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东民初字第12384号
原告庄某某,男,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李某某,女,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庄某,男,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庄#林,男,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庄#良,男,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庄#森,男,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庄#环,女,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庄#柱,男,出生略,住址略。
案由:遗赠纠纷
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庄某、庄#林、庄#良、庄#森、庄#环、庄#柱遗赠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东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庄海顺名下位于北京巿民旺胡同砖角楼南里12号楼东门203号房屋归原告庄某某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柯东旭
二〇一三年某年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