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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诉谭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6/1/6 点击次数:1467 作者:admin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平民初字第1263号



原告关某某(曾用名关甲),男,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居民,住址略。身份证号

法定代理人关乙(原告之兄),北京市海淀区居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马聘,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红,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某,女,出生,土家族,农民,住址略。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贾德普,北京市曙光侓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关某某诉被告谭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告住在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贾家胡同8号。2013年,原告起诉被告,要求确认该处房屋归原告所有,本院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贾家胡同8号的院落及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9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27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腾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贾家胡同8号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关某某于二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前给付被告谭某某对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贾家胡同8号房屋的新建、装修部分的折价款五万元;

二、被告谭某某于收到上述款项的次日将位于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贾家胡同8号的房屋腾退。从该房屋中搬走、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关某某

三、双方之间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二百六十五元(已交纳),由被告谭某某负担二百六十元(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前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吕香妮

人民陪审员      李翠兰

人民陪审员      何会银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董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