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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纳米工业有限公司撤诉案

更新时间:2016/1/6 点击次数:1264 作者:admin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江中法民四初字第1号



原告陈,男,出生略,汉族,住址

委托代理人:卢,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纳米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郭、陈浩武,均系北京市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纳米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I月9曰立案受理后,陈2012年7月13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 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撖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600元,减半收取为107800元,由原告陈负担。



审   判   长      张志强

代理审判员      刘邦中

代理审判员      陈志敏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艳丽

书   记   员      林银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