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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乙等人寻衅滋事罪一案

更新时间:2016/1/6 点击次数:12013 作者:admin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海刑初字第166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略,住址略。因犯过失杀人罪,于1991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5年1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一年,1996年12月24日被假释,2000年3月4日假释期满。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1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某某,上海市尔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霍某某,男,出生略,住址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9被羁押,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某,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甲,男,汉族,出生略,住址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14日被羁押,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0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杨某,北京市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甲,男,高中文化程度,系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事业三部区域经理,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13被羁押,同年12月17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贾某某,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戚某某,男,汉族,职高文化程度,系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事业一部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1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北京市翱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乙,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事业三部区域经理,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13被羁押,同年12月17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高某某,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沈某,男,汉族,职高文化程度,系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事业三部原中心店经理,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22日被羁押,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盖某某隆某某,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乙,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事业二部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焦作市。因犯抢劫罪,于198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服刑期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7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1年2月27日经减刑后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14日被羁押,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丙,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焦作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1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马甲,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月11日被羁押,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0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甲,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事业四部总经理,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9日被羁押,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北苑家园物业部经理,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2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5月8日被羁押,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0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丁,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事业三部原德胜门店经理,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5月5日被羁押,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0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某,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常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事业三部中心店经理,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浦城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3月5日被羁押,同年4月1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0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乙,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门店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5月8日被羁押,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付某某,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甲,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保安员,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羁押,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贾甲,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行政助理,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延庆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月5被羁押,同年1月31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甲,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某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09)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霍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甲、戚某某马甲吴甲、谢某某刘丁常某某孙乙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孙甲沈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乙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乙刘丙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侯甲贾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晓晶、花林广,代理检察员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甲霞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张某某,被告人霍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某某,被告人张甲及其辩护人王杨某,被告人孙甲及其辩护人高某,被告人戚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某,被告人张乙及其辩护人马某高某某,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盖某某隆某某,被告人刘乙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被告人马甲及其辩护人赵某某,被告人吴甲及其辩护人陈某,被告人刘丁及其辩护人周某某,被告人孙乙及其辩护人付某某,被告人贾甲及其辩护人赵某甲徐某某,被告人刘丙、谢某某常某某侯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刘于2002年至2005年间,在经营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过程中,纠集被告人霍某某张甲孙甲、戚某某张乙沈某等人形成了一个以刘为首分子、人数众多、重要成员基本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该集团先后实施了以下犯罪事实:

(一)寻衅滋事罪

1、2002年6月15,因被告人刘丙(时任北京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与被害人赵××杨×发生房屋装修纠纷,被告人刘纠集被告人戚某某赵×(另案处理)等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刘丙纠集尹某等人共约三十人到被害人经营的北京宝贝屋动物保健咨询中心,对被害人赵××杨×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甲指使他人打砸店内破璃、电话机、传真机等物品。经鉴定,杨×身体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财物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830元。

2、2003年2月4日,被告人刘因与北京华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发生纠纷,遂纠集被告人马甲、戚某某吴甲孙乙等十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围堵华联南门,并指使被告人孙乙用链锁将破璃门锁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之后,被告人刘以此为由向华联强行索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

3、2004年7月22日,因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蓝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生房源纠纷,被告人霍某某指使被告人孙甲张甲刘丁带领三十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事业三部的员工到蓝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加盟店内,殴打该公司员工刘××、曹××等人,打砸电脑、电话等办公用品,并向该公司强行索得中介费人民币10000元。

4、2004年7月22日,因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中国某乙(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中介费纠纷,被告人霍某某在接到被告人常某某的报告后,指使被告人张甲带领三十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事业三部员工到中国某乙(集团)有限公司索要中介费。被告人张甲到达该公司后,在被告人常某某的指认下,指使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殴打被害人赵×、王××,并打砸笔记本电脑、电话等办公用品。经鉴定,二人身体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财物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6211元。

(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

1、2005年2月25日,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害人董××发生房屋买卖中介纠纷,经被告人刘授意,被告人霍某某纠集被告人孙甲沈某张甲张乙等人,并伙同被告人刘乙、谢某某带领四十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到兴隆灯具城董××门店内,持镐把对被害人董××进行殴打,并将店内灯具及金杯牌面包车车窗破璃砸毁。经鉴定,车窗破璃修复价值人民币1170元。之后,被告人霍某某以实施暴力相要挟,又向被害人董××强行索得现金人民币2万元。

2、2005年11月10日,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北京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生房屋代销纠纷,被告人霍某某纠集被告人张乙孙甲张甲带领三十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事业三部员工到家园公司办公室,对该公司员工张××、徐××等人进行殴打,强行让家园退还定金和预付房款共计人民币8万元。同时,被告人霍某某张乙以实施暴力相要挟,又向该公司强行索得现金人民币2万元。

(三)聚众斗殴罪

2005年4月14日,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北京某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SOHO现代城抢客户发生冲突,经被告人霍某某指使,被告人孙甲沈某纠集,由被告人孙甲带领三十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事业三部员工到现代城1号楼,持械殴打某丙公司员工,致五人受伤,后追打至该公司门店,将店内电脑、复印机等办公用品砸毁。

二、其他犯罪事实

2005年6月6日,被告人刘丙因工程承包问题与被害人陆××发生矛盾。当日13时许,经被告人刘丙要求,被告人刘乙纠集被告人侯甲贾甲在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茉莉园小区对陆××实施殴打,造成陆××颅骨骨折、左耳乳突蜂房积血、腰部压缩性骨折、皮肤裂伤(左、右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偏重)。

案发后,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被告人刘、霍某某吴甲、谢某某刘丁贾甲孙乙,并在被告人刘的协助下抓获被告人刘丙、戚某某,在被告人马甲的协助下抓获被告人张乙、债务、沈某常某某;被告人侯甲刘乙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被告人孙甲马甲先后到案。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霍某某张甲孙甲、戚某某张乙沈某刘乙刘丙马甲吴甲、谢某某刘丁常某某孙乙侯甲贾甲等十七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其中被告人刘、霍某某犯有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孙甲沈某犯有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甲、戚某某马甲吴甲、谢某某刘丁常某某孙乙犯有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乙犯有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乙刘丙犯有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侯甲贾甲犯有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对上述十七名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

被告人刘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与杨×夫妇和华联商厦发生的冲突属于民事纠纷,且已经过派出所调解解决,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起诉书指控的其他事实,其均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其没有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起诉书指控的多项事实均发生在事业三部,属于个人行为,与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关。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1、起诉书指控刘等人系犯罪集团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本案的所有事实都因为民事纠纷而引发,不是有组织的犯罪;2、被告人刘所参与的宝贝屋案件和华联案件均事出有因,均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法院宣告被告人刘无罪。

被告人霍某某对检察院指控其犯有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其是为了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利益而与其他公司发生冲突,没有敲诈他人钱财,也没有聚众斗殴,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是因为业务纠纷而与其他公司发生冲突,双方没有聚众互殴行为,霍某某也没有指使公司员工殴打他人,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另外,霍某某将要来的钱都给了公司,自己并没有占有,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如果因上述行为方式过激而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甲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甲系初犯,且不是犯罪行为的策划者和组织者,所起作用较小;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甲对检察院指控的部分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聚众斗殴罪不能成立;同时其具有自首情节。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起诉书指控的聚众斗殴罪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且被告人孙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并能够在知道警察找其的情况下主动前去接受调查,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戚某某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本案不应认定为犯罪集团;被告人戚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且认罪态度好,对其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乙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乙在寻衅滋事与敲诈勒索犯罪中均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另外,马甲在给张乙打电话时,已明确告知有警察找他,对此事实马甲当庭亦予以证实,故张乙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沈某对检察院指控的部分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其没有参与殴打董××,并具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起诉书指控沈某犯有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沈某没有纠集他人去现代城打架,在董××案件中是受害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刘乙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乙在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案件中均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能够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丙对检察院指控的部分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与杨×夫妇之间是民事纠纷,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马甲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马甲在寻衅滋事犯罪中只是站脚助威,所起作用较小;且其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多名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并能够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吴甲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吴甲系受他人指使被动参与犯罪;且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某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刘丁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丁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常某某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孙乙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孙乙根据领导安排而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侯甲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贾甲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贾甲系受他人指使而参与犯罪,起了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其在案发后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刘于2002年6月15日,因其兄被告人刘丙(时任北京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与被害人赵××杨×夫妇发生房屋装修纠纷,遂纠集被告人戚某某赵×(另案处理)等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伙同被告人刘丙纠集的尹某等共约三十人到被害人经营的北京宝贝屋动物保健咨询中心,随意对被害人赵××杨×进行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刘指使他人打砸店内破璃、电话机、传真机等物品。经鉴定,被害人杨×的身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财物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830元。本案民事赔偿问题已经本院调解解决,被告人刘刘丙赔偿被害人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针对该项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刘的供述,证明其曾供认2003年左右一天晚上9点多钟,其突然接到哥哥刘丙的电话,说他被人打了,让其赶快到来广营派出所找他,其就赶紧开车去了来广营派出所。到那后其看见刘丙浑身全是土,脸上、手上、腿上全是血印,就问怎么回事,刘丙说因为这男的对装修不满意,后来发生纠纷,对方叫来两个人在北苑家园五区装修的店把他打了,后来他报警,到派出所院里那男的又打他,被民警制止了。其问那男的你怎么这么狂啊,在派出所还敢打人。那男的说我打他怎么了,并冲其过来了,后被派出所民警制止。一个小时后,他俩从派出所出来了,其问刘丙怎么解决,刘丙说警察让看病,然后自己解决,其问那男的怎么解决,那男的说爱怎么解决就怎么解决,不找你要钱就不错了。其说你真牛,这事我肯定得找你,然后就开车走了。在路上其问刘丙这夫妻是干什么的,刘丙说在五道口开了个宠物店,只记得那男的媳妇叫什么杨×。其跟刘丙说你别管了,我叫人找他去。第二天上午11点左右,其带着公司的孙乙,刘等十几个人到五道口路西找到了那个宠物店,当时那男的和一个女服务员在店里,他一看其带人来了就从店里抄出一把一尺来长的匕首,然后一边比划一边说,看谁敢进来。其带的人冲上去就把他刀夺下来了,并对他拳打脚踢,后来不知道谁打110了,警察就来了,把双方全带派出所了。当时其带的人没有砸他的店,只是夺刀时不知道谁把橱窗破璃碰碎了。其只是在抢他刀时打了他一拳,其带了十多个人,这些人全是其公司北太平庄门店的业务员,记得有刘孙乙。当天下午其又带公司的孙乙,刘等二十多个人到那男的在望京的住处找过他,他没在家,为防止他以后再找茬,其带的人用粉笔在他家门上写了“欠债还钱”几个字。过了一个星期,其听公司的人说有人在网上炒做这件事,攻击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是黑社会,其就让刘丙上法院去依法起诉,没再管这事,后来听说法院判那个男的给了刘丙一万多元钱。

2、被告人刘丙的供述,证明其曾供认其在2001年的时候成立了北京装饰公司,2002年或者2003年的时候,其公司接了一个装饰工程,对方是一个叫杨×的女子。后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杨×的老公和装修队负责人金某某争执起来,并把金某某给打了,金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他被打的事,其就让公司的副总尹某过去看看。尹某去了以后,也和杨×的老公吵起来了,杨×的老公把尹某也给打了。其就让尹某报警了。之后朝阳区来广营派出所的民警去了,把尹某杨×和她老公都带到派出所,其当天晚上也到了来广营派出所。在派出所的院里,其见到了杨×的老公,他知道其是装修公司的老总,就和其骂起来了,并且动手厮打,派出所的民警出来制止了。其就给弟弟刘打电话,告诉他自己被打了,让他过来,刘接到电话后,就赶到来广营派出所,在派出所刘就和杨×的老公骂起来了。派出所的警察把刘甲给劝走了,之后双方在派出所做完材料就走了,出了派出所后,其对刘说:“这件事不能完,明天去找杨×他们要钱去”。第二天上午,其带着尹某金某某等7、8个人,刘也带着10多个人,一同去了杨×在三元桥附近的宠物店。到了之后才知道宠物店是杨×的妹妹开的,她自己的宠物店在海淀区五道口,这样其带人又去了海淀区五道口的宝贝屋宠物店。这时,其发现杨×的宠物医院门口已经有很多人了,是刘叫去的人,其不认识,大约有近40人的样子,其和刘尹某等人就进了宝贝屋宠物医院,其的人在外面等着。进屋后,杨×的老公手里拿着一把刀,其向杨×的老公要工程款,杨×的老公拿着刀扎其,被其躲开了。其抓住杨×的老公的手夺刀,刘也帮其夺刀,其他几个人就把杨×老公和杨×给打了。尹某用花盆砸了杨×老公的腰,其和刘杨×老公手里的刀夺下来之后,其用拳头打了杨×老公的脸几下,刘也用拳头打了杨×老公的脸几下。这时就有人把宠物医院的破璃砸了,把屋里的货架推翻了,这时不知道谁报的警,海淀区东升派出所的警察来了,把双方都带到了派出所。之后,杨×夫妇去医院看病了。出了派出所后,其和刘都很生气,就带着那30多人直接去了朝阳区望京小区杨×的住处。其带着尹某还有几个工人就上了楼,敲门没有人,其就让工人用炭素笔在杨×家的门口写上“欠债还钱”的字,还让工人把杨×家的门锁眼给堵上了。

3、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证明其曾供认2002年6月中旬一天晚上,刘给其打电话,让其多找几个人明天早上去宝贝屋宠物店,当时他也没说什么事,其觉得应该是去打架,要不然他不会让带人去。接完电话之后其就通知了赵×刘××等人,总共通知了七、八个人。第二天早上9点多其和刘××赵×打了两辆车去了海淀区五道口宝贝屋宠物医院,看见程××等七、八个人已经在那了,程××说刘带着人去别的地方了,让其在这等。10点多时刘刘丙、霍某某带着十多个人过来了,刘到后刘丙等几个人进了宝贝屋宠物店,其也进了店里,看到刘和男店主争吵,那男的手里还拿着一把刀,其刚进门就听有人说“动刀了”,刘刘丙上去就和那男的打起来,把那男的打了,其就把货架推倒了,当时女老板也在屋里,其公司的人把那女的也给打了,好像是刘打的那个女的。当时是刘刘丙、刘孙乙进去打人了,程××打没打人记不清了,其推倒了货架就出来了,没干别的。他们在屋内还砸了店里的破璃。后来刘甲把老板拉出来,他在门口又打了男老板几下,刘就说你们走吧,有人报警了,他和刘丙就去了派出所。

4、被害人赵××的陈述,证明2000年12月其在朝阳区北苑家园清友园购买了一套三室一厅的商品房,当时其爱人杨×找了北京装饰有限公司装修,但在装修过程中,杨×发现该公司使用的装修材料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以次充好,就非常生气,为这事和他们吵了好几次。后来装修工人要求其把款全部结清,并说如不结清款,就将其家的门全部拆掉。当时其正在宝贝屋做饭,杨×开车来找其说装修的工人要拆咱家的门。其就顺手把菜刀放在书包里,和杨×来到北苑家园,当时屋里坐着4个人,其问是谁要拆我家的门,杨×指着一个坐在地上的人说就是他。那人一听站了起来,其上前把他摁倒在地,后物业人员进屋把其劝开了。这时对方的负责人尹某带着一个人来了,问其为什么打工人,还说你胆够大的,想跟我们打架,你真不知死。随后他就到别的屋打电话叫人,过了大约5分钟,来广营派出所的民警来了,把双方带到派出所调解,这时刘丙等5人开着二辆轿车到了,刘丙说他是这个公司的经理,还说你胆不小,敢打我的工人,限你明晚以前把钱结清。当时其没说话,就给了刘丙一拳,把他打坐在了地上,民警发现后制止了其,并把双方全都带进了屋。这时刘丙的弟弟刘带着40多人也进了派出所,当时派出所的民警在场,刘说:“你姓赵,你出来,你还想打架,我叫刘,这次我让你知道什么叫打架,明天我把你所有的店全砸了”。派出所的民警看他们进来了太多了,就把他们轰了出去。之后,刘丙、刘他们在派出所门口纠集了70多人,一直呆到了第二天凌晨3点多才散。派出所的民警为了其的安全,在凌晨3点用警车将其送到了望京的家。当天中午12点,其乘公交车到宝贝屋上班,下车后发现宝贝屋门口聚集了30多人,全部是20至30岁左右的人,一身黑衣打扮,当时其知道是刘的人,就没理他们直接进屋了。过了五分钟左右,进来6、7个小伙子,挺高挺壮的,其中一人问其是姓赵吗?其说是,其刚一站起来,这6、7个人就把其按住了,先用铁棍(铁棍裹着布)打了其一顿。这时刘尹某带着20多人进屋了,这6、7个人把其架到刘面前,后进来的人又对其拳打脚踢,刘丙尹某踢其的肋部。其左眼被打紫了,左眼下部被打肿了,两肋疼痛,衣服全被撕破了。其爱人当时也被打了,有两人对她拳打脚踢,她腰伤得挺厉害的。其和杨×被他们打倒在地,因杨×喊疼,他们才住了手。这时其看见刘用手一指店面的破璃,其中一人手持铁棍将玻璃砸碎了,其中一人问刘货架拉倒吗?刘摇了一下头。这伙人持铁棍将店内的电话机、传真机、台灯、店内货架破璃、文件箱全部砸烂。他们打了约有十多分钟,派出所的民警到了,将其和杨×以及刘刘丙尹某带到了海淀区东升派出所。到了派出所以后,民警对其和杨×进行询问,刘一直站在派出所门口打电话。其听到他说在东升派出所,已经摆平了,你不用过来。其从派出所出来后,刚回到店里,就接到刘的电话,刘说:“这是打你第一起,还没完呢,还有第二起”。受到他的威胁其和杨×没敢回家,住在了海淀学院路成府饭店。在此期间,刘多次打电话威胁其,并问其晚上回哪儿,其告诉他回望京。晚上8点多其给物业打电话询问情况,物业说他们来了150多人,根本拦不住,而且还把保安打了。其和物业公司同时向花家地派出所报警,民警到达现场之后才将人驱赶走。第二天凌晨3点多其和杨×才回到望京的家,一看门口贴满了大字报,写的是还钱、还钱,其开门时发现门锁被他们破坏了。这事过了2年以后,好像是2004年10月,刘丙杨×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告到朝阳区望京法庭,后朝阳法院判其给了刘丙17000多元。经辨认,其辨认出3号照片刘、16号照片刘丙是2002年6月15日10时许在海淀区学院路静淑东里1号楼将其打伤的人。

5、被害人杨×的陈述,证明2002年6月14日,其和其爱人赵××因为装修的问题与装修工人发生争吵,工人说要拆其家的防盗门,其先生去阻拦,双方就扯拽起来,后工人打电话报警了。来广营派出所的警察把双方带到派出所,问题很快解决了。其和其先生刚出派出所门口,就见到刘丙尹某在派出所门口等着,一看见其二人,就过来说:“限你三天拿钱出来,不然我就砸了你的宝贝屋”。然后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和其先生打了起来。尹某没动手,他在一边打电话。过了一会刘就来了,还带着两、三个人。刘来后,刘丙好像还在和其先生扯拽。刘就带人冲上去要打其先生。这时派出所的警察就出来阻止,刘就站在那冲着其骂,骂了很多脏话,并说今天你甭走。派出所的警察看到这种情况,就开车送其回了家。第二天早晨8点,刘打来电话,说“你赶快到你店里,我要砸你的店”。还说了一些其他的话,语气很凶。他挂上电话后,其店里的工作人员就打来了电话,说店里来了很多人,要是见不着其,就砸店。其就和其先生一起往学院路去。到了其开的宠物医院后,看到医院外面和屋里有好多人,其中一些人拿着棍子,刘丙尹某带来的,大约有几十人。其先生先进的屋,有一个小伙子一下就把其拖到屋里,摔倒在地上,他们用脚踢其的脸、脖子、肋骨。其在被拖到屋里时,看到刘刘丙尹某还有几个人正在打其的先生,刘一拳打在其先生的嘴上,上嘴左侧被打了一个豁口,流了很多血,然后刘刘丙尹某等人把其先生按在桌子上打,还按在地上拳打脚踢,用大约50公分像水管的铁棍子打其先生,棍子上缠有布条。这时有一个客户丁××看到其被打就报警了,民警赶到后让双方去东升派出所解决问题。其右脸的皮被他们打掉了,流了一脸的血,颈椎也伤了,肋骨被踢断了二根,身上还青一块紫一块的。其先生嘴唇被打豁了,右眼被打的充血,眼睛都肿着,手也破了。刘带来的人把其店里的大破璃打碎了,当时屋里一片狼籍。后警察让其到医院做伤检,当时刘甲霞的人有四、五个人拿着铁棍跟在其后面,其就不敢检查了,出了医院就打了个车,在车上其接到刘的电话说“你赶紧露面,不然晚上8点,我封了你望京的家。这是打你第一起,还没完。”其就不敢回家了。晚上8点多,听物业的人给其打电话说刘他们去了十几个人想把其家的防盗门撬开,被物业的保安和派出所的民警拦了,刘的人把其家的门砸坏了,还往锁眼里塞了东西,并且用油笔在墙上和门上写了好多大字欠债还钱等。其在北苑的房子被他们给换锁了,空了整整二年时间,后来其告到法院,法院给开的门。经辨认,其辨认出6号(刘)、15号(刘丙)就是2002年在海淀区学院路静淑东里1号楼打其夫妇的人。

6、证人刘×华事业四部门店经理)的证言,证明2002年6月间的一天,戚某某让其跟他到了五道口的一个宠物店,其七、八个人先到,进了宠物店转了一圈就出来聊天,20多分钟后来了好多车,有三四十人,其中有刘孙乙,在刘总他们来之前一会,宠物店老板先到了,刘总、孙乙就跟着宠物店老板过去,刘总说:“操你妈,你不是要弄死我吗!”宠物店老板就拿出一把匕首,刘总就上去打他一个耳光,然后一群人就冲上去,老板就往宠物店里跑,这些人追进去打宠物店老板。三、五分钟后警察来了,把刘孙乙带走了。其看见孙乙拿了一个饮水机的水桶往宠物店老板身上打,别人是拿起什么东西就往宠物店老板身上砸,桌上的东西被砸光了,老用短铁棍把宠物店的破璃砸了,刘打了宠物店老板一个耳光。

7、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2002年6月,刘丙的装修公司与杨×签订装修合同后,因装修质量发生纠纷,刘丙杨×的丈夫赵××发生冲突,后告诉了刘。第二天早晨,刘带其到海淀五道口一家宠物医院,当时门口已经有二、三十名男子,他们全是刘找来的,杨×夫妻都在医院里。其进了宠物医院时,看见杨×的爱人拿着刀,刘就上来抓住杨×爱人的手,之后刘带来的人一拥而上将杨×的爱人打倒在地,也有打杨×,还有人砸医院内的物品和破璃。其用一个花盆砸了杨×爱人的后背,其他人就拳打脚踢。刘丙、刘杨×爱人嘴巴,刘边打边问“服不服”?其看到有一小伙子连续抽了杨×20来个嘴巴,住手后看到杨×的脸都肿了。屋里的货架子倒了,玻璃也砸了。没几分钟,东升派出所警察到了,将双方全都带进了派出所,写完笔录,双方就出来了。刘带着其和刘丙等十个人到派出所西边的一饭店吃饭,这时杨×的爱人打电话给刘说受伤了,要找法医鉴定。刘就大骂杨×,说要把她爱人弄服,好好给丫治治病。饭后刘就带着其到望京小区四区一栋楼下,大约来了50名男子,刘带其到了十层左右的一户人家门外,杨×两口子不在,有个小伙子用粗彩笔在杨×家的门上写了“欠债还钱”的字后,其就下楼了。下楼后,看到望京小区保安队员大约有100多人,还有110警车也来了。刘看到这就对手下人说走吧,其就开车回家了。

8、证人赵×的证言,证明2001年4月份左右,刘召集其公司有四、五十人左右,把海淀区五道口的一宝贝宠物店给砸了,而且把店老板都给打了。当时是区域经理戚某某带其去的。同去的有7、8个人。其来到海淀区五道口宝贝屋宠物店旁边,这时在这里已经聚了20-30个人。下了车以后,戚某某对其讲:“你们在这里等着,等一会儿我接一个电话,老大的电话,你们一块上,把这个店给我砸了。”之后其就在那等着,其看到北太店的,手里拿着一根30公分左右的黑色铁棍。没一会,刘孙乙开了三辆车,带了10多个人,他们下车后就直接进屋了。刘进屋后直接奔向那个男的店主,上去就是一个大嘴巴,那个男的挣扎着从身上拿出了一把刀。这时刘孙乙都对那男店主指着自己的脑门,意思是让他来扎。那男的拿着刀就没有动。这时不知谁拿着椅子砸向那男的,他用拿刀的手挡了一下时,刘孙乙就上去把刀夺下来。这时其这边的人都上去一阵乱打,有拳打脚踢的,有用花盆、饮水机桶砸的,一会就把男店主打趴下了。打了有1分钟后不打了,那个男店主趴在吧台上。刘出来时,挥手又向他脸上打了一拳。然后从屋里出来对外面的人说:“你们都散了吧。”其就走了。

9、证人丁××的证言,证明2002年6月15日10点,其在家休息,杨×突然到其家说“丁局长,你快跟我去看看,我店里来了一帮歹徒,正打赵××”。其和杨×来到宝贝屋宠物医院,看到屋内四个人在殴打赵××,其对这些人说:为什么打人?这些人说:你是干什么的,有他妈你什么事?其说不能打人,有什么事好好说,打人是违法的。这些人说:你他妈是干什么的,多管闲事。其就打电话报警了,警察来后将杨×、赵××及那几个没打人的人带走了。其看到有十几个人,其中有三四人在屋里打赵××,其的在屋外堵着门。

10、证人李国英的证言,证明2002年一天早上,有一个男子在马路边吸烟,问其隔壁的宝贝屋老板来了吗?其说你找他干什么,他们上班比较晚。那个男子说:“他欠我钱,欠我十几万元呢,我今天来找他要钱”。过了一会陆续来了几十个人。10点钟赵××到宠物店,其对他说有人可能要找他们的麻烦,赵××说没事,不怕。说完就进宝贝屋,其看见赵××刚一进屋就被打了,一会杨×进其的店让报警,其进屋打电话出来杨×不见了,一看她在屋里被人打呢。其从窗户看到几个人正打赵××,还有人砸空调、砸椅子,打了一会宝贝屋里出来一个人说走,走。打人的那些人就全走了,这时警察也来了,把赵××杨×和说“走”的人带到派出所。说走的那个人体态有点胖,身高1.75米左右,偏分头发,穿得干净利落。经辨认,其辨认出11号男子(刘)就是案发当时打杨×、赵××的人。

11、北京市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经鉴定,杨×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功能障碍,损伤属轻微伤。

12、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砸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830元。

13、物证照片10张,证明宝贝屋动物诊所财物损毁的情况及杨×、赵××夫妇受伤情况。

14、宝贝屋物品损失清单,证明玻璃、电话机一部、投币式公用电话、台灯、塑钢隔断破璃、温度计4支,饮水机、汽车玻璃修理费共计4759元。

15、北京市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证明杨×委托北京装修有限责任公司装修北苑家苑清友园18#楼101室。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刘丙对被害人杨×、赵××的陈述提出异议,认为被害人的陈述夸大其词,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戚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控方证据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

二、被告人刘于2003年2月4日,因琐事与北京华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联)的工作人员发生纠纷,遂纠集被告人马甲、戚某某吴甲孙乙等十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围堵华联南门,并指使被告人孙乙用链锁将玻璃门锁上,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之后,被告人刘以此为由向华联强行索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

针对该项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刘的供述,证明其曾供认2003年春节期间,其到华联商场买了条裤子,买完之后就把裤子放在商厦处纤边,后发现裤子被烫坏了,其就让纤边的男子赔裤子。纤边的男子说话挺冲的,双方就吵了起来。接着商厦的五六个保安过来让其去保安室解决问题,其不去,这些保安就连推带拽把其弄到保安室里,其就急了,就给公司的戚某某打电话,让他多带点人过来。过了大约20多分钟,戚某某就带着孙乙、霍某某等10多个人过来了。华联的保安看来的人多就抄起了警棍。戚某某当时冲在前面,问是怎么回事。有个保安冲上去就打了他左脸一拳,然后这个保安就跑了。其一看双方要动手打架,就说都别动。后来不知道谁打110报警了,过几分钟警察就来,把双方都带到了派出所解决问题。在派出所里华联的一个管保安的经理说只能赔裤子钱。其说不行,人不能白打,让他把打人的保安交出来。那经理说打人的保安找不到了。其一听就急了,对那经理说:“你们不解决,我就堵你们商场的门”。后来派出所说让双方自己协商或者去法院解决,其觉得这事不能这样吃亏,就叫戚某某孙乙、霍某某等10多人一起去华联堵商场大门。到华联之后其站在商场大厅里,让孙乙带人把华联南门关上,但商场的门好像关不上。孙乙就带人把门堵上了,只让出不让进。当时商场门口围了不少人看热闹,过了十几分钟,过来一个女的说他们领导在楼上等其,让其去谈一下解决问题。其就进了一间办公室,有一个男的说自己是华联的副总裁,说他赔其裤子几百元钱。其说那不行,我们这么多人不上班来这,你说得多少钱,打发叫化子呢。要是解决不了其就接着堵门。这男的说他们商量一下,三天之内给其答复,其同意了,然后就带着人走了。第二天他们给其打电话说赔一条裤子一件毛衣,还有5000元钱。其就去取了裤子,毛衣还有钱,并把5000元钱都给了戚某某

2、被告人马甲的供述,证明2003年春节期间的一天中午,其和戚某某孙乙接到刘的电话,说他在华联商场跟人产生了矛盾,被华联的人打了,并让其赶紧去。之后其五个人就去了华联商场的保卫部办公室,看见刘在里边坐着,情绪很激动,指着华联商场的人在骂,当时华联商场的人一直在认错。其一看觉得没什么大问题,就从办公室里出来了。过了不一会华联上来十多个保安,有一个保安冲出来打了戚某某一拳。当时其这边的人也先后来了十多个人,场面也挺乱的。后来不知道谁报警了,警察把双方都带到派出所。后来刘从派出所出来,说跟华联的人没有谈好,觉着吃亏了,就带着这些人又去了华联商场,刘让人去把商场的大门堵上,并说如果有人要进商场就说商场正解决纠纷,暂时不营业。刘还让其去买锁把商场的大门锁上。当时其公司的人基本上都堵在门口了,围观的人也多。后来商场的人看没法营业就来找刘谈,刘就跟他们上楼去了,刘过了一会下来说已经谈好,其就走了。后来知道商场赔了刘5000元人民币,赔了一件羊毛衫、一条裤子,后来刘把5000元给了戚某某,让戚某某拿钱看病,因为戚某某被华联的保安打了。

3、被告人吴甲的供述,证明2003年2月份(正月初四)其接到霍某某电话,说他在华联商厦有事,让其赶紧过去。其到华联去了四楼保卫部,看见保卫部围了很多人,有其公司的人,有华联的保安,其看见刘、戚某某孙乙在保卫部办公室里,戚某某脸都肿了,其公司有十几人在保卫部外边,其在门外听到刘与华联的人吵架,说话声音挺大,好像听刘说:跟我打架你们还嫩着呢!过了一会警察来了,把双方带到西边的派出所,一小时后刘出来说回华联商厦跟对方协商解决,其又跟刘回到华联,之后刘和几个人上楼,十多分钟后刘下来跟其说:去买锁,把商场封了,就说商场有纠纷,不营业了。其当时说这样不行,刘说:怕事你就滚蛋。其没敢说话,然后就在华联正门口(南门)堵着,只许出不许进,封了约20多分钟华联商厦的人又来找刘,把刘带到楼上协商,后来刘说华联答应在几天之内给答复,然后其就走了。

4、被告人戚某某的供述,证明2003年春节的一天,其和马甲孙乙、程××等人一起打麻将时,刘马甲打电话,说他在和人产生矛盾,被华联的人打了,让其赶紧过去,之后五人就开车去了华联商场,赶到华联四楼,其听见刘在办公室里跟人争吵,里面的声音应该是打起来了,其和孙乙几人要进去,有个保安冲出来给了其一拳,没过多久警察来了,把双方带到派出所。当时在华联的有其、马甲孙乙、程××吴甲。后来刘在派出所与华联的人没谈妥,就带着其又去了华联,刘让把华联商场的门堵上,如果有人要进商场就跟人说“商场正解决纠纷,暂不营业。”其与马甲孙乙吴甲都站在门口把门堵上了,只许出不许进,当时人挺多的,基本上其公司的人都堵在门上了,外面围观的群众也多。后来商场的人就来找刘谈,他去了之后回来说事谈完了,其就走了。事后刘给了其5000元钱,让其去看病,因为其被华联保安打了。经辨认,其辨认出孙乙参与围堵华联商场南门。

5、被告人孙乙的供述,证明2003年春节期间其和马甲、戚某某、程××等人正在打牌,当时不清楚谁接了个电话说刘与人发生了纠纷,让赶紧过去,其就开车去了华联商场,到四楼保卫部办公室看见刘和他媳妇赵×玲在屋内,还有几个华联的工作人员,刘当时很激动,正和对方争吵,骂对方的人,刘见公司的人去了,就从桌子上拿了一根棍子打华联商场一名工作人员头部,并要对方跪下,对方就跪下了,刘还一直骂对方,后来华联来了很多人,双方就发生冲突,没过多久警察来了,双方到派出所协商。过了几个小时,刘骂骂咧咧出来说没有协商好,他带着公司的人又去了华联商场,总共去了20多人,都是公司的业务员。其到华联正门,刘拿来一根链子锁递给其,让其把华联的大门锁上,其当时说这么办不好,刘特别凶,说你不锁以后不用回单位了,其就把正门锁上了,当时公司的人就站在大门口把门堵上了。呆了一会,华联商场的人就把刘叫上去谈判,其就走了。后来听说刘跟商场要了一些钱。当时堵门的有刘、戚某某马甲以及很多业务员。

6、证人孙×伟华联商场内保主管)的证言,证明2003年春节的一天中午,一名男顾客在四层纤边处与其店的纤边员工发生了争吵,该顾客当时将纤边员工打伤,其出去看见那名顾客将纤边员工按在桌子上,准备用熨斗打他的头,这时内保经理贾×志出去劝阻,叫其去办公室,但是其不去,于是保安将其拉到办公室协商。在办公室里这名顾客和贾经理打起来了,他说:“我就是混蛋,一不小心有钱了,你不知道我什么人!”边说还边打电话叫人。大概半小时左右,来了六辆车,大概20多人,把其办公室围了,有二、三人进屋了,问那名顾客,刘总怎么回事,刘总指着贾说:“他打我了!”这时那些人上来就打,后被其拉开,有人打110报了警,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将双方都带到了派出所。大概一个小时后,刘总先回来了,他们把南边店门封住了,只许出不许进。这时其商场物管部经理赵×清带着保安到正门,让他们不要封门,这时那帮人要打赵经理,刘总说:“别动他,他是来解决事的”,后赵经理把刘总等人带到了办公室协商,刘总说:“想解决事情就给我们来的弟兄每人一万元,要不就继续封你们!”结果没谈妥,刘总又带人把南边正门也封了,赵经理又把刘总一帮人带回办公室商量。最后商场赔了刘总一条裤子和一件上衣。刘总说:“这事没完,我们八号还得来。”后带人走了。后听说纤边员工所属公司赔了刘总五千块钱。经辨认,其辨认出刘是当时事件的组织者,吴甲是当时事件的参与者。

7、证人贾×志的证言,证明2003年2月春节期间,其和内保主管孙×伟等人在办公室谈事,听到办公室外有人吵闹声,其出去看见一个男的正在殴打纤裤边的员工,其上去制止问发生了什么事,这个男的对其说:“他说了不该说的话。”纤裤边的员工说:“我没有说话。”这个男的就又开始殴打纤裤边的员工,把他打倒在地上,用脚踹员工的头部,其看到这个情况,就上前拽住这个男人的肩膀,把他拉到办公室里,他就让跟他一起的一个女人打电话叫人,然后对其说:“你等着,还有人敢动我,等我的人来再说。”其就跟办公室里的同事说打电话报警。过了十几分钟来了四十几个男人,冲进了其的办公室,管这个男人叫老大、刘总,问他什么事,这个刘总一指其说:“他跟我动手。”这时一个男的就过来揪住其的衣领,用拳头打了其二下,这个刘总也过来打了其二下,其急了,对刘总说:“如果你继续打,我就下令动手,有什么事咱们坐下说,这解决不了,就去派出所。”这时刘总对其说:“你给我来的兄弟每人一千,这事就算了,要不我就拿这个抡死你。”说着就把办公室内的一个灭火器往办公桌上一蹲,又对其说了很多威胁的语言,这时,派出所的民警也到了,把双方带到了派出所。过了一个小时左右,同事给其打电话说,刘总带人回来了,把华联大门给封了,只让顾客出不让顾客进。等其从派出所回到单位后,这事已经解决了。华联赔了刘总一件上衣,一条裤子,刘×文赔了他5000元钱。经辨认,其辨认出刘是就是带头封华联大门并对其进行殴打的男子。

8、证人赵×清(原华联物管部经理)的证言,证明2003年大年初四(2月4日)上午11点钟左右,公司总经理马婕给其打电话说:“华联有人打骂闹事,你赶紧回去看一下”,其从家里打车到华联,当时那帮人已经坐在其的办公室了,带头的叫刘。他说:“你们裁缝把我打了,你们的保卫部又把我打了,你们得带我看病赔我钱!”然后很横的说:“你数数这屋里屋外的人,每人一万元钱!”其看了一下办公室里外的人,得有二十多人,当时其了解情况之后,认为他们提出的条件不合理,不能同意,刘便说:“不给钱我就再封你的门。”他还说:“我就是黑社会,这些都是我的兄弟,我们不能白来,必须一人一万块钱,否则就封门!”我就说,“一人一万是不可能的,你封门试试,”这时他们便又到了正门,一共八九个人把两扇门都堵住,一字排开,开始阻碍商场正常工作,不许顾客进入,说:“下班了,下班了!”其便组织单位员工把他们堵门的人往南门台阶下面赶,大概又持续了半个小时,才解决堵门的事。刘这时说,“我初八再到商场找你们要钱,今天我先走,这事没完,不给我钱,还封门。”初八(2月8日)上午十点左右,刘带了七八个人来其办公室,说赔其五万块钱,带其看病,赔衣服。后公司领导班子打算息事宁人,赔了刘一件衣服,5000元钱,才了结了此事。经辨认,其辨认出刘就是事件带头人。

9、证人刘×龙的证言,证明2003年2月份左右,贾经理给其打电话,让其到保卫部。其到了以后,看到有几个人已经和贾经理开始动手拉拽了,后其上前阻止住。民警到现场后,就把公司的赵×清总经理和那个客人带走了。过了约40多分钟,电台里就报告:“商场南门被人给封了,不让人进”,后其到监控室看到大门口大概有20至30人左右,把大门给堵住了,然后派出所民警赶到后把他们三个人带走了。大概过了一个小时,这些人又把商场大门给堵了,好像是因为条件没有谈好,后又来了两辆依维柯警车,民警指出不准闹事,这些人才离开,一直到晚上11点多才解决完。第一次堵门大概持续半个小时左右,第二次在十分钟左右。经辨认,其辨认出刘就是带头闹事的人。

10、证人刘×文的证言,证明2003年2月份左右的一个下午,一名男子拿了一条裤子到其店里去改裤边,由于长短问题发生争执,这名男子认为伙计用眼睛瞟了他一下,就很生气,就动手打伙计,并用电熨斗将伙计的后脑打伤,这时保卫部经理贾×志来制止打架,也跟那名男子发生了冲突,然后他们双方就一起去了保卫部了,在保卫部里那名男子又把贾×志给打了,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把所有的当事人都带到了派出所。第二天,华联的人让其过去解决这个事情,对方要求赔偿人民币伍仟元,迫于商场的压力,其就接受了这个要求,将伍仟元人民币交给了商场,由商场赔偿给对方了,后来就没事了。

11、证人程××的证言,证明2003年2月的一天中午,其与孙乙马甲、戚某某等人玩牌时,马甲接了一个刘的电话,说刘华联商场跟人打起来了,让赶紧过去。其就开车去了华联商场。到了之后,马甲就打电话问刘在哪,刘说在四楼保安办公室,公司的人就上去了。进了办公室看见刘和他女朋友赵×玲在里边,商场那边也有三、四个人在里边。当时刘情绪比较激动,一直在骂对方,保安经理就在跟刘赔礼道歉,过了一会来了商场的保安,围着戚某某他们,他们就打起来了,其看见戚某某嘴被打肿了。刘就打电话叫了30多个员工过来了,并带着公司的人去了商场的大门口,让人把门口堵上,只许出不许进。过了二十多分钟,警察就过来了,把刘和华联的人带到了派出所,后来听说华联商场赔了刘一条裤子和5000元人民币。

12、证人席×晰的证言,证明内容与程××的证言内容基本相同。

13、物证照片38张,证明华联南门、案发现场以及商场周边情况。

14、里派出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3年2月4日孙×伟报在朝阳区华联四层保安部有人打架。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对上述控方证据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向华联商厦要钱,是对方主动提出赔偿5000元损失。

三、被告人霍某某于2004年7月22日,因其所在的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蓝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生房源纠纷,遂指使被告人孙甲张甲刘丁带领三十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事业三部的员工来到蓝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加盟店内,随意对该公司员工刘××、曹××等人进行殴打,同时还打砸电脑、电话等办公用品,并向该公司强行索得中介费人民币10000元。

针对该项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证明2004年夏天其在外地旅游时,手下的经理张甲打电话说,他手下的店跟“二十一世纪房地产公司”望京店有张单子方面的纠纷,他想叫一些员工去解决此事,其当时没有同意。等其回来后,张甲告诉其说他带人去了“二十一世纪房地产公司”望京店,跟对方员工发生冲突,但具体过程他没跟其说。

2、被告人张甲的供述,证明其所在的店与二十一世纪公司发生矛盾之后,其把事情跟霍某某汇报了,霍某某就说他派人过去帮其解决,然后他就派孙甲刘丁带人过来了。这在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是惯例,一个门店跟别的公司发生纠纷,公司就会派其他门店或部门的人过来帮忙,这样人多势众,就容易找对方要钱,如果这样还不行,就开始打人砸店,总之要把钱要回来。这些都是平时霍某某组织这些经理开会时说的,是他让其这么做的,他还说这是公司老板刘交待的。这么做公司的收益多了,同时自己也可以多拿提成。2004年7月时,二十一世纪房地产公司的业务员通过其管理的芍药居店看了一套房子,后来他们直接找房主买了那套房子,不给其中介费,其就向霍某某汇报了,霍某某就让人带了十几个业务员去了二十一世纪望京店,看见孙甲带着十来个人已经到了,其这边总共有二、三十人。进了对方的店后,孙甲的人冲过去就打了对方几下,对方一个姓李的经理出来劝,这样其就带着业务员跟这经理去和对方公司的人谈。正谈的时候,会议室外面又打起来了,其出去分开对方的人,看见孙甲的嘴流血了,就让孙甲带中大的人先出去,这样其和对方经理商谈怎么解决,对方答应给中介费,让会计拿了一万多元现金给了其,后来其将钱交给公司。

3、被告人孙甲的供述,证明2004年一天中午,其当时在现代城的店里上班,霍某某给其打了一个电话,说公司的房屋信息让别的公司给骗走了,并且给卖掉了。其就给张甲打电话,张甲对其讲他手下一个业务员带客户去看房,结果客户是二十一世纪望京店的业务员。看完房以后把给甩了,直接自己联系了客户,把房子给卖了,于是其就带着几个业务员去了二十一世纪望京店,到了以后看到刘丁带了有十多人在那等着呢,过了一会,张甲也带了有十多人来到了二十一世纪门口,这样其公司有三十多人就一起到了二十一世纪望京店,当时冒充客户的那个业务员被张甲的业务员给认出来了,当时就有几个的业务员冲过去,把冒充客户的那人给打了。其当时上了二楼,看到有二三个人,就让这两三个人下楼,下楼以后,其就对二十一世纪的人讲谁也不许打手机,并且让公司的人把电话线拔掉。这时有一个二十一世纪的人冲过来打了其一拳,其没有防备,被打到鼻子上了,这时其公司的人就冲过去同二十一世纪的人打了起来,用椅子砸对方的人。这时,张甲和对方经理出来把双方劝开了。后来二十一世纪退了其公司一万多元的中介费。这事是霍某某让其去的,要回来的钱都上交给公司了。

4、被告人刘丁的供述,证明2004年7月,当时其在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德胜门店任店长。有一天张甲给其打电话,说公司有一笔业务被二十一世纪公司给跳单了,就是二十一世纪公司通过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房源直接找房东做的买卖,没给中介费。这样张甲就让其带几个人过去要中介费,就是人多好起个站脚助威的作用。其就带了三个业务员打车去了对方的公司,到了后看见已经有四、五十人在现场了。记得当时在场的有张甲孙甲。其上了二楼,看见对方公司的办公室已经被砸坏了,办公桌椅全倒了,电脑也倒在地上。应该是其公司的人砸的。当时张甲正在里边的会议室跟对方的人谈。后来张甲拿了钱就出来了,其公司的人就走了。当时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都是这样的,一个门店跟别的公司发生了矛盾,其他的店都会过去帮忙,这样人多就好跟对方谈,不行了就打对方。

5、被告人马甲的供述,证明刘在给事业部经理开会的时候曾经说过,如果公司的门店与其他公司或者客户发生纠纷,就让其他门店或部门的人过去帮忙。这样去的人多了,就让对方害怕了,对方就容易给钱了。如果这样做对方还是不给钱,那就让公司的人打对方,砸对方的店,这样对方就会给钱了。他曾经说过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比上法院解决要直接,而且容易拿到钱,上法院解决能不能胜诉都不一定。

6、证人张×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事业三部区域经理)的证言,证明2004年7月的一天,霍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公司跟二十一世纪业务上有纠纷,让其有时间跟他一起过去。到了中午1点多钟,霍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孙甲的一个业务员手受伤了,让其带着钱去望京医院。霍某某还给了其那个业务员的电话。其到了望京医院找到那个业务员,带他看了病,包扎了一下,总共花了一百多元。

7、证人曹××(蓝天房地产21世纪不动加盟店员工)的证言,证明2004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3时许,其正在公司工作,从外面闯进其公司三、四十名男子,这些人进到公司后就要找经理,刘经理当时就在公司的前台,那些人看到他后就开始打他,后被公司的员工给拉开了。当时公司的总经理出面将那些人中的几个带头的人请到了办公室,大概过了十五分钟左右那些人就都走了。后来其听刘说他们是房地产公司的人。那些人进到其公司后就让公司的员工把所有的电话线都拔掉,不许员工们走动,不让其报警。那些人用公司的椅子砸刘经理,用拳脚打他,他的头部都被打流血了。因为那些人要进财务室,被其拦住了,然后就有几个人用椅子砸其,用脚踹其。那些人还把公司的一些家具给砸坏了。

8、证人李×国(蓝天房地产21世纪不动加盟店法人)的证言,证明2004年7月的一天,因其公司有一个客户要买房,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一个客户要卖房,当时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他的客户没有签订任何委托协议,其公司的业务员曹××、刘×鹄就带着客户去看房了,客户比较满意,但希望价格再低点,其公司的业务员就与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协商,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同意。就这样其业务员就带着客户直接与房主签订了买卖协议。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人知道以后不干了,就组织了三、四十人到其公司,把公司的业务员曹××、刘×鹄给打了,逼着其公司给了一万元或是8000元。他们拿了钱就离开了。他们对曹××、刘×鹄就是拳打脚踢。当时办公桌椅、电脑和显示器、电话等全倒在了地上,损坏多少也不清楚。

9、被害人刘×鹄的陈述,证明2004年7月的一天下午,其正在北京蓝天房地产经纪公司正常上班,就听外面猛地一群急促的脚步声。出来一看,只见有二三十人冲进公司,到公司二话不说,把电脑、电脑桌、电话、玻璃等全部打碎,还有人喊:“谁他妈的报警,打死谁。”可能里面有人认出其是经理,就说:“就是他。”于是有四五个人一齐冲向其,对其一顿拳打脚踢,过程大概持续三到五分钟。后来发现其的眼镜被整个打碎,头上起了个大包,眼角鼻梁都被打出血。后来一个为首的找到公司老总李×国到小房间谈了十几分钟,听说李总给了他们一万多元,他们才全部走人。

10、证人梁×豪的证言,证明2004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有三、四十名男子冲到公司的办公室来,他们来了之后就踹办公桌椅、砸电脑,还把电话线拔了,守住公司的门口不让其公司人出去。其记得对方有两三个人是带头的,说他们是的人,当时公司的部门经理也在外边办公室里,对方好像就是去找刘经理的,他们的人还打了刘经理,刘经理当时鼻子流血了。后来其公司的董事长李×国出来了,对方带头的人就进去会议室跟李×国谈怎么解决纠纷,其就趁机走出去在公司外边打电话报了警,没过多久警察就来了,但警察到的时候的人已经走了。

1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曹××报警后,民警发现张甲于2004年7月22日,带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人员到北京蓝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1世纪不动产公司加盟店闹事。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霍某某对上述控方证据提出异议。刘辩称其对该起事实并不知情;霍某某辩称其没有指使孙甲等人毁打他人。

四、被告人霍某某于2004年7月22,因其所在的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中国某乙(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中介费纠纷,遂在接到被告人常某某的报告后,指使被告人张甲带领三十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事业三部员工到中国某乙(集团)有限公司索要中介费。被告人张甲到达该公司后,在被告人常某某的指认下,指使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随意殴打被害人赵×、王××,并打砸笔记本电脑、电话等办公用品。经鉴定,二被害人人身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财物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6211元。

针对该项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证明常某某和中国某乙(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中介费纠纷的事情其不清楚。

2、被告人张甲的供述,证明2004年7月时,常某某的科展店做了一笔租赁业务,客户是一家公司,后来客户直接跳过其公司找房东租了房子,不给其公司中介费。常某某把这件事情给霍某某汇报了,霍某某就给其打电话,让其带人过去解决。当天其就带了七、八个业务员去了常某某的店里,常某某把情况向其介绍了,那家公司就在科展店的楼上,常某某就带着其去了那家公司,但对方不和其谈,让其把常某某叫来,其就把常某某叫来了,常某某也和对方谈不好,对方一个男的骂骂咧咧的,其上去就打了对方一个嘴巴,和其同去的人也打了对方几下,就给劝开了,常某某还在给对方谈。这时其公司的人在外边就把办公室里的办公用具给砸了,办公室的隔板被砸坏了,饮水机和电话机也被砸坏了。其看对方没有给钱的意思,就带人走了。在这个过程中常某某一直在场。

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证明2004年夏天,其在中关村科技会展店负责业务工作时,与某乙集团因租房“跳单”问题发生纠纷。7月一天,其就给老板霍某某打电话把这件事给他说了,霍某某说:“我派俩人帮你把这件事处理一下。”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张甲孙甲还有几个人就到了其办公室。其和张甲一起上楼到中国某乙集团的办公室。其和某乙的一个女老板谈话,谈的很不愉快,双方嗓门都比较大,这样其公司的人就和某乙的员工打了起来。打架时对方老板指着其说:“常某某,这出了事你负责吗?”其十分害怕,就拿着包走了。他们当时也报警了,霍某某还让其先躲几天,等处理完了再上班。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就是这样,一个店有事,别的店帮忙,这样好把事情解决。

4、被告人孙甲的供述,证明在二十一世纪的人把钱退给了张甲以后,有人提出来说,有一家公司通过在海淀区科展中心租了一个200多平米的公寓,结果业主和客户签合同时把给甩了,欠公司11000元的中介费,说是正好人都在,去把这笔钱给要回来,于是这三十多人就又一起去了海淀区科展中心。因为这是常某某的业务,其到了科展以后先让常某某带着人去找跳单的公司,常某某不敢去,就让一个业务员带着上去的,当时这家公司是在十一层租的房,张甲带人上去有十多分钟的样子,其看到有警察来了,其公司的人就陆陆续续从科展里出来了。

5、被告人刘丁的供述,证明其否认去科展中心参与滋事行为,只是在事后才知道张甲带人帮常某某解决纠纷。

6、证人蔡×平(中国某乙集团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其公司为了租房曾找过3号楼3D的店,但只是询问了一下,没有签协议,当时是常某某负责接待的。后其公司和房主谈好价格并签了协议,常某某在此后找过杜总。2004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三点来钟,其公司职工正在办公,常某某就和两个男子进了公司大门,他们直接就奔着杜×的办公室去,向杜×要钱。在杜总和常某某带来的人话不超三句时,从屋外冲进好多人,有一二十人,应该是常某某找来的,这些人进来后,其就听有人说打电话报警,那些人中就有人从办公大厅踩着办公桌翻过挡板冲向财务室,赵×当时在财务室,可能要报警。其就看见有个人从办公桌上抄起一台笔记本电脑冲财务室里扔了过去,还听到财务室里打斗的声音。在办公室里的人把饮水机给踢翻了,还毁坏了打卡钟,办公用的挡板也踢翻了,网线也都弄断了。这时有人喊警察来了,屋里的人就都跑了。这些人跑后警察就来了。其公司的赵×、王××二个人被打伤了。笔记本电脑、四部电话机、灯管等被损坏。事后对方一个姓霍的副总去派出所解决问题,最后他们只答应赔一万元,这件事就这样解决了。经辨认,其辨认出常某某即为2008年4月2日带人去科展中心的人。

7、证人杜×(中国某乙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的证言,证明2004年7月22日下午15时左右,其在北京科展中心3号楼19A办公,这时闯进来约有四十多个身份不明的人,他们是由一名叫常某某的人带来的。常某某一进门就对其说“你们搬进来了”,其说“是啊”。常某某说“咱们说说”,其说“现在我非常忙”。这时就冲过来一帮人,其说打110,其公司的赵×(男,21岁)就过去打电话,但被六七个人殴打,王××(男,24岁)跑出去打电话也被一帮人殴打,他们打完人就去砸东西,并且向其要钱。其公司的饮水机、电话、笔记本电脑、打印机、打卡钟等办公用品被砸坏。

8、证人王××(中国某乙集团有限公司职员)的证言,证明2004年7月22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有一个女的带来大约十多个人到其公司,一进门什么也没说就开始砸电脑,其一看他们砸东西,就打110报警了,他们听到其报警后,就开始打其。当时楼道和楼梯里大概有20多个人,其被他们从公司门口一直打到公司的里边。那些人还把公司的物品给砸了。其右侧头部太阳穴被打了一拳,其他没什么伤。赵×的耳朵、眼睛、腿部都有伤,比较严重。

9、证人赵×(中国某乙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证言,证明2004年7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其在北京科展中心3号楼19A接网线,这时闯进来约有四十多个身份不明的人,杜×就让其报警,其就拿起电话拨110,这时过来了一个男的按住电话说“不准报警”,并将其按在了桌子上,这时其看见有一个黑色东西朝其飞了过来,其抱着头赶紧蹲下,一看是台笔记本电脑,在其蹲下来时,其戴的眼镜被他们打掉了,头上、身上也挨了打,左膝盖附近钻心的疼。后杜×拉开了那些人,把其推到了厕所里,其在厕所里就报了警。后听到有人喊“警察来了”,的人一听就都跑了。其被打的头晕,腿也流血了,就和王××一起去人民医院看伤,其花了两千元,他也花了这么多,以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这些人是常某某带进来的。

10、证人唐×(中国某乙集团有限公司数码部职员)的证言,证明2004年7、8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2、3点的时候,其正在杨×燕的办公桌修电脑,这时外面进来了一男一女,那个男的留着小平头,身高1.70米左右,方脸;那个女的姓常,是一家门店的人。两个人来之后,就直接进了财务室,一分钟后,小平头就站在财务室门口喊“哥几个,都进来吧”。说完,从门外就涌入了不少人,最前面是一个瘦高的小伙子,他进来后,顺手在门口放打卡机的桌上拿起了一根日光灯管,然后打在大办公室靠右侧第一张办公桌的隔断上,灯管“啪”的一声就碎了,他拿着剩下的一截指着我们办公室里的工作人员说“谁也别动”。随着瘦高小伙子进来的人就把办公室里的同事都看住了。随后那些人就开始乱摔办公室里的东西,桌上的东西都被他们胡乱拨到地上,门口桌上的传真机也被摔到地上,饮水机也被砸了。正在这时,其同事王××被几个人从外面推搡着进来了,有扭胳膊的,有掐脖子的,进来后把他推在一边站着,不让说话。之后,其听见财务室里有一阵吵闹的声音,外面马上有五、六个人冲了进去。有一个人从一张桌上拿起一台笔记本电脑,跳上桌子,翻过隔断,在财务室门口就把电脑砸了出去,后来其知道对方拿笔记本砸到其同事赵×了,杜×赵×从财务室推了出来,那几人也跟着出来了。这样吵闹了7、8分钟左右,其听到小平头对他们的人说“我们先走,过两天再来并指着其公司的人说“你们说话给我注意点”。说完这些人就走了,过了会儿警察就来了。事后,的人就此事和其公司谈了几次,后来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赔了其公司一万元。

11、证人宋×芸(中国某乙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的证言,证明是科展店的经理常某某带领人到其公司闹事。其记得当时是在财务室,其抬头看见常某某进来了,常某某在自言自语地说“你们都搬进来了”,其说“是啊”。常某某就出去了,一会就进来五、六十人开始砸东西,把财务室的笔记本电脑、饮水机、办公桌都砸坏了。其公司的同事赵×、王××还被他们打伤了。

12、证人孙×菊的证言,证明其是海淀区科技会展中心3号楼19A的房主,该房在2004年7月份租给了中国某乙(集团)有限公司。

13、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医临床检验鉴定书及诊断证明书,证明被害人赵×全身软组织损伤、多发皮肤擦伤,依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王××头、腹部多发外伤,依据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评定为轻微伤。

14、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证明某乙集团被损坏财物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6211元。

15、现场照片4张,证明案发现场被打砸后的情况。

16、中国某乙(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发票,证明某乙公司财物损失的情况以及损毁财物的修复价值。

17、大钟寺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及协议书、收据,证明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霍某某与中国某乙集团的蔡×萍于2004年8月15日到派出所称:2004年7月22日双方确有纠纷,已自行解决,互不追究责任。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赔偿1万元,已付给中国某乙集团。

18、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孙×菊租赁房屋给中国某乙集团有限公司,租赁期为2006年7月15日至2008年7月14日。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霍某某常某某张甲孙甲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控方证据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

五、被告人霍某某于2005年2月25日,因其所在的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害人董××发生房屋买卖中介纠纷,遂纠集被告人孙甲沈某张甲张乙等人,并伙同被告人刘乙、谢某某带领的四十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来到兴隆灯具城1厅3号董××门店内,持镐把对被害人董××进行殴打,并将店内灯具及金杯牌面包车车窗玻璃砸毁。经鉴定,车窗破璃修复价值人民币1170元。之后,被告人霍某某以实施暴力相要挟,又向被害人董××强行索得现金人民币2万元。

针对该项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证明2005年冬天某日上午,其手下的经理张甲沈某打电话说他俩在岳各庄灯具城找一名客户解决问题时被客户打伤,其马上把情况汇报给刘,刘让其和刘乙事业二部经理)过去看看情况,把问题解决一下。下午2点,其自己去的岳各庄灯具城,并给马×张×打电话,让他们带人过去解决此事。到了灯具城,其发现孙甲张×马×等人已经到了,还带了二十的员工。过了会儿,刘乙到了后,其带着马×沈某张甲直接到那家商户的门店,那名客户的母亲在,其跟她母亲谈了谈,大概十分钟后,岳各庄派出所民警就来了,把其和那名商户带到派出所,那名商户主动要和其协商,后双方在派出所门口谈妥了,他当场给其1万元现金作为沈某张甲的医药费,这事就算了结了,事后其把一万元钱给了沈某张甲二人各五千,让他俩看病去了。

2、被告人刘乙的供述,证明2004年底或2005年初时,其在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部做职员,一天上午事业三部经理霍某某打电话说:事业三部员工在岳各庄灯具城和别人发生冲突了,让其下午1、2点去岳各庄桥东南角灯具市场门口找他。其接到霍某某电话后,就一个人开车去了岳各庄灯具城,在门口看见霍某某孙甲沈某等近20人,霍某某在灯具城附近买了十几根镐把发给场的人。后霍某某带着人往灯具市场里面走,其在灯具市场门口等着,后看见霍某某带人进了一家灯具店,具体干什么没看见,过了10分钟,派出所警察来了,把霍某某和拿镐把的几个人带走了。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证明2005年2月份的一天,当时其在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苑家园物业部当经理,刘乙给其打电话,说在丰台岳各庄灯具城有人欠公司的钱,让其带几个保安过去帮忙。其当时有事,说不过去了,让几个保安直接过去算了。过了一会,公司老板刘给其打电话,说你手头的工作不急的话就先带保安去岳各庄灯具城。然后其就开车带了公司的四名保安去了岳各庄灯具城。到了岳各庄灯具城门口,看到公司的人已经聚集在门口了,总共有三、四十人,当时其认识的有霍某某刘乙。后来霍某某刘乙就带着这些人进了灯具城,在进灯具城之前,不知道谁买了二十来把镐把,放在一辆小三轮车上,其就让马队长和另外一名保安一人拿一把镐把,其他那些镐把也被公司的人拿走了。进了灯具城之后,就到了一家灯具店里。当时是霍某某跟对方谈的,进去没过多久就打起来了,当时有好几个人都动手打对方了,记得刘乙踹了对方几脚,还有几个人就拿镐把砸店里的灯具。没过一会,警察就来了,公司的人就四处跑,

当时他们把镐把都扔在地上了,刘乙过来对其说你是北京人,让其带着保安去派出所做笔录,警察问完后就让其走了。后来听说霍某某向对方要了两万块钱。

4、被告人沈某的供述,证明霍某某称刘为老大,的人都怕刘,因为刘不吃亏,经常骂人,他在早期就是带着人打出来的,公司只要是有纠纷就纠集业务员去充场面,他说的话,公司没有人敢不听。董××有一套房子委托其公司去卖,已经付完了全款,按约定董××应该将房本、购房合同等手续交给公司。但当时董××以给孩子办户口为由拒绝交付,这样房子就没法买卖。其不知道这事怎么解决,就打电话给霍某某请示,他让张甲帮其一起去解决。过会张甲就来了,与其一起去了岳各庄灯具城。在其和张甲被打后,张甲给霍某某打了电话,把被打的事情说了。霍某某让其先看病,别的不要管。其和张甲从医院回到岳各庄灯具城见到了霍某某,当时在场的有孙甲马×张乙,另外还有二十多个业务员,这些业务员大多是孙甲马×带来的,都围在他们身边,一会刘乙也来了,紧接着谢某某也来了,他们还带了几个人。其将被打的情况跟霍某某说了,霍某某问伤得怎么样,对方有几个人,拿什么东西了,随后霍某某就跟几个经理说,让他们带好自己的人跟着他去找董××,霍某某让其指了门店,然后他们就进去了,还有一部分人在店外。进去的人有的拿着棍子,有的没拿,棍子挺粗的,是刘乙安排人去买的,用手推车推来的,大多数业务员都拿着棍子,只有一小部分人手里没拿棍子。霍某某带着刘乙、谢某某孙甲站在最前面,董××蹲在地上,霍某某用手或脚打了董××一下,还说“他生下来是让你打的吗”,骂了很多脏话。记得张甲也跟霍某某进去了。在店里的时候还有人把店里的破璃砸了。之后警察也来了,带走了两、三个人,后来其也去了派出所解决问题,遇到霍某某问他怎么了,他说没事了,教训了董××一顿。过了一、两天,霍某某说他找董××要了2万元钱,他给了其5000元让其去看病,听公司会计刘芳说霍某某通过存折给了张甲5000元,后来劲松店的业务员找董××要了房本,办好了过户手续。

5、被告人张甲的供述,证明2004年或2005年的冬天的一天早上九点来钟,霍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沈某那边有个房主收了公司的房款,但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让其和沈某一起去找房主谈谈如何解决过户的事。然后其就与沈某带着几个业务员去了岳各庄灯具城。其进了房主的店内同给他谈,当时房主比较激动,既不同意退房款,也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还用铁棍把其和沈某打了,灯具城里的工作人员拉开了他们。市场里有人报警了,警察就来把双方都带到了派出所。到了派出所里警察让先去看病,然后其和沈某就去了医院。到了医院霍某某给其打电话问伤得怎么样,还问对方的情况和对方有多少人,其都一一回答了,他让其看完病后在灯具城门口等他。其看完病后就回了岳各庄灯具城,在灯具城门口看到霍某某孙甲马×,还有他们带的三、四十名业务员。其和沈某跟霍某某见面后把挨打的事情说了,霍某某就派人进灯具城里打探情况。那人回来后说对方店里人挺多的。当时就有人说怕空手去吃亏,当时正好有一个推手推车的路过,车上有十多根镐把,有人一下就给买下来了,然后霍某某就带着这些人进了灯具城,有的人手里拿着买来的镐把。其就在车里等他们。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带走了好几个人。后来霍某某让其和沈某去派出所解决问题,天快黑的时候警察就让其走了。在派出所的时候霍某某刘乙和公司北苑家园一个姓谢的负责人也去了,姓谢的是带着手下几个保安去的,就是那几个保安被警察带走了。后来过了几天,霍某某给了其5000元钱,说是对方赔的,他说也给了沈某5000元。在灯具城门口还没进去的时候,霍某某给刘打过电话,在电话里霍某某把这边的情况都给刘说了,刘在电话里怎么说的其不清楚。岳各庄灯具城这件事是事业三部的事,当时刘乙是公司总部行政部的经理,谢某某是公司在北苑那边的一个经理,这两个人根本就不是事业三部的人,霍某某根本就无权调动他们,所以其认为当时霍某某应该是在给刘打电话汇报岳各庄灯具城的事情,否则刘乙和谢某某不会去岳各庄灯具城。

6、被告人孙甲的供述,证明霍某某给其打的电话,说是张甲沈某让人在岳各庄灯具市场给打了,让其过去,其就带着人过去了,后来马×也带着二十多人来了,张甲沈某的手下也来了,有十多个人,后来刘乙也带了二、三个人过来,霍某某是最后到的。霍某某到了以后,在灯具城边上的一个五金店里买的镐把,使用小推车从店里给推出来,当时都发给业务员了。发完镐把后,其就跟着霍某某去找打张甲沈某的商户,霍某某走在最前面,后面跟着几个经理,最后面是业务员,都拿着镐把,当时走的比较整齐,但没有人喊口号。当时霍某某对那个客户说:你们为什么打人,连我的兄弟也敢打”之类的话,但没有打人。其也没有砸店里的东西,刚进店没多长时间警察就来了。后来,对方给了霍某某一万多元钱,其听说还给了刘乙四千多人民币。

7、被告人张乙的供述,证明霍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沈某张甲因为一笔业务跟房主谈,后来被房主殴打,让其过去看看。其在灯具城门口看见霍某某孙甲张甲沈某张×刘乙,还有二三十名业务员,是谁带来的不清楚。其当时是空手去的,但在灯具城门口看见有人拿镐把,后来霍某某带这些人去了灯具城里面,进了一家灯具店就和对方打起来了,一会警察就来了。其看见张甲张×动手打人了。岳各庄灯具城的事,霍某某应该事先就向刘汇报了,不然刘乙不会去岳各庄灯具城,因为刘乙不是事业三部的人,霍某某无权调动刘乙,除非是刘让他去的。

8、被害人董××的陈述,证明2004年11月份其委托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帮其卖一套朝阳区定福庄的房子,后因发生纠纷,其就撤回了委托书。2005年2月25日上午八点,其见到沈某张甲沈某让其和他们一起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其告诉他现在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一切要等到户口落成以后再办,沈某张甲还有业务员就到其店里谈,但仍然没有谈妥,这时张甲猛地站起来,拿起折叠圆凳就要打其,其业务员胡×军上来抱住张甲沈某也开始动手打其,双方就揪扯在一起,后保安来了之后把双方劝开,警察随后也到了,让双方四个人去派出所。在派出所民警询问了双方的情况,让其四个人去看病,其就离开派出所回到店里。在其和胡×军从派出所回灯具城后,看见和沈某一起来的人在灯具城出入口站着,还有几个人在的店外站着,后来有商户告诉其又来了一些的人,集中在灯具城外面。二个小时后,其看见一个穿黑色大衣的男子,后来在派出所调解时知道叫霍某某,他站在其店门口外大声喊,让中大的人都排好队,十人一排往里走,每人手里拿着镐把,霍某某领着人就进了其的屋,说:“你就是董××啊,你怎么这么横,把我兄弟沈某给打了”,这时有一个人拿镐把打其胳膊二下,当时还有人用脚踢其,当时在其屋里的还有徐继磊被中大的一个人用甩棍打了。霍某某没有动手。他们砸了屋里二、三个展柜的玻璃,把挂在屋顶的展灯也捅破,损失有二千元,但是没有票据。另外其的金杯面包车玻璃被砸,修车花了三千二百多元。警察来了以后,跑了一部分人,有些人被警察控制住了,霍某某没走,在其屋里说:“你不要觉得警察来了这事就完了,如果你不给我办过户手续,不赔我二万元钱,我们还会找你”。霍某某说他的人不能白白挨打,还说今天来了这么多人不能白来,车马费怎么算,所以让其给他贰万元。警察把其和霍某某他们带到派出所,民警问了事情的经过,其因为害怕霍某某他们以后来找麻烦,就提出双方和解,这样在派出所其和霍某某在和解书上签字,表明事情到此为止,互不追究。双方调解后,霍某某又找其谈过户和赔偿的事,他答应在户口问题上不再给其捣乱,但前提必须在第二天给他们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得赔两万元给他们。事后第二天,其把两万钱交给他们劲松店的一个女会计。对方没有给开收据。当时其给霍某某2万元钱是花钱买平安。经辨认,其辨认出3号照片(霍某某)就是2005年2月25下午带领60多人来闹事,并威胁辨认人交出2万元人民币的人。指出10号照片(沈某)上的人物就是劲松店的店长沈某,该人不仅主动挑起矛盾,并于2005年2月25日上午九点半左右在灯具城内伙同他人殴打辨认人。指出5号(刘乙)就是2005年2月25日下午来兴隆灯具城寻衅滋事第一排的五人之一,并持镐把将其胳膊打伤的犯罪嫌疑人。指出1号(孙甲)照片上的人物是当天持甩棍殴打徐继磊的犯罪嫌疑人。

9、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05年底的一天上午,霍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张甲沈某他们因为房主不过户,在岳各庄灯具城被房主打了,让其先过去看看。其了灯具城之后,到了霍某某张乙马×他们都在,外还有四、五个业务员。然后其看见沈某了,沈某说头上就磕了个包,没事了,其就跟霍某某说没什么事自己就先走了。这种情况也是公司的惯例,一个部门有了纠纷,其他部门的人也都过去帮忙,霍某某在给经理开会的时候就是这么说的。他还说跟别的公司有矛盾或者纠纷了,就让经理带人过去,人多了对方就害怕了,就可以要回来钱。要是对方不给,就打人砸店,总之要把钱要回来。他还告诉其这是老板刘交待的。

10、证人王×瑞(原业务员)的证言,证明2005年2月25日上午8点左右,其跟董××一起去了三间房派出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董××不同意,并开车要走,其就打电话给沈某,说董××办了户口还不同意办房产过户手续,沈某就过来了,他给霍某某打了个电话说了这事,然后沈某就让董××去公司谈,董××不同意,说要谈就去他店里谈。这样其与沈某就去了岳各庄灯具城董××开的灯具店里,没过多久,张甲带着几个业务员进来了,沈某张甲就跟董××谈过户的事,说了几句就动手了,当时董××和他店里一个员工拿着铁管打沈某张甲,没几分钟警察就来了,他们就去了派出所。当时沈某张甲头上肿了,起了几个包,后去了医院。沈某让其先回岳各庄灯具城,其在灯具城门口看到霍某某带了有五六十人已经在门口了,他们不少人手里还拿着镐把,后来沈某张甲也来了,霍某某让其跟他们进去指出谁是董××,其就带着霍某某他们进去了,给霍某某指出是董××,霍某某就跟董××说:“给你钱了你为什么不过户?还敢打我两个兄弟,这怎么算?”当时霍某某用脚踢了董××,当时还有几个人也打了董××,当时店里好像还有人被打了。他们还把董××店里的一些灯和玻璃给砸了,还有几个人把董××停在外边的一辆金杯车给砸了。董××被吓坏了,说话都哆嗦了。没过多久警察就来了,把霍某某他们还有董××带到了派出所,没过两天董××就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后来其听说霍某某还向董××要了两万元现金,说是给那帮弟兄的车马费。

11、证人胡×军的证言,证明2005年2月25日早上10点左右,其店里来了10多人找董××,他们没说几句便动起手来,对方的二人一人叫沈某,一个叫张甲,拿起椅子便砸董××,其一看赶忙上去劝架,他们把其也打了,其就还手,对方也受伤了。过了一会,警察来了,把其、董××沈某张甲带到了丰台岳各庄派出所。到了派出所后,警察叫双方都去验伤,其和小董没去,沈某张甲去医院验了伤。警察把小董叫进去进行了询问,11点多其和小董从派出所出来回到店里,看见灯具城外面的马路上停着四辆金杯车还有二个小车,下来20多人都手持镐把,这伙人进店后,就开始殴打董××、徐×,其怕他们认出便跑出店了,看见他们十几个人手持镐把正在砸其店里的金杯车,车玻璃全被砸烂了,这时又陆续来了几十人,十人一排,排着队手持镐把,伸缩警棍,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的人就全跑了,警察在地上捡到几根镐把,并抓到他们几个人,当时有几百人围观。经辨认,其辨认出1号照片(孙甲)就是持伸缩铁棍殴打徐雷,将徐×打倒在地,并砸毁金杯汽车玻璃的犯罪嫌疑人之一。

12、证人顾×泉的证言,证明2005年2月25日早上8点,其到兴隆灯具城上班,大约10点左右来了10多人,他们相互争执了一会便动起手来了,过了一会110警察来了,把董××、胡某某以及的二个人带走了,这两个人一人叫沈某,一个姓张。董××他们11点多回到店里,中午1点40分左右,灯具城的路上停了几辆金杯面包车还有小车,下来10多个人,手持镐把,后面又陆续来了几十人都手持镐把、伸缩警棍,10人一排,象当兵的一样奔其店里来了,他们一部分人进了屋,其人在外面,其一看不好便打电话报警,看到十几个人手持镐把把一辆金杯车的玻璃全砸碎了。大约过了一会警察来了,这伙人跑到马路对面。警察捡了几根镐把,把小董,小胡和对方的5个人带到了派出所处理。当时店内展柜全被砸碎了,损失大约在3000元左右。

13、证人钱×忠的证言,证明2005年2月25上午9时许,市场的保安到其办公室说:“市场1厅3号有人打架”,于是其马上赶到,当时看到有十几个人堵在1厅3号的门口,正在与摊主吵架,摊位里的货架已经被砸坏了,摊主董××的脸上有血迹。这时,其上前拉住一个与董××吵架的女子问:“发生什么事情了,为什么在市场打架?”那女子说是因为房子的问题,其就让市场的工作人员报了警,过了一会警察来了,将他们双方都带走了。

14、证人陈×勋的证言,证明2005年2月份的一天中午12点多,其将车停好回办公室,看见一层的一勤灯具店门口有人和董××正在吵架,其刚一上楼就看见了管保卫的钱经理,其对他说:“你赶紧下楼看看一勤店的情况,如果事态严重赶紧下来汇报。”钱经理刚下楼半小时左右,办公室的秘书说:“快看,来人了。”其赶紧趴着二层楼道的破璃往下看,看见有三四十人从兴隆灯具城的院门口进来。他们一进来就将一勤店给围起来了,其就赶快让会计马×敏拨110报警。她刚一报警,其就看见进入大院的另外一群人从身上拿出类似警用甩棍的东西,将董××的一辆白色金杯车砸毁。砸车的人看不清楚,大概六七个人砸那车,也就五六分钟的时间这些人就开始跑出大院,警察也到了,大概来了五六名警察端着冲锋枪,后来局势被警方控制住了,董××和带头闹事的人被警方带走了。

15、被告人贾甲的供述,证明2005年2月份,其当时在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苑家园店当保安,经理是谢某某。有一天,谢某某让其和另外三个保安跟他到岳各庄灯具城打架,说是公司的人在那边跟人发生冲突。谢某某带其到了岳各庄灯具城,在门口看见已经聚集二十多人,其认识的有刘乙、霍某某孙甲沈某等人,他们手里拿着镐把,然后这些人一起进灯具城,霍某某他们进了一家灯具店。过了10分钟,警察来了,把霍某某和另外几个人带走了。

16、证人付×内保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05年2月25日13时左右,公司的谢经理叫其与张明珠、贾甲三人和他一起走一趟,由公司开车到丰台路口灯市。在车下,有一名男子抱着十根木棍,谢经理让其拿了四根木棍,叫其三个人进市场,说里边有人呢,吓一吓他们就行了。其三个人进市场后,看见一辆白色面包车被砸,后碰到警察把其带到派出所了。

17、证人张明珠的证言,证明2005年2月25日中午,谢经理对其和贾甲付×说跟他出去一趟,其三人就跟着谢经理下了楼,上了谢经理的车,来到丰台兴隆灯具市场门口。其随着谢经理进了兴隆灯具市场大门,谢经理一人就进到灯具市场里面,大约5分钟左右,谢经理从市场里出来了,对其说:“去收拾收拾棍子。”其见大门内有许多镐把扔在地上,其就捡了5根左右,贾甲付×去灯具市场里面也捡了些镐把,然后谢经理带其正准备上车走时,警察就来了,将其带回了派出所。

18、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金杯海狮牌客车全车玻璃当时市场价格为1170元。

19、接警记录、自行调解申请,证明董××自行和解的情况。

20、一勤灯具经营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灯具店损失二千四百元。

21、汽车维修单,证明被砸汽车维修费金额共计3740元。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对霍某某等人的供述提出异议,辩称其对此事不知情。被告人霍某某张甲孙甲沈某张乙刘乙、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控方证据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

六、被告人霍某某于2005年11月10日,因其所在的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北京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生房屋代销纠纷,遂纠集被告人张乙孙甲张甲带领三十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事业三部员工到家园公司办公室,对该公司员工张××、徐××等人进行殴打,强行让家园退还定金和预付房款共计人民币8万元。同时,被告人霍某某张乙以实施暴力相要挟,又向该公司强行索得现金人民币2万元。

针对该项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证明2005年下半年,其手下一名店长赵×岭帮助一名客户购买一套住房,并收取了客户十万元定金,后来赵×岭家园房地产公司某一门店签订了代销合同,并预交了八万元,合同期限到了后,交易未成功,家园公司就将八万元现金作为违约金给扣押了。赵×岭就把此事汇报给经理张乙张乙随后把此事又告诉了其,其随即把此事汇报给了刘。刘在电话里让其带人去看看,协商解决此事。于是其就叫上了张乙孙甲马×三名经理,并让他们各自再叫上一些业务员,一起去了公司在万寿路的总部。当时一共去了大概二、三十人,马×先带着一些人进了对方公司一间办公室,对方员工一看冲进来那么多人都吓傻了,其带着张乙赵×岭穿过那几间办公室直接来到他们的总经理办公室,同他们的副总经理贾×龙商讨,贾×龙代表公司同意给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十万元,后来对方出了两名财务人员去取了十万元现金,其分给张乙马×二人一共三千元钱,让他俩带着叫来的人去吃饭,其的钱其让张乙入到公司帐上了。

2、被告人张乙的供述,证明2005年夏天有一个客户想通过其们公司买套房,其实那套房是家园公司的,车公庄店长赵×岭收了客户10万元的房款,其的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来付,赵×岭就和家园公司玉泉路店签了一份房屋代销合同,负责销售客户的房子,合同期为1个月,其公司交了8万元定金。但过了一个月合同还没谈成,按规定其交的定金家园就不退了,其跟霍某某汇报,说对方定金也不退,房也不卖了,问他怎么办?霍某某说他去找对方的人解决。过了一两个星期,霍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带着合同和收据去家园玉泉路店,其带着赵×岭和一个业务员去的,到时霍某某已经到了,当时还有孙甲张甲沈某杨×林马×张×等经理,带着三、四十名业务员,因玉泉路店的负责人不在,霍某某就带着其去了家园总部二楼,当时家园内只有四、五个员工,看其上去,一个女的就问孙甲干什么?孙甲就抽了那女的一个耳光,对她说:“别那么多废话,找你们老板。”霍某某给姓贾的副总打电话,告诉他我们在家园总部,问他什么时候回来,定金什么时候还?挂了电话霍某某就让单位业务员下楼去,就剩下这些经理在楼上。约半个小时姓贾的经理回来,跟霍某某到另外一间办公室谈,谈完之后贾总就让会计取了2万元钱给霍某某,霍某某让其给贾总写了一张2万元钱的收条,之后其就下楼了。下楼之后其问霍某某剩下的钱怎么办?霍某某说他和贾总已经谈好了,剩下的钱让其直接找玉泉路店要就可以了。霍某某给其他经理每人几百元钱,让他们打车、吃饭,把剩下的一万六、七给其入公司的账。过了一两个星期,赵×岭说钱都要回来了,客户的钱也退了。

3、被告人孙甲的供述,证明2005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霍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张乙和北京家园公司发生纠纷,让其帮着把钱给要回来,于是其就带了四个人去了车公庄店,到那儿时看见已经聚集了三十多人,都是各门店的人,然后霍某某带着这些人开了有六七辆车,一起去了万寿路那边家园的一个门店。到了以后,这个门店里只有一个业务员,霍某某就又带其去了翠微路那边的家园的总部,其跟霍某某进了一间办公室,霍某某让办公室里面的一个女的给他们老总打电话,这女的不给打,说有什么事可以对她讲,其当时很生气,就上去打了这女的一个耳光,对这女的说:“你以为这么多人来跟你讲笑话呢。”这女的这才给他们老总打的电话,霍某某当时看其打了这女的一个耳光就让其先出去了。在经理室时,其听到本公司的人进了另外几间办公室,并听到让家园的人“蹲下,蹲下”的叫声。等了有四五个小时,霍某某才带着人从家园办公室里出来,后来知道要回钱了。霍某某当时对这些人说,多要了点钱给弟兄们分了,给了其一千多,其就把钱给了带去的四个业务员。

4、被告人张甲的供述,证明2004年底或2005年初的一天,霍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张乙家园有一个合同纠纷,让其带人去一趟。其就带了和平里店的八个业务员去了张乙的车公庄店,霍某某当时也去了,其还看见杨×林张乙孙甲沈某马×也去了,他们也带着业务员去的,总共有八、九十个人。霍某某就召集这些经理开会,张乙把给家园的纠纷说了。后来霍某某张乙就带着其去了家园总部。霍某某让其在楼下等着,他和杨×林张乙孙甲沈某马×还有一些业务员就进了家园总部楼上,当时大部分业务员都在楼下没上去。过了大约一个小时,霍某某他们又都下来了,后面还跟着一个家园的人。霍某某就让公司的人聚在一起,意思就是让家园的人看看来了这么多的人。然后霍某某就带着人又上楼了,过了一会霍某某带着人都下来了,张乙手里拿着一个牛皮纸袋,里面装着钱。霍某某跟说钱已经要回来了,是强搞定了,让其都回去。

5、证人杜×钏家园公司出纳员)的证言,证明2005年11月10日16时许,其正在公司上班,有三、四个人到办公室,为首一名穿白毛衣的男子说找王×阳,其说王×阳不在。后看到约有二三十人陆续到其公司,白毛衣让其和王×韬(女,公司会计)不准动,在屋内呆着,并找了一个男子看着其二人,其趁他们没注意给王×阳打电话,说公司来了很多人找他,并打110报警。这些人到公司后就是每个屋串,声称找王×阳,听同事说打了公司徐××一个耳光。后贾总让其去取10万元钱回来,其对贾总说:现在太晚,银行要关门,钱能明天给吗?那两人中一人说:今天不给钱就不让你们走!后那人安排一辆车和几个人带着其和王×韬去银行取了10万元钱,钱取回后其把钱给他们,并让他们给写收条,那两人中岁数大的男子写了一张退款8万元的条及一张2万元的收条。经辨认,其指出11号(霍某某)就是在公司聚众闹事、索要高额现金的一个人。王×阳银行存折:证实王×阳帐户于2005年11月10日分别连续支出一笔8万元款项和一笔2万元款项。

6、证人申×宁家园公司销售总监)的证言,证明2005年7月初,其公司所属的万寿路店因房屋买卖问题与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事业三部发生纠纷,两天之后霍某某带着张乙等百人到公司总部索要定金8万元,并要求赔偿8万,共计16万,并出手打了其公司两名员工。之后其到公司负责跟霍某某协商,霍某某不同意其公司只退其8万元定金,并威胁说不给钱,就砸公司!后公司副总贾×龙到公司与霍某某协商,除退订金8万,又赔偿了三四万作为霍某某手下人的出场费。霍某某收了钱后才离开公司。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时来了有百人,都是公司员工,他们公司每次要上钱后,或者请员工吃饭,或者每人发两百劳务费,所以他们很积极。经辨认,其指认出11号(霍某某)就是在案件中带头的人。

7、证人贾×龙(北京鑫百盛物业管理公司副总,原家园副总)的证言,证明2005年8月其公司因出售房屋问题与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生纠纷。2005年11月10日15时许,总经理王×阳给其打电话,说中大来人了,把公司给围了,让其回来处理一下。其回到公司所在小区东门外,看见张乙、霍某某带着十多号人围在东门外,其就朝他们走过去,那十多个人中有几个就围住其骂“操你妈,还钱”之类的话,还有个人举拳要打其,霍某某就说:“别动手,这是贾哥。”旁边就有人说听老大的,别动手。其让霍某某到公司谈,就和霍某某张乙等12个人到公司办公室内,霍某某跟其说让家园返他们6万元订金,其给王×阳打电话说还订金的事,王×阳同意后,霍某某说:“我来了这帮人,对人家也得有交待”。让我们再拿2万元钱,张乙此时也提出他也要2万元钱。其随后按照霍某某张乙提出的要求又给王×阳打电话,王同意后,其便让家园会计杜×钏等人去取了10万元钱,霍某某将钱收起后带人走了。霍某某走后,家园员工向其反映,霍某某带人将家园员工张×尧、徐××打伤。经辨认,其辨认出4号(张乙)照片上的男子是张乙,6号照片(霍某某)就是霍某某

8、证人王×阳家园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其公司万寿路店于2005年11月因买卖房产问题与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近百人到其公司万寿路店,将店围住,以其公司违约为由索要赔偿,因万寿路店无财务权利,近百余人又到公司总部要求索赔,其中20人将公司10名当职人员聚集到业务办公室,全部抱头蹲下或冲墙站着,威胁公司人员不许接打电话不许报警,他们逼公司副总贾×龙给其打电话索要12万,并要求其回公司。贾副总打电话让其给了10万元私了。听公司员工说将其中2万元现场每人分了200元,晚上其给经理马甲打电话,希望他们的人不要再来,已经拿走的10万元就算私了,马甲同意,说:“就这么着吧,你放心,我不让他们来了。”

9、被害人张××的陈述,证明2005年10月份一天快下班时,其在公司总部经理室,突然来了四五十人,点名要找王总,王总当时不在,公司的信息部经理徐××正好路过,被他们打了一嘴巴,并让打电话叫王总来,一帮人就把其和陈航给围住,一个叫霍某某的以及一个叫张乙的让其二人抱头蹲下,其不干,张乙朝其鼻子上打了一拳,鼻子一下就流血了,没办法其只能照他说的办。过了半小时那些人就走了,其后来听说是王总让财务的杜小钏带他们去银行取了钱。经辩认,其辨认出7号(孙甲)就是在公司用拳打其鼻子的人。

10、证人陈航的证言,证明2005年下半年的一天下午,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来了数百人把其公司围住,有20人左右进了办公室,其中一个人较瘦的人对其公司的人说:“全部站起来靠窗蹲着”。当时张××想跟他们理论,被很重地打了一拳在脸上,其公司的人就手抱头靠窗蹲下,随后带头的人和王×阳总经理通了电话后,中大的人撤到大门口附近分散开,后来副总经理贾×来之后和中大的带头的去办公室谈判,这时其看到中大的一个人抱了一捆报纸包着的东西,怀疑是刀具之类的武器,当贾总和中大带头的人一起从办公室里出来走到门口时,又聚来上百人,对贾副总骂,有一些人说“打他!”然后中大一些人就往贾副总身上扔饮料瓶,后来中大的带头的人说了几句话,人就都散了。

11、证人王×韬的证言,证明2005年11月一天14时许,其在家园翠微南里7号楼二层总部办公室,看见有三、四名男子一进其公司就大声叫喊,声称找王×阳。有人进屋不让其动地方,还说不许打电话,过了约两个小时,其看见贾×龙和这帮人在交涉,对方是的人,来公司捣乱是因为一份合同。后公司领导让其和杜×钏去工商银行把钱取回公司,听杜×钏说是合同纠纷给对方的补偿钱。

1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霍某某交待于2007年11月10日伙同他人在海淀区翠微南里家园公司总部因房屋买卖纠纷敲诈勒索对方人民币10万元,后经查证属实,接警时间:2007年12月16日,报案人:杜×钏

13、授权委托书及家园公司委托代理出售房屋合同,房屋预售合同,证明马×亮委托家园以57万元销售翠微路4号9号楼21层4号房屋。家园支出凭证,证实2005年9月14日家园支付房款56万元。

14、北京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出凭证,证实2005年11月10日,家园退定金8万元。领款人:霍某某

15、收条,证实2005年11月10收到家园交付的海淀区颐园居9-2104款项2万元。收款人:张乙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霍某某孙甲张甲张乙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控方证据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

七、被告人霍某某于2005年4月14,因其所在的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北京某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SOHO现代城为争抢客户而发生冲突,遂指使被告人孙甲沈某纠集三十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事业三部的员工来到现代城1号楼,持械殴打某丙公司员工,致五人受伤,后又追打至该公司门店,将店内电脑、复印机等办公用品砸毁。

针对该项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刘的供述,证明2005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一天其看报,看到上面写了一条新闻,说是在现代城有两家房地产中介公司打架。其就问马甲是不是咱们公司的人跟人家打架了,马甲说是霍某某那个部门的人跟某丙的人打架了。其跟马甲说这事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别把事情闹大了。

2、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证明2005年初某一个周六上午,其正在朝阳区新源里第三事业部给员工开会,在开会的过程中孙甲接了一个电话,他告诉其说他手下的员工因业务员看房子的事和某丙公司的员工打起来了,当时孙甲就想回去看看。孙甲走后大概半小时后,其自己也去了现代城,下车后发现警察已经站在某丙门店门口附近了。当时其还看见某丙公司的一个负责人叫钟某,他告诉其,有几十个人把他们的员工给打伤了,具体伤了几个,伤得是否严重他也没说清楚。还说的人把他们某丙的店给砸了。于是其就立即把此事打电话汇报给了董事长刘。他让其跟对方协商解决此事,还让其通知孙甲躲一下。到了派出所,钟某让其公司出几万块钱作为他们员工被打的医药费和店铺被毁的损失费,其又打电话汇报给刘,刘说再跟他们谈谈,尽量少赔点。后来其没有答应钟某的要求,后来这事就不了了之了。

3、被告人孙甲的供述,证明2005年初的一天,当时其正好在第三事业部新源里店开店长会,武×照给其打的电话,说某丙的业务员因为抢客户把他给打了,其就把这件事告诉霍某某,霍某某当时就说:“我给你找点人,尽量别打架,先把合同给签了”,这样其就先回某丙。回到现代城时,其看到那里聚集了有三十多个人,都是各个门店的业务员。其当时带着三十多人直接去了现代城二号楼业主的住处,当时在楼道里碰到某丙的十几个业务员,两边人一碰面就打起来了,因为其人多,很快把对方十几个人给打趴下了。在打的过程中,有人用垃圾桶砸对方来着。当时把对方给打伤了,其看到对方有鼻子流血的,有头部流血的。看到某丙的人没有反抗能力了,其就让某丙的人都抱头蹲在地上,然后叫人上楼去把武×照叫下来,正往外走时,看到有某丙的人过来,当时是三个人,还有一个人拿着刀,其就顺手抢过来一根棒球棍,冲过去把这三个人给打跑了。后来又有业务员冲到某丙的办公室,把某丙的办公室给砸了,后来警察来了其就跑了。事后听说他们的人有2个人住院了。打完架后以后,其就把手机给关了。事后,霍某某让其躲一躲,其就躲了两个月,就又上班了,当时还给其发工资了。事后,霍某某对其讲,刘说这场架其打的不错。大概过了有十几天,霍某某告诉其没事了,已经把事给铲了,其就正常上班了。

4、被告人沈某的供述,证明2005年春天,当时其正在新源里事业三部开店长会议,孙甲接了一下电话,说是他店里有业务员和中大置地业务员因为房产的事发生了纠纷。当时孙甲问霍某某怎么办,霍某某就说:“你店里有人,你先回去”。孙甲就先走了。霍某某就问其:“你们谁店里有人,离现代城近的,赶紧叫人过去。”后那些经理给自己的门店打电话叫人,其当时给劲松店打电话,劲松店的杨×林邢×强两个人过去的。后来开完会以后,其开车去了现代城店,到那以后看到某丙的办公室让人给砸了。当时霍某某某丙的经理在谈着什么。事完了之后,当天下午其和霍某某吃饭,霍某某说对方有三个人受伤很严重,其中一人正在抢救,他就给孙甲打电话,让他先出去躲几天,还让孙甲通知其他打架的人也出去躲几天,还让孙甲派个人去医院看看对方伤的情况,反正霍某某为这事接打了好几个电话。后来他说这事闹大了,听说对方有一个人不行了,还说都怪孙甲手底下的人老存着铁棍、甩棍这些东西,不然对方的人也不会伤得那么重。后来马甲给霍某某打电话问这件事情,霍某某说闹大了,问马甲能不能摆平,马甲在电话里怎么说的其不知道。

5、被告人张乙的供述,证明2005年4月份一天上午,霍某某组织经理在事业三部新源里总部开会,当时开会的有霍某某孙甲张甲张×、张斌、沈某赵×杰和其。开会期间孙甲接了业务员一个电话,说在现代城与别的公司人发生了矛盾。孙甲就跟霍某某说店里有事他过去看看。过了半小时孙甲给霍某某打电话说那边打起来了,霍某某就跟这些经理说不开会了,叫其都过去,并让张×多叫点人去,别吃亏了。然后霍某某就带着其去了现代城,到现代城后,看见霍某某跟一个人争吵,某丙的店玻璃被砸碎,门口有两把椅子,旁边停着警车。其听公司同事说是因为争抢客户,其公司的人跟某丙的人发生了矛盾,公司的人把对方的店砸了,把对方公司人也打了。警察把霍某某他们带走了。一星期后霍某某给其打电话,他知道其认识朝阳分局的陈龙坡,让其约陈龙坡吃饭,后其去了朝阳郡王府饭店,吃饭的有霍某某孙甲、陈龙坡和其。在吃饭过程中,霍某某让陈龙坡多关照此事,双方也没有讲太明白,没送陈龙坡东西,吃饭是霍某某结的帐。

6、被告人张甲的供述,证明2005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10点来钟,霍某某正在召集事业三部的经理开会,当时开户的有霍某某、其、张×张乙沈某、张斌、赵×杰孙甲几个人。在开的过程中孙甲接了个电话,说他手下现代城店里的业务员与某丙的人争抢业务发生了冲突,孙甲说他先过去看看,霍某某让他先走了。过了十多分钟,霍某某孙甲打电话,孙甲某丙来的人比较多。霍某某挂了电话后对其说,多叫些现代城附近店的人,别吃亏了。然后他就说别开会了,都过去现代城看看。其给蓝岛店打了个电话,问店里还有没有人在店里,当时店里说没人了,其就挂了电话跟霍某某去了现代城。到后其发现某丙门前围了好多人,有不少某丙的员工,还有三、四十个的业务员。孙甲在跟霍某某说话,孙甲说把对方的店砸了,当时警察也来了。霍某某对这些经理说先回去,他和孙甲去派出所解决问题。然后其就都走了。

7、被告人马甲的供述,证明事发那天中午,某丙的钟陆给其打电话,说是事业三部霍某某的手下把他们公司的人打了,并将现代城的门店砸了,其知道这事后给霍某某打了个电话,霍某某说没什么事正同对方协商解决。事后刘找过其,说是霍某某他们同钟那边的公司打架,让霍某某同钟协商解决。当时这事闹的动静比较大,京华时报在事后一、两天做了相关报道。

8、证人邓×兰的证言,证明2005年4月14日9时左右,某丙公司的业务员因房屋出租的问题与的人发生了冲突。

9、证人武×照现代城店业务员),证明2005年4月一天上午,其和业务员刘@一起去现代城1号楼806与房主签订一份租赁合同时,与某丙的人发生了纠纷,某丙的人先打了其几拳,说不让其出去。过了二十分钟其突然听见门口特别吵,开门看见某丙的人从楼梯向下跑,当时场面特别乱,楼道里全是人,其一看见这种情况也跟着向下跑,到楼梯口其的后脑、后背被消防栓打了一下,从楼道上就滚了下去,后其到8层看见墙面上有血,地上坐着几个被打伤的人,其就从楼梯下去,到一层看见全是的人,他们看见其下来就准备走了,当时霍某某也在那,有几个经理跟或霍某某说话,大概十几分钟后,霍某某说散了吧,其就直接回公司了。后来听说有人将某丙的店面砸了,当时其看见大约六、七十名的员工,后来听说有人拿着东西。其公司的负责人是孙甲,他们经常在孙甲带领下常去惹事。

10、证人刘@事业三部现代城店业务员)的证言,证明2005年3、4月份一天早上10点,其和武×照与一名客户签合同,当时有4、5名某丙业务员进来不让签合同,对方一个男的上前把其推倒在沙发上,其往外走时对方就拦着不让出去。武×照说别打架,好好商量。对方上来抓住武×照的头发和衣领打他,这时就从楼道里冲过来一群人,有20人左右,有某丙的,也有的,两边人发生了冲突。当时楼梯上都是人上楼的声音,好像好多人都在往出事地点聚集。然后其就从楼梯往下跑,跑到一楼看到已经打成一团了,场面挺乱,打得乱七八糟。其公司的人应该是孙甲叫过来的。其在一层看见孙甲了。

11、证人马静(现代城店经理)的证言,证明2005年4月14日其从办公室窗户看到某丙公司现代城门口围了很多人,但其未接到武×照刘@的电话说明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某丙公司斗殴的事,也未听孙甲谈过此事。

12、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05年的一天,霍某某召集下边的经理在和平里开会,在开会过程中,孙甲打了个电话,说是现代城的店跟某丙的店产生了纠纷。孙甲就跟霍某某说他先去现代城那边看看,霍某某就让他先过去,然后孙甲就走了。其余的人接着开会。过了大约四十分钟,孙甲给霍某某打了几个电话,霍某某挂了电话之后,就对这些经理说:“孙甲那边有事他自己处理不了,对方人挺多的,大家都过去看看”。当时张乙马×、张斌、赵×杰都打电话叫人了。

13、证人赵×杰事业三部区域经理)证言,证明2005年4月份一天,霍某某召集事业三部的经理在新源里开会,期间孙甲接了一个电话,说手底下员工在现代城因某丙的人发生了冲突,他跟霍某某说过去看看,然后就先走了。过了一会霍某某接了个电话,说会先不开了,让经理们叫现代城附近店里的员工过去,霍某某带着经理去了现代城,当时那里围了四五十人,其到那儿时已经打完架了,警察已经来了,某丙的店里被打得乱七八糟,后来霍某某孙甲就到派出所解决问题了。

14、证人张@房产经济公司区域经理)的证言,证明天上午9点钟,霍某某和区域经理在三元桥总部开每周例会,开会没多久,孙甲接了个电话,回来汇报说现代城公司同中天公司员工发生纠纷,公司业务员被中天公司给堵屋里了,孙甲说过去看看,霍某某让他去了。过了大约1小时,霍某某接了个电话,之后说:“现代城那边的事有点问题,马×张甲沈某,你们带些人过去看看”。开完会后霍某某又接了一个电话,说那边完事了,一起去看看,其就都过去了。到那之后看到很多的员工在那,但没人打架了,警察也到了现场。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一个不成文的惯例:一个店有事,周围相关的经理就会给自己手下业务员打电话带人一起去,先把人摆那摆出气势,能说就说,说不好动手也不吃亏。

15、证人王@某丙员工)的证言,证明2005年4月14日10时,其与同事孙岩一起到现代城1号楼806找业主董阿姨谈出租房屋的事,遇到了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人,其听到有个女孩在打电话,说有人不想让咱们签协议,赶紧叫人过来。五分钟后,从电梯里出来十个人左右进了806。其感觉不对劲,就给公司主管王斌打电话,说叫来了好多人,你上来看看。一会王斌带着几个同事上来了。正说着从电梯上来十几个人,每人都手拿铁棒,有一男子拿铁棒指着其说你们是不是中天的,不知道那帮人中谁说了是。拿铁棒指着其的男子上来就用铁棒打了王#王×涛,其他人也上来打其的同事,他一动手打,其他人也开始打了。拿铁棒指着其的男子打了王#头两三下,打了王江涛头两三下,还有一穿红运动裤的男子用棍子打了王#的头左侧和刘林左侧肩。其公司没人拿东西。出了现代城1号楼,其就回公司,看见公司的办公桌、电脑、展示柜都被砸了。

16、证人王×涛某丙现代城店店长)的证言,证明2005年4月14日(星期四)11点,其公司业务员孙岩到现代城1号楼与房主谈合同,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人也去了1号楼房主家,房主没敢开门,王斌就让其和王#、李伟一起去1号楼。当时其公司的业务员正与房主签合同,其一看没事就准备下楼回公司,3、4分钟后电梯上来,打开电梯后里面全是人,出了电梯连话都不说就开始打其几个人,其几人就从楼梯往下跑,跑到1层看到全是他们的人,看见其就打,打完后就让其几人在1层楼道里蹲着不让走。大概十多分钟后,他们这些人不知道什么原因就走了,其就又等了5、6分钟才敢走,到公司发现被砸了。

17、证人李#然某丙员工)的证言,证明2005年4月14日11点左右,其公司主管王#宾打电话说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人到现代城1号楼8层来找事,其从D座705室下到一层看到公司被砸,的人拿着棒球棒往外走,从705室下来4个其的同事,上前询问怎么回事,的人上来就用棒球棍打,其这边的人就被打伤了。其中有几个其见过,是的员工。其问对方为什么砸公司,那些人没说话,直接用棒球棒和铁管打了其和其的员工,当时约有四十人动手打了。其公司共有十三个人被打,王×涛张#辉曲#三人的头部都被缝了针,马#义中指骨折,王#、姜浩留院观察。

18、证人裘#博某丙公司民宅部东区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现代城店被砸之后,李#锋让其解决此事,因为其与事业三部的总经理霍某某是原来的同事。其把霍某某约到现代城里面,想和霍某某谈这件事,霍某某说已经报警了,就等派出所处理的结果吧,说完就走了。后其在派出所解决此事时,问霍某某怎么去了?他说:“也是你们这店该着,我正给区域经理开会,都在现代城这呢,一听跟你们店发生矛盾了就都过来了,就你们这小店,就几个人砸你们还不容易,我一打电话十分钟就能叫百八十人过来。”

19、证人王&某丙员工)的证言,证明2005年4月14日10时左右,其从现代城某丙房地产公司到现代城1号楼806看房,这时从8层电梯处出来十四、五个男子,手里都拿有棍子和垒球棒。他们说是某丙的人给我打,说完他们就打其,其中的一个人一脚把其踹到了安全门内,其正准备从楼梯处跑时,从楼下又上来好多人,这些人拦住其就用棍子和垒球棒打其头部和身上,其对他们说自己不是某丙的人,但他们仍打,后来其就失去知觉了。

20、证人李#锋某丙房地产经纪公司法人)的证言,证明2005年4月份,其接到SOHO现代城店长李#然电话称,现代城店面被砸了,员工被殴打。其就和刘波一起去朝阳医院看员工,有三四名员工受伤,李想牙被打掉,王×涛伤情比较重,员工药费是公司出的,约2万元。后其和刘波到建外派出所去调解。裘#博的霍某某谈的,当时要求赔偿6、7万元,但没有答复,裘#博打电话问霍某某这件事怎么解决,霍某某说派出所现在抓砸店的人,这事要听派出所的处理意见,之后没再联系过。到现在也没有对其公司进行赔偿。其公司修复被砸店面共花大概2万元人民币。店面停业三天,人员看病,购买电脑办公用品,员工误工费、营养费共花费约5万元,这些钱都是公司自己出的,不过票据现在没有了。

21、证人潘#君的证言,证明2005年4月14日10时38分左右,其去现代城购物,路过现代城C座楼下时,看见十多名男子手持铁棒和棒球棍向马路南侧C座一层的一家单位冲去,进去后用手中的铁棒和棒球棍等工具砸那家公司的办公用品,几秒钟后砸完退出那家公司。这时被砸的那家公司有三到四名员工跟出来,其中有一高个子男子问“你们干什么呀?”砸公司的这些人中有一个男子说打那个高个子,一帮人(砸公司的人)就追那名男子,大约有四、五个人追。高个子男子向西跑,在现代城南侧的小区内被那些人抓住,那些人用铁棒和棒球棍向那名逃跑的男子的头上和身上乱打,持续了三、四分钟,同时在现代城C座楼下门口有一穿西装的高个男子想阻止砸店的那些男子追打向西跑的男子,被砸店的人中的几个人一起打倒在地,用铁棒和棒球棍对他一阵乱打。后来其便打电话报了警。

22、证人陆#(SOHO现代城物业中心保卫部)的证言,证明2005年4、5月份一天中午,其接到中控室李&报告:C座S1502某丙公司有人打架。其到现场看到人比较多,某丙店被砸毁,屋里有几个人,一个伤者头缠着纱布,头破流血。后来这一帮人到院里等着处理,不久警方到现场,其看到警方跟他们交涉,听他们说是某丙因客户而发生斗殴,最后警察将他们带走。某丙店面玻璃门被砸碎,满地玻璃碎片,电脑黑屏了,店内设施损坏。

23、证人李&(S0H0现代城物业中心保卫部)的证言,证明2005年5月1日之前一天11点,其在某丙公司现代城时听到店里有很大声响,后看到门口玻璃碎了,柜台被砸坏,屋内二、三名员工被打,店外有四到六个男子持短棍、垒球棍追打二个某丙员工,一个员工还说:“哥们别打,咱们谈谈”。二三分钟后打人的人里一个人说“撤”,这些人拎着棍子离开。打人者也是房屋中介。

24、证人丁#静(北京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言,证明2005年4月14日10时许,其当时在现代城1号楼8层上班,听到门外很乱,开门一看,见有二十多名男子扭打在一起,其赶紧回到单位内报了警,报完后出去就没人了。当时其发现地上有一个手机(熊猫牌的,黑色,型号类似爱立信T28),后将手机带到派出所。当时打架的具体位置在现代城1号楼8层楼道里,楼道里都是人,都打在一起,拳打脚踢,还有几个拿了棒球棒,有被打倒地的,但受伤程度不清。

25、证人崔#的证言,证明2005年4月14日10时许,其到现代城1号楼803室旗浩律师事务所办事,在屋内听到外面楼道里很乱,开门一看,楼道里全是人,互相拳打脚踢,其回到屋内,过了几分钟,外面没声了,其再打开门一看,没人了。当时共有二十多个人,拳打脚踢,其只见到有一人倒地,其它的不清楚。

26、110接警记录,证明2005年4月14案发时有多人报案称现代城有人打架闹事。

27、某丙公司现代城店损失清单,证明:电脑7台,4000元/台;办公桌加前台5张,共4000元;谈判桌4张,共2000元;打印机1台,4200元;复印机1台,200元;传真机1台,800元;电话机15部,共800元;LOGO墙1面,2500元;装修共1000元。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霍某某对上述控方证据提出异议。刘甲辩称其没有接到霍某某的电话,对此事不知情;霍某某辩称其没有给刘打过电话,也没有指使孙甲沈某等人去打架。

八、被告人刘丙于2005年6月6日,因工程承包问题与被害人陆××发生矛盾。当日13时许,经被告人刘丙授意,被告人刘乙纠集被告人侯甲贾甲在本市朝阳区北苑家园茉莉园小区对被害人陆××进行殴打,致陆××颅骨骨折、左耳乳突蜂房积血、腰部压缩性骨折、皮肤裂伤(左颞、右耳),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偏重)。本案民事赔偿问题已调解解决,被告人刘丙赔偿被害人陆××经济损失人民币46000元。

针对该项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刘丙的供述,证明2005年6月份的时候,其公司负责装修的工头陆××与公司发生矛盾,其就给弟弟刘所在的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员工赵×打电话,让他过去看一看。赵×当时是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苑家园润城物业部的经理,他到公司看了看,把陆××给劝走了。第二天其看见了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管行政的刘乙,就对他讲了其公司有一个工长闹事,让他也过去看看,打那个工长一顿。赵×还叫上了两个保安,一个叫侯甲,一个叫贾甲。其与刘乙侯甲贾甲一起吃饭的过程中,其就说到陆××去公司闹事的事情,说:“那个工头太牛逼,到单位骂我,还往墙上泼脏水。教训教训他。”刘红利说:“打他一顿。”还说:“这件事他办,让侯甲贾甲看他眼色。”刘乙还对侯甲贾甲说:“不要犹豫,有公司做后盾”。下午1点钟,陆××来到公司,刘乙就带着侯甲贾甲进屋了。刘乙就对陆××讲:“你牛什么逼呀,这事赔点钱就完了。”陆××又和刘乙吵起来了。刘乙就打了陆××一拳,随后侯甲贾甲就把陆××给打了。侯甲先将陆××从凳子上拽下来,贾甲用铁腿的椅子打陆××的后背,椅子都打坏了。侯甲又上前用皮鞋踹陆××的头、腿。陆××倒在地上,贾甲用脚踹了陆××的下巴,陆××的头磕在地上,接着贾甲又用脚踹陆××的头部、胸部。陆××就被打晕了,满脸是血,刘乙就让赵×赶紧去开车把陆××送医院去。其随后也到了航天医院,给陆××交了1万元的押金。后来其赔了陆××4670元人民币,其中1706元是医药费,另外33元是损失费。经辨认,其辨认出7号照片(陆××)即为被打的男子。

2、被告人刘乙的供述,证明2005年6月份的一天,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的哥哥刘丙给其打电话,说他公司一个包工头叫陆××,总到他办公室骂他,还往他的办公室泼脏水,让其过去看看,再牛逼就打陆××一顿。其同意了,就开车去了北苑家园润城底商物业部,见到物业部经理赵×刘丙这时来到物业部,其三人就一起去吃饭,赵×又叫上两个保安,一个叫侯,一个叫贾甲。在五人吃饭过程中,刘丙说他们的包工头陆××总到公司闹事,还往墙上泼脏水,你们帮我教训他,打他一顿。其说行,你不要管了,并对两个保安讲:“一会看我的,你们就直接上,不要害怕,有公司做后盾”。刘丙说下午1点钟约好陆××在公司见面,其吃完饭就回到公司。过了一会其听见刘丙办公室里有争吵的声音,就带着侯贾甲进了刘丙的办公室,看见一个人在和刘丙吵,其就说:“你吵什么吵,牛什么逼,赔点钱就完了”。那个人就对其说怎么了!其就问那人怎么着,之后侯贾甲就把那个人打了。侯某先打了陆××一拳,贾甲用铁腿的椅子打陆××的后背,椅子都打坏了,侯某上前踹了陆××两脚,陆××倒在地上,贾甲又上去踹了陆××头部、胸部、下巴,陆××的头部磕在地上就晕过去了,当时陆××被打的满脸是血。其看见陆××被打流血了,就让赵×开车把陆××送到航天医院,在急诊室其给贾甲侯某每人100元钱让他们买件衣服,当时他们的衣服上都是血,还告诉他们出去躲几天,工资酹发。这样赵×就带着贾甲侯某离开了。

3、被告人侯甲的供述,证明2005年6月的一天,刘乙来到北苑底商物业部,把赵×、刘的哥哥、其还有贾甲召集到一起,开车去北苑那边的一个饭馆吃饭,吃饭时刘乙说:“有一个人老是找大哥(指刘的哥哥)的麻烦,咱们一起帮着解决一下,要是谈不好,你们(指其和贾甲)就看我眼色,我一使眼色你们俩就上去打。”其和贾甲就说行。吃完饭后,刘乙开车带其回到北苑底商,安排其和贾甲在门口看着,如果那个人来了,就到屋里叫他,然后刘乙赵×就去了赵×的办公室,刘的哥哥就回自己的办公室了。过了一个小时,那个人来了,其就跑到赵×的办公室,告诉刘乙赵×说那个人来了,刘乙就带着其、贾甲赵×进了刘哥哥的办公室,这会那个人已经在刘哥哥的办公室了,其四个人就坐在边上听那个人与刘的哥哥谈,后来他们就谈崩了,刘乙坐在椅子上说:“你怎么那么牛逼,给你点钱就完了,这事就算过去了。”那个人说:“不行。”刘乙就向其和贾甲使眼色,其先上去抓住那个人的右肩,把他从椅子上拽起来,贾甲拿了一把铁腿的椅子,打在了那个人后背上,同时也把手臂打了一下,把椅子都打坏了,其踹了那个人大腿两脚。然后这个人就倒在地上了。那个人倒在地上后,贾甲上去用皮鞋后跟踹了那个人的下巴一脚,那个人就仰面躺在地上,嘴流血了,那个人刚要起来,贾甲上去又往那个人胸部踹了一脚,那个人就躺在地上不动了,刘乙就让赵×赶紧去开车把那个人送到北苑那边的航天医院,刘哥哥来了以后给出的医药费。其离开医院的时候,刘乙看见其和贾甲身上都是血,就一人给了一百块钱,让去买件衬衫穿,并让其俩出去躲些天。2007年11月20日晚上,其表嫂沈玥给其打电话,说警察想向其了解情况,第二天上午其就跟表嫂去了刑侦总队。到那之后,警察就问其打包工头那件事,其就跟警察把事情的经过原原本本的说了。

4、被告人贾甲的供述,证明2005年6月的一天,刘乙来到北苑家园底商物业部,把赵×刘丙侯甲还有其叫到一起吃饭,在吃饭的时候刘丙说他手底下有一个包工头,因为装修工程的事跟他有了纠纷,经常去他办公室找他的麻烦,这事就拜托刘乙来解决了。刘乙就对其和侯甲说:“现在有人找大哥(指刘丙)的麻烦,要是谈不好,你们就看我的眼色,我一使眼色你们就上去打那包工头。”其和侯甲都同意了。吃完饭刘乙就带其回到北苑底商。过了大约一个小时,那个包工头来了,其和侯甲就去告诉了刘乙刘乙就带着其、侯甲赵×去了刘丙的办公室,当时办公室里除了刘丙和那包工头以外,还有一个男的,他们三个正在谈事情。其四人进去之后就坐在边上了,刘丙和那包工头谈着谈着就吵起来了,刘乙就对那包工头说:“你怎么那么牛逼啊,给你点钱不就完了。”那包工头不同意,刘乙就向其和侯甲使眼色,侯甲先上去抓住那包工头,把包工头从椅子上拽起来,其就拿一把铁腿的椅子打那包工头的后背,还打了手臂,把椅子都打坏了,侯甲踹了包工头几脚,然后包工头就倒在地上了,其又上去在包工头的下巴和胸部踹了一脚,那包工头嘴角流血晕倒在地上。刘乙一看那包工头晕过去了,就让赵×去开车,把那包工头送到了北苑附近的航空医院。在医院待了大约有两个小时,刘乙看见其和侯甲身上都是血,就给了其每人一百元钱去买衬衣,并让其和侯甲出去躲几天,公司会照发工资。其在家待了两个月左右,刘乙就让其去公司行政部上班了。

5、被告人刘的供述,证明2005年夏天的时候,其哥哥刘丙告诉其,说他找人把包工头打伤了,后包工头妻子拉着不让离开,其就叫上吴甲找人到医院,把包工头的妻子控制住,让刘丙走了。

6、被告人吴甲的供述,证明2005年夏天的一天晚上8点多,刘打电话让其去航空医院,到医院门口刘说他大哥刘丙找人把人打了,现在医院对面一个小饭馆跟被打的人的媳妇谈呢,让其跟刘丙说别跟那女的谈了,赶紧走。其带着龚×才等人一起来到航空医院,对刘丙说:“刘总(刘)让你别谈了,赶紧走。”刘丙就走了,那女的就拉住其不让走,其走到门口看见警察来了,就和李德强往西边走,龚×才迎着警车走的,就被抓了。到了凌晨2、3点刘打电话让其去来广营派出所接龚×才。

7、被害人陆××的陈述,证明2005年6月6日下午13时至15时左右,其因为工程质量问题,与刘丙在北苑家园茉藜园小区谈赔偿问题,这时刘丙叫来看门的说:“把他们都叫进来吧”,看门的从外边叫进来4个人,算上看门的总共是5个人。这4个人进来后,其中1个人对其说:“这不是你们老家,说话客气点,要不你们在外面挨打都不知道是谁打的。”其说了句:“北京是讲法制的!”这时4个人之中一个人就打了其头部一拳,其就趴在地上,其人就对其拳打脚踢,还用办公室的椅子打其的头和腰,其没有还手。后对方把其送到医院,支付给其看病的费用人民币1万元,后来又给了其人民币二千元。后来知道这钱是刘丙出的。其妻子朱桂英到医院后打电话报警了,出警的是来广营派出所,但由于派出所没抓着打其的人,最后此事就调解处理了,对方赔偿了总共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整。其对调解结果并不满意,因为其当时指认了打其的嫌疑人,但派出所说没有证据,对方有不在场的证明。

8、调解协议书,证明刘丙陆××于2005年12月27日在派出所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由刘丙赔偿陆××医药费人民币三万一千元,另再附加误工费等壹万五千元整,共计四万六千元整,双方一次性解决,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任何法律责任。

9、证人赵×北苑家园润城府物业部经理)的证言,证明2005年6月间的一天,刘给其打电话,说:“你上大哥那去看一眼去。他的包工头老找大哥闹事,你把他轰走。”其就去了,并对那个包工头说:“你有事没事别在这儿闹。”他就走了。后来大概是2、3天之后,刘乙来找到其,让其叫两个保安来,帮大哥(指刘丙)一个忙,中午一块吃饭。这样其叫上贾甲侯甲两个保安一块和刘丙刘乙吃饭。吃饭时刘乙讲:“养兵千日,用兵一时,今天哥有点事,你们该往上冲就往上冲。”刘丙就把包工头的事讲了,并让保安打包工头一顿,其几人就同意了。吃完饭后来到刘丙的办公室后,看到包工头和一个材料商已在他办公室。其就见包工头与刘乙争吵,刘乙说着手一挥,两个保安就开始打包工头,有一个用椅子砸在包工头头上,包工头就流血倒地了。其一块把包工头送到航空医院。其知道这件事是刘指使刘乙来的,因为头一天刘和其说过包工头闹事的事,后又让刘乙来找其;并且在医院里时,刘老打电话问包工头的伤怎么样了,事后又找过其,让其对警察说自己不知道这件事。

10、证人龚×才员工)的证言,证明2005年6月6日晚上9点左右,吴甲打电话让其去航空中心医院,其就和李德强一起去了航空中心医院,到医院后得知是刘的大哥和装修工打架,让他们去医院是怕伤者家属有过激行为,让他们帮忙拉着。后伤者的家属一直拉着刘大哥不让走,其帮忙拉住那女的,帮助刘丙离开。

11、证人杨#明(材料商)的证言,证明2005年6月6日中午10时左右,刘丙打电话约其下午2点到他那对单子,其2点左右到了以后,紧接着陆××和他妻子就到了,三方就开始对单子,刘经理说陆××有一个单子没有带来,陆××就让他妻子去取,他妻子就去了,三人就继续谈。陆××说话声音挺大,情绪比较激动,就在这时从外边进来两名男子,冲着陆××说了一句:“说话不要那么牛逼”。陆××就回应了一句:“北京是讲法律的。”陆××说完以后,其看见那两名男子像是急了,其中一个抄起屋里的一把折叠椅向陆××冲了上来,举起椅子就朝陆的头上砸下来,一下就把陆××从椅子上砸到地上了,然后那两名男子就上来用脚踹陆××身上,其一看他们打架就很害怕,站起来出了办公室门。约2分钟左右,其再回办公室时,发现陆××已经不在那了,只见到刘经理和陆××妻子站在办公室外面说话。

12、航空工业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陆××中度颅脑损伤(急性、内开放性)、蛛网膜下膜出血(创伤性)、颅骨骨折(左骨尖部、浅性、内开放性)、左乳突内积血、脑脊液耳漏(左)、腰压缩性骨折、皮肤裂伤(左、右耳),经鉴定符合轻伤(偏重)。

13、接警记录,证明被害人陆××的亲属于2005年6月6日23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丙刘乙对上述控方证据提出异议。刘丙辩称其没有指使刘乙殴打陆××刘乙辩称殴打陆××是其的主意,与刘丙无关。

综上,被告人刘参与寻衅滋事7起,参与敲诈勒索2起,金额共计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霍某某参与寻衅滋事5起,参与敲诈勒索2起,金额共计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孙甲张甲参与寻衅滋事4起;被告人张乙参与寻衅滋事2起,参与敲诈勒索1起,金额共计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戚某某沈某参与寻蜱滋事2起;被告人马甲刘丙刘乙吴甲刘丁孙乙常某某、谢某某各参与寻衅滋事1起;被告人刘丙刘乙侯甲贾甲参与故意伤害1起,致一人轻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07年11月9将被告人霍某某吴甲抓获;于2007年11月10日将被告人刘抓获,并于当日在刘的协助下将被告人刘丙、戚某某抓获;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马甲的协助下,于2007年11月13日将张乙抓获。于2007年11月14日将张甲抓获;于2007年11月22日将沈某抓获;于2008年3月5常某某抓获。2007年11月13日,被告人孙甲接到马甲的电话,告知其民警在公司总部等其的信息后,主动到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部投案;2007年12月21日,被告人侯甲到公安机关投案;2007年11月14,被告人刘乙到公安机关投案;2008年5月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丁抓获;于2008年5月8日将被告人孙乙抓获;于2008年5月8日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于2008年1月5日将被告人贾甲抓获。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依法收集和调取的如下证据:

1、被告人刘的前科判决书,证明刘曾因犯过失杀人罪,于1991年7月26日被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11月15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六个月,此案经申诉,于1995年1月20日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一年,于1996年12月15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于1996年12月24日被释放。

2、被告人张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张甲因赌博,于2004年7月25日被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三天。

3、被告人刘乙的前科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乙因犯抢劫罪,于1985年9月11被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2月7日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4月27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7月7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加原判刑期二年,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千元人民币。于2001年2月27日刑满释放。

4、被告人马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马甲因将他人打伤,于2000年7月5被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七天。

5、被告人谢某某的前科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谢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02年8月28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2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07年11月10日7时,“9.04”专案组侦查员通过技控手段,在首都机场北京飞往长沙的班机内将嫌疑人刘抓获。专案组要求刘打电话通知其他涉案嫌疑人,以到总部开会的名义,对其他嫌疑人进行诱捕。2007年11月10日,刘以开会为由,将刘丙、戚某某引诱至海淀区节能大厦总部后,民警将二人抓获。2007年11月12日,“9.04”专案组经对马甲做工作,马甲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2007年11月1317时,马甲以开会为由,将张乙引诱至海淀区节能大厦总部后,专案组将张乙抓获。11月14日10时许,马甲带侦查员在朝阳区新源里中心店将张甲抓获;11月2221时,专案组让马甲以公司事务为由将沈某约至海淀区枫蓝国际大厦,民警将沈某抓获。2008年3月5日12时许,马甲带侦查员在海淀区上地南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地连锁店内将常某某抓获。

7、被告人霍某某的到案经过,证明2007年11月9日,民警在北三环桥附近将霍某某抓获。

8、被告人孙甲的到案经过,证明2007年11月13日,民警让马甲孙甲打电话称:“这边有点事,你来一下公司,警察在等着,你肯定跑了不”。18时许孙甲到达公司总部,马甲孙甲称:“你在这里等一会,警察马上就到”。当时19时许,侦查员返回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总部将孙甲抓获。

9、被告人刘乙的到案经过,证明刘乙于2007年11月14日到刑侦总队投案自首。

10、被告人马甲的到案经过,证明2008年1月11日,民警在东城区上龙西里甲22号将其抓获。

11、被告人吴甲的到案经过,证明2007年11月9日,民警在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节能大厦门前附近将吴甲抓获。

12、被告人谢某某的到案经过,证明2008年5月15日,民警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

13、被告人刘丁的到案经过,证明2008年5月521时许,民警在朝阳区和平东桥南侧辅路麦当劳快餐店门口将刘抓获。

14、被告人孙乙的到案经过,证明2008年5月8日,民警在中青旅山水酒店A609房将网上在逃人员孙乙抓获。

15、被告人侯甲的到案经过,证明2007年11月21日民警将侯甲传唤至刑侦总队。

16、被告人贾甲的到案经过,证明2008年1月5日,公安机关在延庆县刘斌堡乡上虎叫村25号将贾甲抓获。

17、被告人马甲的供述,证明其配合公安机关给沈某打电话时,只是说让其到公司办事,没有说警察在公司等他。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张乙沈某刘丁侯甲对抓获经过提出异议,刘辩称其在给刘丙、戚某某打电话时,明确说是警察找他们了解情况;张乙辩称马甲给其打电话时,说有公安人员在公司等其,其就去了公司,故其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马甲对此表示认可;沈某辩称马甲将其约到公司楼下后,说是警察找其谈点事,其就跟着马甲上楼了,故其具有自首情节;刘丁辩称是警察打电话将其约过去的,其具有自首情节;侯甲辩称其是在表嫂的陪同下,于2007年11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在经营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过程中,纠集被告人霍某某张甲孙甲、戚某某张乙沈某等骨干成员,形成了一个以刘为首分子、人数众多、重要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集团,并通过被告人马甲吴甲刘乙、谢某某刘丁常某某孙乙刘丙聚集多人营造声势、使用暴力或者以实施暴力相胁迫的手段,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过程中及日常生活中欺行霸市、逞强耍威,或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或者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霍某某张乙在刘的指使和纵容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丙刘乙侯甲贾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刘、霍某某张乙刘乙刘丙应予以数罪并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霍某某孙甲沈某张甲、戚某某马甲吴甲、谢某某刘丁常某某孙乙张乙刘乙刘丙犯有寻衅滋事罪,指控被告人刘、霍某某张乙犯有敲诈勒索罪,指控被告人刘丙刘乙侯甲贾甲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霍某某孙甲沈某犯有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互相进行殴斗的行为。可见聚众斗殴罪是一种对行性犯罪,参与斗殴的双方都构成本罪,不存在一方单方面殴打对方而构成本罪的情况。根据本案证据显示,被告人霍某某等人得知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北京某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SOHO现代城因争抢客户发生冲突后,即指使被告人孙甲沈某纠集并带领三十北京某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事业三部员工赶到现代城1号楼,持械殴打某丙公司员工,致五人受伤,并将该公司门店内的电脑、复印机等办公用品砸毁。在整个过程中,上述被告人都是单方面对某丙公司一方进行打砸,双方并没有相约斗殴的故意与行为,某丙一方面对上述被告人的突然袭击,完全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这也是检察机关未指控某丙一方人员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根本原因。因此,纵观本案的事实及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刘、霍某某等人为争抢客户、欺行霸市,采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手段夺取竞争优势,与前述多起寻衅滋事的手段如出一辙,其行为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作为寻衅滋事的事实予以认定。如果对该事实认定为聚众斗殴,则等于将某丙公司的被害人置于被告人的地位,这显然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

对于犯罪集团的认定问题,本院认为,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比较固定;2、有一定的组织性,内部管理较为严密;3、犯罪有明确的目的性和严密的计划性;4、犯罪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断地实施某种或者多种犯罪;5、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根据相关证据显示,被告人刘通过纠集霍某某张甲孙甲张乙等骨干成员,在较短的时间内多次实施性质、手段相同的犯罪;且每次实施犯罪时所纠集的人员均达数十人,具有组织固定、严密、共同犯罪目的明确的特征,对行业经营及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其行为符合犯罪集团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认定形成一个以被告人刘为首的人数众多、主要成员基本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的指控足以认定。故对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另外,对于被告人霍某某张乙参与对被害人董××家园公司敲诈勒索的事实,法庭认为,霍某某张乙在寻衅滋事过程中倚强凌弱,仗势欺人,强行向被害人董××勒索赔偿款人民币1万元,向家园公司勒索赔偿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为,属于使用敲诈勒索的手段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同时符合敲诈勒索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对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故被告人霍某某张乙所作的相关无罪辩解不能成立。其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刘、霍某某纠集、策划、组织、指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被告人马甲孙甲、戚某某张乙张甲沈某刘乙刘丙积极参与实行犯罪行为;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刘乙刘丙的授意和指使下,纠集被告人侯甲贾甲共同对被害人陆××进行殴打,直接导致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故上述12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常某某孙乙、谢某某刘丁吴甲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起了次要和辅助作用,均系从犯。故被告人孙甲、戚某某张乙沈某贾甲的辩护人关于应认定上述5名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庭不予采纳。

关于对相关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的认定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并结合各被告人的供述可以证实,被告人刘乙侯甲系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认定为自首,对此公诉机关亦无异议;被告人马甲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给被告人孙甲张乙打电话时,已明确告知对方是警察要找他们了解情况,被告人孙甲张乙在得知此情况后仍然前往公司总部,并向民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但相关事实不能再认定为被告人马甲的立功表现;另外,被告人刘辩称其在协助公安机关给刘丙、戚某某打电话诱捕时,已告知对方是警察找他们了解情况,但该辩解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不符,且不能得到被告人刘丙、戚某某的印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沈某关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结合被告人马甲的口供可以证实,马甲在将沈某约至公司总部楼下时,并未明确告知沈某有警察在公司等候,沈某也没有主动找警方投案的意思表示,故对其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刘丁关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仅有其本人一面之词,缺乏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亦不予采信。被告人马甲在2007年11月13日即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多名同案犯,而公安机关却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后又于2008年1月11日将其传唤到案,办案程序存属悬疑,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可以认定被告人马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已经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

综上,本案各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刘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霍某某张甲孙甲沈某、戚某某马甲刘乙张乙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常某某孙乙、谢某某刘丁吴甲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

2、被告人刘乙、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仍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3、被告人刘马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多名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

4、被告人马甲刘乙侯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孙甲张乙在接到公安机关委托马甲打来的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5、被告人刘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杨×、赵××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刘丙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陆××的经济损失。

6、被告人霍某某马甲孙甲张甲张乙刘乙沈某常某某刘丁、戚某某吴甲、谢某某孙乙侯甲贾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被告人刘马甲孙甲吴甲常某某孙乙刘丁侯甲分别具有立功、自首、从犯等情节,本院对其分别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霍某某刘丙张甲张乙沈某、戚某某贾甲酌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乙、谢某某在依法从重处罚的同时,亦可依法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对被告人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霍某某张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孙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张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款;对被告人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款;对被告人马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刘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对被告人刘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戚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二、四款;对被告人谢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孙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吴甲常某某刘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侯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贾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

二、被告人霍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

三、被告人刘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14日起至2012年11月13日止)

四、被告人张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13日起至2012年11月12日止)

五、被告人刘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11年11月9日止。)

六、被告人孙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13日起至2010年11月12日止)

七、被告人贾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月5日至2010年11月4日止)

八、被告人张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八、被告人张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5起至2013年3月10日止)。

九、被告人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10日起至2010年8月9日止)

十、被告人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22日起至2010年8月21日止)

十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3年3月25日止)

十二、被告人吴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9日起至2010年8月8日止)

十三、被告人刘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3年3月22日止)

十四、被告人侯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1月21日起至2010年8月20日止)

十五、被告人孙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8日起至2010年8月7日止)

十六、被告人马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2年7月4日止)

十七、被告人常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1年6月5日止)

十八、责令被告人刘退赔人民币五千元,发还华联公司。责令被告人刘、霍某某洪同退赔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张乙退赔人民币二万元,发还被害人董××人民币二万元,发还北京家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人民币二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七份。




审   判   长      朱   

代理审判员         硕

代理审判员         波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