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解书
京朝劳仲字[2011]03145号
申请人:郑某,男,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上海某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杨树浦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延春,男,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女,上海汇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申请人郑某申请被申请人上海某出版社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等争议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冯冰冰独任审理。
郑某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支付2006年6月1日至2010年2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2636元;
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1008元;
三、支付2006年6月1日至2010年2月8日未休年假10692元;
四、支付代通知金3876元。
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当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调解书签字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某以打卡形式支付给郑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税后35000元(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账号名是郑某);
郑某自愿放弃其所有申请请求,双方均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和履行任何义务。
上述协议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字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人:郑某被申请人:乔延春 高某
2011.5.18 2011.5.18
仲 裁 员 冯冰冰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松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