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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甲、石乙诉石丁、石丙、牛某某、石戊分家析产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1/6 点击次数:1446 作者:admin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东民初字第01985号


原告石甲曾用名石某某),女,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略。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东红,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系原告石甲之子),男,出生,回族,无业,住址略。身份证号码

原告石乙,女,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略。身份证号码

被告石丙,男,出生,汉族,无业,住址略。身份证号码

被告石丁(曾用名石xx),女,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略。身份证号码

被告牛某某,女,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略。身份证号码

被告石戊(系被告牛某某之女,亦系其委托代理人),女,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址略。身份证号码

案由:分家析产纠纷

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石甲石乙诉被告石丁石丙牛某某石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利市营十二号院内一号北房三间中的东数第二、三间归石甲所有,一号北房三间中的东数第四间归牛某某石乙石戊三人共同共有,二号东房二间归石丁所有,七号南房二间归石丙所有;九号南房一间牛某某石乙石戊三人共同共有;

二、石甲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一次性给付石丁房屋补偿款人民币八万元;

三、石丙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一次性给付石丁房屋补偿款人民币十二万元;

四、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石甲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田世跃

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