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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某某关于抚养费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6/1/6 点击次数:1442 作者:admin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5)德城民初字第36号



原告:陈#,男,汉族,出生略,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胡肖燕,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出生略,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东红,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抚养费纠纷。

原告陈#与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庭审査明,原告与被告母亲张某某于2011年3月份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被告随张某某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5万元。现原告要求降低抚养费。调解时原告主张将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女方购买的房产变更为给被告,并要求减少支付起诉前所欠被告抚养费。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从2015年1月份起每月15日前支付被告抚养费15000元,其中5000元打到被告指定账户,另外1万元打入原告同张某某的联名账户中,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前给付被告2015年1、2月份生活费1万元打入上述账户;2015年1-3月份原告应向联名账户支付的3万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打入联名账户。如遇被告有一次性超5000元的医疗或教育方面大额支出时,原告和张某某可一同支取联名账户存款,原告于每月第一、三周周日探视孩子。

二、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前将以前所欠被告的抚养费10万元中5万元打入指定账户,另外5万元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打入原告同张某某的联名账户。

三、原告于2029年10月4日前在北京四环以内购买一套100平左右家装齐全,住房给被告,或是给被告300万元现金。

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有原告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待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智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郁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