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2011)京仲调宇第0040号
申请人:北京某因私出入境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住 所: 略
委托代理人:陈浩武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某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某国际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董事长
住 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浩武 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高某
身份证号码:15260119700825xxxx
住 所:略
委托代理人:于某 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某 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依据申请人北京某因私出入境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申请人)、申请人北京某国际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申请人,与第一申请人合成二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以及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高某(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案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的约定,于2010年6月13日受理了前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述合同项下的争议仲裁案(以下称本案)。本案编号为(2010)京仲案字第0731号。
本案适用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项下简易程序的规定。受理案件后,本会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仲裁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
因双方未能按期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根据仲裁规则规定,本会主任指定张鲁民女士担任本案独任仲裁员,于2010年9月19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2010年10月22日、201〗年3月17日两次对木案进行了开庭市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庭审。双方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了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等活动。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栽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股权转让价款45万元(指人民币,下同)及预期付款利息18.9万元(自2008年9月9日计算到2010年5月31日);(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东莞某某某英语培训学校的ED软件及其权益金和使用费:(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新疆某某某英语培训学校的ED软件及权益金和使用费;(4)请求裁决被中诸人返还沈阳某某某英语培训学校使用的两套50个终端的ED软件及使用费;(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北京某某某英语培训学校的房屋租金押金5.13万元;(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被申请人提出如下反请求:(1)请求裁决申请人立即履行在登记机构变更北京某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为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指定的其他人的转让配合义务;(2)请求裁决申请人立即履行在登记机构变更北京市朝阳区某某某教育培训学校的举办者为被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指定的其他人的变更配合义务;(3)请求裁决申请人立即交接有关东莞、新疆某某某学校的加盟合间及相关手续转让义务;(4)请求裁决申请人立即变更在国家商标局对“某某某”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为被申请人的手续转让义务。
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精神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仲裁庭确认的调解结果如下:
(一)二申请人于2011年4月20日前配合被申请人办理将二申请人所持北京某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指定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的手续;二申请人于2011年4月20口前配合被申请人办理将北京市朝阳派某某某英语培训学校的举办人变更为被申请人成被申请人指定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的手续;
(二)被申请人配合被申请人完成上述第(一)项变更手续后3日内向二申请人向支付股权转让价款45万元及利息1万元;
(三)本案本请求仲裁费29550元(申请人己经预交),由申请人承担;本案反请求仲裁费13100元(被申请人已经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
(四)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反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它争议。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仲裁员:张鲁民
2011年3月17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