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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关于遗赠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6/1/6 点击次数:1540 作者:admin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东民初字第12384号



原告庄某某,男,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李某某,女,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庄,男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庄#林,男,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庄#良,男,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庄#森,男,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庄#环,女,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庄#柱,男,出生略,住址略。

案由:遗赠纠纷

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庄某、庄#林、庄#良、庄#森、庄#环、庄#柱遗赠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东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庄海顺名下位于北京巿民旺胡同砖角楼南里12号楼东门203号房屋归原告庄某某所有;

二、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柯东旭

二〇一三年某年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