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中民初字第15531号
原告陆#培,男,出生略,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玲,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军,男,出生略,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邹唯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春生,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甲医院,住所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崔振德,北京市天宁律师亊务所律师。
第三人常#军,男,出生略,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胜高,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平,女,出生略,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丁,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彦,男,出生略,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秀梅,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红,女,出生略,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丁,北京市博景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宇,女,出生略,汉族,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胜高,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女,出生略,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秀梅,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红,女,出生略,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王冬梅,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胜高,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女,出生略,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邹唯宁,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春生,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培与被告黄#军、北京某甲医院(简称人民医院),第三人常#军、许#平、刘#彦、刘#红、赵#宇、陈#、陈#红、赵#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培与被告黄#军、人民医院,第三人常#军、许#平、刘#彦、刘#红、赵#宇、陈#、陈#红、赵#针对本案,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各方认可,陆#培在2003年首先提出并创建了一种能够成功跨越HLA配型不合造血干细胞移植屏障的新治疗方案一一CIAC方案,即采用G-CSF动员骨髓加外周血干细胞联合移植和延长预处理的强化联合免疫抑制新方案;陆#培指导将GIAC方案应用于临床病例治疗,取得良好的显著的疗效。以该方案为核心成果的《HLA配型不合造血干细胞移植的研究和临床结果》科研项目获得2006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和中华医学科技进步奖,陆#培为第#完成人,黄#军为第二完成人。
二、各方确认,人民医院、黄#军等向中华S学会申请的2008年度中华医学科技奖的《细胞因予在造血干细胞移植中诱导免疫耐受的基础和应用研究》项目(“卯奖项”)既包含GIAC方案,也有对GIAC方案中部分内容的进一步研究。
三、对于在08奖项中的GIAC方案没有标明陆#培先生的创建人身份,黄#军表示道歉。
四、人民医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账户支付人民币五万元,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转交给陆#培,用以补偿陆#培的诉讼支出。
五、本协议经法院以调解书确认并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陆#培负担(已交纳)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仪 军
代理审判员 殷 悦
代理审判员 王东勇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