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民申字第162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法定代表人:冯某。
委托代理人:江某,男,汉族,出生略,哈尔滨向阳生活垃圾处理厂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略。
委托代理入:李某林,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孟某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凤千,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哈尔滨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黑民一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哈尔滨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饶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