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1-666-001
我的位置:部门首页>案例列表>案例详情

张某某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1/7 点击次数:1389 作者:admin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大厂民初字第1100号


原告张某某,男,出生,汉族,系某活动房厂业主,住址略

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冠舜,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被告于2012年10月31日签订活动板房加工定做合同一份,由原告为被告承建的北京市亦庄中芯花园二期项目加工活动板房,合同价款为183427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加工义务,被告只给付活动房款530000元,余款1304276元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活动房款1304276元,并支付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某活动房款人民币1300000元。付款方式为由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直接自被告账户扣划至法院帐户。

二、原告张某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700元,由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刘梦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咏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