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房民初字第545号
原告冯某某,男,出生略,汉族,北京某文化传播有电公司总经理,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志东,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出生略,汉族,自由撰稿人,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苏某,女,出生略,满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出生略,满族,无业,住址略。
案由:财产权属纠纷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申请法庭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刘某某于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前返还原告冯某某版权使用费二万元。
诉讼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一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刘某某负担五十元(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段荷莲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