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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北京市某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16/1/6 点击次数:1393 作者:admin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东少民初字第10231号


原告:郑某某,男,出生,汉族,学生,住址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原告之母),女,出生,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东红,北京市易行侓师事务所侓师。

被告:北京市某幼儿园,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园长。

委托代理人:刘芳,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北京市某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艳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2007年10月原告郑某某在被告北京市某幼儿园上课期间与其它学生发生碰撞,致郑某某右上唇受伤,在家长的带领下郑某某多次就医于北京口腔医院、友谊医院、协和医院等医院。2014年2月18日经北京大学口腔医院诊断郑某某右上唇创伤性瘢痕,当日在该医院进行了“右上唇创伤性瘢痕松解术+人工皮植入术”手术,为就医郑某某共计花费医疗费14486.46元。现原告郑某某以被告北京市某幼儿园作为责任主体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要求该幼儿园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7977.76元。被告北京市某幼儿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愿一次性对原告进行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市某幼儿园一次性赔偿原、告郑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十七万元;

二、原告郑某某今后因此次事件再发生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49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高艳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