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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申请上海某出版社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等争议一案

更新时间:2016/1/6 点击次数:1330 作者:admin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京朝劳仲字[2011]03145号



申请人:郑,男,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上海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杨树浦路。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延春,男,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女,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申请人郑申请被申请人上海出版社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等争议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冯冰冰独任审理。

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支付2006年6月1日至2010年2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2636元;

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1008元;

支付2006年6月1日至2010年2月8日未休年假10692元;

四、支付代通知金3876元。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调解书签字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打卡形式支付给郑经济补偿金人民币税后35000元(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账号名是郑);

自愿放弃其所有申请请求,双方均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和履行任何义务。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字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郑被申请人:乔延春  高

2011.5.18               2011.5.18



仲   裁   员      冯冰冰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松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