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邸某某与邢某关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6/1/6 点击次数:1228 作者:admin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石民初字第186号



原告邸某某,男,出生略,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何永萍,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玉华,女,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邢某,女,出生略,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邢守财,男,出生略,住址略。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原是夫妻关系,2004年结婚,由于感情不合,自2009年离婚,香山南路的房屋现由两人共有,未进行分割。现在请求依法分割房屋。诉讼请求:1、判令石景山区香山南路的房屋为原告所有。原告同意给付被告适当的经济补偿;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询问,被告同意与原告调解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房屋自本调解书生效后归邸某某所有;

二、邸某某自本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于2013年8月6日前)给付邢某房屋折价款七十五万元;

三、在邸某某执行完协议第二项内容后七日内,邢某将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房屋南面卧室腾空并交付邸某某,在邸某某未付清上述房款之前,邢某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

四、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邸某某支付(已交纳);

、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志东

人民陪审员       董德虎

人民陪审员       田宝贵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