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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纳米工业有限公司诉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1/6 点击次数:1249 作者:admin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江中法民四初字第5号



原告:某纳米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甲。

诉讼代理人:郭某、陈浩武,均系北京市鼎立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告:恩平市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乙

诉讼代理人:卢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吴某,女,汉族,出生略,住所略。

原告某纳米工业有限公司)诉恩平市某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还款金额及期限

1、还款本息金额共计1730万新加坡元,其中本金为1400 万新加坡元。和解协议签署之日起两个月内偿还100万新加坡元;2、和解协议签署之曰起十二个月内偿还500万新加坡元; 3、和解协议签署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偿还500万新加坡元;4、 和解协议签署之曰起二十四个月内偿还余下本金及利息共630万新加坡元。

原告承诺收到上述款项后立即向新加坡投资人偿付。

如被告于十二个月内还清太金及利息,利息按233万新加坡元计算,即免除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的利息。在此情况下,还款本息总额减为1633万新加坡元.

被告如任何一期不按规定的期限足额还款,即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12%和15%年利率恢复原合同计息,并请求法院保全和强制执行。

二、 股权赎回

1、被告支付第一期还款100万新加坡元后五个工作曰内,新加坡投资人将纳米化工有限公司70%的股权变更到陈乙的女儿陈丙名下,余下30%股权仍登记在新加坡投资人名下。公司董事会由三人组成,其中两人由新加坡投资人委派,另外一人由陈乙或某公司委派。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在被告没有全部清偿本息的条件下,未经新加坡方面股东一致同意,不得变更董事会成员及出售新加坡纳米化工有限公司、纳米工业有限公司、中国境内某系列公司的股权和重大资产。但是,被告提出进行融资、出售资产以偿还上述债务的方案,新加坡投资人及其委派的董事应予配合和支持。

2、被告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五个工作日内,新加坡投资人将持有的纳米化工有限公司30%的股权变更到陈丙名下,并退出董事会.

三、 保障条款

1、 被告公司融资款必须首先清偿新加坡纳米工业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向债权人偿付。

2、 款项清偿完毕前,未经新加坡投资人同意,被告转移 任何股权或处置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本息,利息按原合同约定年息15%计算,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

3、 被告债务清偿前,利用中国境内某系列公司对外融 资的,只要融资款足以偿还和实际用于偿还对原告欠款的,则 新加坡方面董事不应无理否决中方董事的融资议案。

4、 如果被告违约不能偿付原告债权,则新加坡投资人方 面委派的董事有权单方面通过董事会决议而采取任何必要的 对本调解书强制执行的措施,中方董事不得否决。

四、 上述本息清偿后,陈乙、陈丙、新加坡纳米化工有限公司和中国境内某系列公司与新加坡投资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均告了结。

五、 法院签发调解书后,自调解书送达之曰起,陈乙应撤回在江门中院的股权转让无效诉讼,陈丙撤回在新加坡法院的无行为能力诉讼.

六、 案件受理费570300元减半收取285150元,由双方平均分担,即原告、被告分别负担14257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志实

审   判   员      黄国坚

审   判   员      董   敏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银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