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石民初字第186号
原告邸某某,男,出生略,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何永萍,北京市圣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玉华,女,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邢某,女,出生略,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邢守财,男,出生略,住址略。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原是夫妻关系,2004年结婚,由于感情不合,自2009年离婚,香山南路的房屋现由两人共有,未进行分割。现在请求依法分割房屋。诉讼请求:1、判令石景山区香山南路的房屋为原告所有。原告同意给付被告适当的经济补偿;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询问,被告同意与原告调解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房屋自本调解书生效后归邸某某所有;
二、邸某某自本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于2013年8月6日前)给付邢某房屋折价款七十五万元;
三、在邸某某执行完协议第二项内容后七日内,邢某将北京市石景山区香山南路房屋南面卧室腾空并交付邸某某,在邸某某未付清上述房款之前,邢某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
四、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邸某某支付(已交纳);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志东
人民陪审员 董德虎
人民陪审员 田宝贵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慧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