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江中法民四初字第1号
原告陈某,男,出生略,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卢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纳米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郭某、陈浩武,均系北京市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诉某纳米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I月9曰立案受理后,陈某2012年7月13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 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撖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600元,减半收取为1078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强
代理审判员 刘邦中
代理审判员 陈志敏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艳丽
书 记 员 林银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