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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与北京某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6/1/6 点击次数:1851 作者:admin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朝民初字第2850号


原告安某,男,出生,满族,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王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俊,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销售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志泽,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英杉,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某与被告北京某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阮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贾玉淑、张勇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的委托代理人马俊,被告北京某销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志泽、金英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安某起诉称:北京某销售公司是克莱公司(以下简称克莱某公司)在北京地区的授权经销商(4S店),负责销售吉普(JEEP)汽车及其零部件、配件、辅料、设备、工具以及汽车装饰用品、工艺品、文体用品、纺织、服装 及日用品;开展该品牌车辆营销活动,并提供售后服务。2010年底到2011年期间,因2011款进口JEEP牌大切诺基汽车引进到中国大陆地区,北京某销售公司克莱某公司通过国内媒体对2011款进口JEEP牌大切诺基汽车进行了大量宣传。其广告强调“此次上市的车型共嚢括经典版、舒适版、豪华版、豪华导航版、旗舰版、旗舰导航版3.6L、旗舰导航版5.7L等七种不同配置,为消费者提供丰富选择。豪华导航版中,带底盘升降功能的Quadra-LiftTM空气悬挂系统与Selec-TerrainTM全地形模式自选系统等‘全路况利器’一应倶全,更带有人性化设计的触摸式GPS导航系统。旗舰版可以最低价格享受到Nappa真皮座椅带来的奢华质感,四驱系统也升级为更加强大的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等等。

安某是自驾车越野爱好者。2011年,安某通过北京某销售公司销售工作人员的积极推荐和介绍,对北京某销售公司提供的宣传材料上2011款进口JEEP牌切诺基汽车的车型、配置及参数内容进行了解。安某北京某销售公司在2011款进口JEEP牌大切诺基汽车旗舰版中宣传的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中包含的“ELSD后桥电子限滑差速器”及功能性颇感兴趣,并基于此功能而在2011年9月2日选择在北京某销售公司购买了 2011款进口JEEP牌大切诺基3.6L旗舰版车辆1台,缴纳了车辆购置税47863元、车船税160元、车证工本费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费150元、车辆保险费15639.24元,在辽宁省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了辽C45M46的车牌号。

安某在购车之后,从北京自驾所购车辆行驶到辽宁、湖南等地,其中不乏翻山越岭,在使用过程中曾对该车辆的所宣传的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抱有疑惑,后多次询问北京某销售公司销售人员,均被告知所购车辆配备的是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后安某通过网络论坛了解到其他车友也质疑2011款进口JEEP牌大切诺基3.6L旗舰版根本没有配备所宣传的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仅仅配备与经典版、舒适版、豪华版、豪华导航版相同的Quadra-Trac®全时四轮驱动系统。为查明情况,安某多次致电咨询北京某销售公司客服人员,仍被告知所购车辆在配置上没有问题。

然而,在2011年12月份下旬,安某突然接到北京某销售公司销售人员的电话,告知安某之前的宣传资料印刷错误,2011款进口JEEP牌大切诺基3.6L旗舰版所配置的是Quadra-Trac®全时四轮驱动系统。之后,克莱某公司也在官方网站中做出明确声明“2011款大切诺基3.6L旗舰车型/旗舰导航车型在全球均配备‘Quadra-Trac®全时四轮驱动系统’而非此前在中国印刷信息公告的‘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该失误不影响相关产品定价)。目前我们通过经销商主动与车主联系,主动告知情况,并为此前的失误而造成的信息困扰向相关消费者表达诚挚的歉意!”。此后,安某多次要求北京某销售公司给予说法,但北京某销售公司至今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安某认为吉普(JEEP)是专业的越野车品牌,北京某销售公司作为吉普(JEEP)品牌汽车的专业销售、营销宣传、维修和售后服务机构,理应清楚的知晓所销售的车辆的具体情况,同时在出售车辆时有义务告知消费者所售车辆真实、全面、具体的信息,而北京某销售公司此前在广告宣传中均采用“旗舰版的四驱系统也升级为更加强大的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在宣传资料的配置表及参数中均体现出旗舰版具备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与经典版、舒适版、豪华版、豪华导航版中的Quadra-Trac®全时四轮驱动系统存在明显差异;车辆价格方面也存在巨大的差距,北京某销售公司的销售行为明显构成欺诈消费者,而北京某销售公司所谓的失误说法没有任何可信度,完全是逃避其欺诈行为法律责任的托辞。因此,安某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北京某销售公司收回向安某销售的车牌号为辽C45M46的2011款进口JEEP牌大切诺基3.6旗舰版车辆;2、判令北京某销售公司安某退还购车款700000元;3、判令北京某销售公司安某赔偿车辆购置税47863元,车船税160元,车证工本费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费150元,车辆保险费15639.24元;4、判令北京某销售公司安某赔偿700000元;5、判令北京某销售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某销售公司辩称:一、北京某销售公司没有欺诈消费者。北京某销售公司并不存在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的故意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北京某销售公司仅仅是克莱某公司的经销商,对于2011款大切诺基3.6L旗舰车型在全球配备Quadra-Trac®全时四轮驱动系统而非此前公布的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的情况,也是在克莱某公司在官网上做出声明之后才得知的,所以北京某销售公司并不存在主观上故意欺骗消费者的故意。二、北京某销售公司已经尽到了经销商应尽的义务。在克莱某公司官网上做出声明之后,北京某销售公司第一时间通知了广大消费者。根据安某的诉状内容可知,北京某销售公司已经如实告知了安某该事件的真实情况。这更加证明北京某销售公司不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故意。三、根据安某提交的证据来看,北京某销售公司并没有在广告中大量宣传错误的信息。综上,北京某销售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安某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安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日,安某北京某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约定:安某北京某销售公司购买2011款大切旗舰版,排量为3.6L,颜色为矿石灰,车架号为1J4RR6GG0BC725807,单价为700000元。付款方式为全款。北京某销售公司提供车辆办理牌照时所需的相关手续(所标车辆的购车发票、关单、商检单、质量保证手册及产品说明书)。北京某销售公司保证所标车辆的质量和外观符合出厂标准。安某对所标的车辆的生产日期、车辆配置享有知情权。

合同签订后,安某支付车价700000元,北京某销售公司安某交付其所购买的2011款大切诺基3.6旗舰版车辆。安某为其所购车辆交纳了车辆购置税47863元、保险费15639.24元、车船税160元、出入境检验检疫费20元。之后,安某所购买的涉案车辆在辽宁省鞍山市车辆管理所办理了上牌手续,登记车牌号为辽C45M46,安某为此支付了汽车号牌工本费100元、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5元、机动车临时号牌费5元。现安某所购车辆仍然在正常使用。

另查,在安某提交的JEEP宣传资料中,包括大切诺基配置表等,明确标注3.6经典版、3.6舒适版、3.6豪华版、3.6豪华导航版均配置Quadra-Trac®全时四轮驱动系统,亦均明确标注安某所购买的大切诺基3.6旗舰版车型拥有Quadra-Drive ®智能四轮驱动系统,同时标注了Quadra-Trac®全时四轮驱动系统与顶级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的区别,强调顶级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在Quadra-Trac®全时四轮驱动系统带电控离合器组件的双速全时主动式分动箱基础上,增加后桥电子限滑差速器(ELSD),提供高速越野状态下极限扭矩分配,从而获得顶级的四驱牵引力。……”安某称上述资料是由北京某销售公司提供。北京某销售公司称其向客户提供的宣传资料曲克莱某公司发行。

2010年至2011年期间,各大媒体对2011年款进口JEEP牌大切诺基汽车进行了大量宣传,主要强调:此次上市的车型共嚢括3.6经典版、3.6舒适版、3.6豪华版、3.6豪华导航版、3.6旗舰版、3.6旗舰导航版、5.7旗舰导航版等七种不同配置,其中3.6豪华导航版售价为659900元、3.6旗舰版售价700000元;豪华导航版中,带底盘升降功能的Quadra-LiftTM空气悬挂系统与Selec-TerrainTM全地形模式自选系统等“全路况利器”一应倶全,更带有人性化设计的触摸式GPS导航系统;旗舰版则可以最低价格享受到Nappa真皮座椅带来的奢华质感,四驱系统也升级为更加强大的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等等。

2011年12月,安某北京某销售公司告知:之前流通的产品配置表有印刷错误,3.6旗舰版/旗舰导航版的“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应为“Quadra-Trac®全时四轮驱动系统”,该印刷失误不涉及到对价格的影响。庭审中,北京某销售公司陈述其在销售涉案车辆时并不知道3.6旗舰版车型没有配备“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其在接到克莱某公司通知后,才知道印刷错误。安某不认为是印刷错误,认为存在欺诈。

2012年12月,克莱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做出明确声明:2011年款大切诺基3.6L旗舰车型/旗舰导航车型在全球均配备“Quadra-Trac®全时四轮驱动系统”而非此前在中国印刷信息公布的“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该失误不影响相关产品定价)。目前我们通过经销商主动与车主联系,主动告知情况,并为此前的失误而造成的信息困扰向相关消费者表达诚挚的歉意。

再查,“Quadra-Trac®全时四轮驱动系统”与“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是隐藏在车内部的装置,3.6车型均未配置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安某认为其作为用户无法区分两种系统的价格差别;北京某销售公司认为两种系统之间并没有价格的差别,3.6车型无法配置智能四轮驱动系统。北京某销售公司确认3.6旗舰版售价为700000元,3.6豪华导航版的售价为659900元。3.6旗舰版为安某所购买的车型,与同一排量但宣传为无“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的最邻近一款车型3.6豪华导航版售价相差40000元左右,宣传的配置中两者主要区别就在于有无“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电加热实木/真皮包裹多功能方向盘、6.5寸彩色触屏DVD音响系统”等等。

上述事实,有购车合同、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发票、收据、保单、公证书、宣传资料、JEEP大切诺基配置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安某北京某销售公司签订购车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庭审陈述及现有证据材料,对本案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北京某销售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安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2011年9月2日安某北京某销售公司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北京某销售公司已经知晓3.6旗舰版车辆没有配置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的事实,且北京某销售公司于2011年12月主动告知安某其所购买的车辆没有配置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克莱某公司亦于2012年12月在其官方网站上做出声明,通过北京某销售公司主动向消费者说明的行为,可见虽然安某购买的车辆安装的不是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但北京某销售公司对此在销售时并无隐瞒真实情况的欺诈故意。故北京某销售公司的销售行为未构成欺诈。虽然北京某销售公司的行为未构成欺诈,但北京某销售公司交付的车辆与其宣传的车辆配置不相符,北京某销售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北京某销售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安某要求解除合同,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安某已经实际使用涉案车辆将近2年,涉案车辆除了缺少“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以外,不存在其他严重质量瑕疵影响安某对车辆的正常使用,因此,北京某销售公司虽违约但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不会导致安某完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法定解除合同条件,因此安某相应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涉案车辆的同一种排量车辆均不存在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且双方无法确认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与Quadra-Drive®全时四轮驱动系统的价值差别。综合考虑安某所购买的3.6旗舰版与同一排量但宣传为无“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的最邻近一款车型3.6豪华导航版售价差异,本院酌定“Quadra-Drive®智能四轮驱动系统”的价值为40000元。故对于安某要求北京某销售公司赔偿损失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某销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安某四万元;

二、驳回原告安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九百七十四元,由被告北京某销售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阮   健

人民陪审员         贾玉淑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