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二中民终字第235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北京某船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起代理人乔延春,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王某,女,汉族,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北京某船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上诉人王某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08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某船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改判不支付王某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差额。王某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
2006年11月至2007年6月,中国国际际人才开发中心派遣到澳大利亚船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工作。2007年7月,北京某船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2月2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提交王某于2009年12月22日书写的收条,内容为“应付王某12月份补贴1000元正,工资由外企直接支付。10-12月份奖金:1050+800+700=2550.00,2个月工资:8000.00”。2010年4月29日,王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要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某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6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000元及冬季取暖补贴1000元。
2010年9月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京东劳仲字[2010]第1528裁决书,确认某公司与王某在2007年7月至2009年12月22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4582.1元及经济补偿金差额1000元,驳回了王某的其他申诉请求。某公司与王某均不同意该裁决,均起诉至原审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某船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含该日)给付王某三万二千元整。如北京某船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逾期未付上述款项,则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前(含该日)给付王某四万六千元整。
二、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某船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费5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反诉费5元,由北京某船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由王某负担2.5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宗魁
代理审判员 王轶稚
代理审判员 曾小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佳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