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初字第09129号
原告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枝,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超,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董事长。
被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被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单商场、被告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一百三十八元,由原告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