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通民初字第10326号
原告杨某某,女,汉族,无职业,出生略,住址略。
被告冀某某,女,汉族,出生略,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林福明,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冀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某诉称:2012年杨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冀某某,冀某某以资金紧张为由于2012年3月10日向杨某某借款40万元,杨某某将借款实际交付冀某某,冀某某承诺利息为每月4%,后冀某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杨某某多次催要,冀某某均未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冀某某偿还杨某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2、冀某某给付杨某某利息22.4万元(截至2014年5月31日);3、冀某某支付2014年6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按月4%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冀某某承担。另外,杨某某称起诉冀某某的(2014)通民初字第10325、10327、10328、10329号案件,本金金额分别为16.2万、50万、10万、10万,冀某某均未偿还。
被告冀某某辩称:同意(2014)通民初字第10325、10326、10327、10328、10329号五个案件一并解决,共偿还杨某某35万元,双方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请法庭组织调解。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冀某某偿还原告杨某某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整,于二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付清;
二、双方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熊 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首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