卖给原告,车价218000元。在办理过户手续中,原告通过保险公司得知涉案车辆曾于2014年5月30日发生过一起较为严重的单方交通事故。原告认为隐瞒涉案车辆发生过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应酌减购车款。故原告请求判令范某某退还购车款35000元,并协助补配车钥匙一把,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范某某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前退还孙某某购车款三万五千元;

二、范某某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将补配的原厂的VIN码为JFIZC12A1E9005100的斯巴鲁车钥匙一把给付孙某某。

三、双方争议自此解决,再无其他纠纷。

本案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七元五角元,由范某某负担(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可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倪  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侯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