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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1/7 点击次数:1607 作者:admin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二中民终字第108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男,汉出生略,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佘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男,汉族,出生略,住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朱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电视台,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白某,台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省广播电视总台,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周某,台长。

上述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某,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凌霄,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北京某传媒 有限公司、北京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某电视台、某省广播电视总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1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某以本案纠纷已经法院主持调解解决为由,于20095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陆某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陆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陆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何   暄

代理审判员      周晓冰

代理审判员      葛   红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倩倩

书   记   员      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