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丰民(商)初字第18549号
原告孙某某,出生略,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东红,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出生略,住址略。
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范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倪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某诉称,2014年9月25日,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范某某在花乡机动车交易市场协商一致,被告将一辆蓝色斯巴鲁小跑车卖给原告,车价218000元。在办理过户手续中,原告通过保险公司得知涉案车辆曾于2014年5月30日发生过一起较为严重的单方交通事故。原告认为隐瞒涉案车辆发生过较严重的交通事故,应酌减购车款。故原告请求判令范某某退还购车款35000元,并协助补配车钥匙一把,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范某某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前退还孙某某购车款三万五千元;
二、范某某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将补配的原厂的VIN码为JFIZC12A1E9005100的斯巴鲁车钥匙一把给付孙某某。
三、双方争议自此解决,再无其他纠纷。
本案案件受理费三百三十七元五角元,由范某某负担(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前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可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倪 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侯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