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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大学与郭某某关于不服行政复议诉讼一案

更新时间:2016/1/6 点击次数:2731 作者:admin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中行终字第368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某某,女,出生,汉族,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郭#玉(上诉人郭某某之父),出生,汉族,住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干部。

委托代理人宋良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大学,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贺秀梅,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胜高,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某因行政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行初字第2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案。上诉人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宋某某,被上诉人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贺秀梅、左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8月21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郭某某对学校给予的退学处分决定不服,有权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市教委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郭某某的申诉具有作出相应处理的法定职权。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亦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起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本案中,由于郭某某在2011年8月22日至11月未进行学籍注册,未参加实验室科研训练和学习,虽经学校多次催促,郭某某仍未进行注册,也未参加科研学习。学校经过校长研究会讨论,决定给予郭某某退学处分,郭某某对该处分不服,经过学校申诉委员会复查后向市教委提出申诉。市教委经过调查,认为北京某大学给予的退学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同时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载明,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由于学校给予的留校察看作出日期为2011年7月12日,郭某某收到学校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书的日期为2011年7月22日,复查决定已明确告知郭某某相应的权利,而郭某某直到2012年1月才就留校察看的处分向市教委申诉,已超过了法定的申诉期。因此,市教委对该项请求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关于郭某某申诉的第三、四项,由于不属于学生申诉的受案范围,因此市教委亦不予受理。综上,市教委针对郭某某的不同申诉请求,区分不同情况,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了不同处理,该处理并无不妥,郭某某要求撤销京教法申字[2012]第2号《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被诉答复),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郭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第一,上诉人因导师干预上诉人在老家的土地纠纷,与导师产生隔膜,同时因导师多次更改上诉人的课题致使上诉人没有足够时间准备课题进而按时完成课业;上诉人向校方申请更换导师,故市教委和北京某大学称由于上诉人未按时进行学习予以留校察看处分属于捏造事实。第二,市教委和北京某大学称因上诉人不按时交纳学费决定予以退学处理,而事实是上诉人一直在向校方申请助学贷款或延期交纳学费,同时亦在等待校方关于更换导师的答复,但却收到北京某大学的退学通知。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人市教委、北京某大学均明确表示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被上诉人市教委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学生申辩书;2、北京某大学医学部学生郭某某申诉的答复;3、学生申诉当面复查记录表;4、北京某大学医学部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2011年12月1日);5、北京某大学医学部学生申诉复查决定送达说明(2011年12月1日);6、表决票;7、表决票汇总;8、申诉会议记录;9、申诉书;10、郭某某校内申诉提交的证据;11、校内复查证据目录;12、考勤记录;13、谈话记录;14、通知及短信记录;15、短信记录;16、关于郭某某留校察看期间的管理暨导师指导的建议;17、关于儿科教研室为博士研究生郭某某成立导师指导小组申请的批复;18、交费注册的通知、注册表、申请;19、北京某大学2011-2012学年校历;20、退学决定书送达证明;21、退学决定书及关于给予郭某某退学处理的报告;22、北京某大学医学部部务办公会会议纪要;23、授权委托书;24、校发(2006)203号关于授权相关会议履行“校长会议”职责的决定;25、《北京某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部分);26、北京某大学医学部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2011年7月22日);27、北京某大学医学部申诉复查决定书送达说明(2011年7月22日);28、关于给予郭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29、北京某大学医学部违纪处分决定送达说明。证据1证明学生申诉事项与请求,证据2-29证明不予支持学生申诉事项的事实和依据。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上诉人郭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挂号信信封及送达回证;2、北京某大学医学部导师丁给当地县委及法院院长信件2封;3、郭某某签名的学生申诉复查决定送达说明;4、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2011年12月1日)郭某某申诉书;6、短信通信记录2页;7、给北京某大学医学部老师联系记录;8、北大医院研究生办公室关于2010级科研博士郭某某交费注册的通知;9、郭某某给段老师信件;10、请假条4份;11、学生申诉复査决定书(2011年7月22日);12、关于给予郭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2011年7月12日);13、学生申辩记录表;14、更换导师申请表;15、郭某某给周校长申请书2份;16、给北大医院领导信件;17、退学决定书(2011年11月14日);18、录音整理资料。上述证据用以佐证起诉意见。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被上诉人北京某大学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学生违纪处分材料(情况反映相关记录表、违纪情况相关调查取证表、院(部)初步处理意见、相关部门和上级领导审核及决议、处分决定的送达),证明郭某某自2011年5月18日至6月18日未到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和训练,未向科室及医院研究生办公室请假,旷课超过50学时,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和本着对学生负责的原则及考虑到郭某某的家庭情况,经医学部第18次部务会讨论决定给予郭某某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2、北大第一医院教育处研究生办公室对郭某某进行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请、北京某大学第一医院对郭某某进行开除学籍处分的请示,证明郭某某自2011年5月18至6月底,均未到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和训练,也未向科室及医院研究生办公室请假,经北京某大学医学部学位委员会北京某大学第一医院学位分会及北京某大学第一医院院务会讨论决定给予郭某某开除学籍的处该处分向北京某大学医学部研究生院和北京某大学医学申请和请示的情况;3、北医(2011)部研字131号《关于给予郭某某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及北医(2011)部研字132《关于郭某某留校察看期间的管理暨导师建议》;4、学生申诉处理材料(申诉提出记录及申辩材料、申诉复查及北京某大学第一医院对郭某某申诉的应诉材料及附件、学生申诉当面复查记录、表决票汇总及否决票),证明北京某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就郭某某针对留校察看处分的申诉依法召开申诉会并给予郭某某旷课超过50学时的事实清楚、申诉委员会维持该处分,且复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合法有效;5、北京某大学医学部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及送达说明(2011年7月22日),证明北京某大学郭某某针对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的申诉依法复查并维持原决定,复查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6、关于儿科教室为博士研究生郭某某立导师小组申请的批复,证明针对郭某某提出的变更导师的申请、北京某大学第一医院教处研究生办公室基于对郭某某学业的考虑并结合其主要侧重的砑究课题方向决定为郭某某成立博士导师指导小组;7、北京某大学医学部关于学生郭某某退学程序的说明及附件(北京某大学北京某大学医学部授权委托书、关于授权相关会议覆行“校长会议》职责的决定、北京某大学医学部部委办公会议纪要、证明根据以上附件文件、北京某大学常务副校长兼北京某大学医学部常务副主任柯代表北京某大学全权负责医学部对外事务,由柯主持的北京某大学医学部部务会议有权履行行使校长会议”的相关职权、该部务会议有权对学生退学处理作出决定;8、北京某大学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关于给予郭某某退学处理的报告、北京某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关于给予郭某某退学处理的报告、北大医院院务办公转(催)办单、北京某大学医学部外收文处理单,证明郭某某自2011年8月22日至11月始终未进行学籍注册以及参加所在科室的科研训练和学习,北大第一医院教育处研究办公室在此期间多次通知并警示郭某某,但是郭某某仍无故旷课和不按规定注册,其行为违反《北京某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北京某大学研究生院医学部分院、北京某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经院长办公会决定拟对郭某某予以退学处理并向医学部报告;9、北京某大学作出退学处理的相关材料(北京某大学2011-2012学年校历及医学部2011学年注册登记表、2011年丁教授实验室研究生考勤记录、张老师通知郭某某注册的聊天记录及谈话交流记录、段某某郭某某来信的回信及传达回信精神的记录、北大医院教育处研究生办公室说明及交费注册通知),证明郭某某自2011年8月22日开学至11月始终未进行学籍注册,亦未参加所在科室科研训练和学习,老师多次通知并警示郭某某,但其仍然无故旷课和不进行注册,违反了《北京某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十一)、(十二)项的规定,给予郭某某退学处理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10、北京某大学退学决定书、关于给予郭某某退学决定书送达证明,证明由于郭某某在留校察看期间违反学籍管理有关顶,其行为违反《北京某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十一)、(十二)的规定,经2011年医学部第27次部务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郭某某退学处理以及退学决定书按照程序送达给郭某某本人;11、北京某大学医学部学生退学申诉处理卷宗(申诉提出记录、申诉书及上交的证据材料,申诉复查及郭某某申诉的应诉材料及应诉材料附件,学生申诉当面复查记录、表决票汇总及表决票),证明郭某某关于退学决定的申诉,北京某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召开申诉会并给以郭某某充分申辩机会,但由于郭某某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事实清楚,申诉委员会维持退学决定,该复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决定合法有效;12、北京某大学医学部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及送达说明(2011年12月1日),证明就郭某某关予退学决定的申诉,北京某大学依法进行了复查并维持原决定,复查决定送达给郭某某本人签收;13、北京某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暨医学部研究生管理暨培养的相关规定(有关《北京某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备案说明、《北京某大学研究生籍管理实施细则》、《北京某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北京某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北京某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证明北京某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暨医学部研究生管理暨培养的相关规定,是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北京某大学以及北京某大学医学部具体情况而制定的,北京某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05年报教育部学生司备案。郭某某因违反《北京某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十一)、(十二)的规定,学校对其行为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相关规定。

上述证据全部随案卷移送本院。本院经查阅一审卷宗,—审法院庭审质证。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郭某某提交的证据2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郭某某提交的其他证据、市教委以及北京某大学提交的证据均与本案有关,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能够作为证明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均予以采纳。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郭某某原系北京某大学医学部2010级儿科科研型博士研究生。2011年5月18日至6月18日,郭某某未至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和训练,亦未向所在科室及医院研究生办公室请假。同年7月12日北京某大学医学部根据《北京某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郭某某留校察看处分,为期一年,自2011年7月12日起。该处分决定于同年7月14日送达郭某某郭某某不服,提出申诉,北京某大学医学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于7月22日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并送达郭某某,该申诉复查决定维持了原留校察看处分决定。2011年8月22日至11月期间,郭某某未进行学籍注册和参加实验室科研工作和训练,同年11月14日北京某大学依据《北京某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第(十二)项之规定,作出退学决定,对郭某某予以退学处理。该决定同年11月17日送达郭某某郭某某不服,于同年11月21日向北京某大学医学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该委员会于同年12月1日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并送达郭某某,该复查决定维持原退学决定。郭某某不服,于2012年1月5日向市教委提出申诉,申诉请求为:1、请求学撤销2011年11月14日作出的退学决定,保留其北京某大学研究生的学籍;2、请求撤销2011年7月12日作校察看处分;3、请求调换博士研究生导师;4、请求校长按时发放国家给予学生的各种补助,恢复其第二学年奖学金的参评资格5、由于校方无故拖延导致的学业落后、不能按时毕业取得学位,请允许其推迟毕业以取得学位文凭。市教委经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被诉答复:市教委认为,关于郭某某的第二项申诉请求,由于已经超过了申诉时效,故不予受理。关于第一项申诉请求,北京某大学给予郭某某的退学处理属于学籍管理行为根据《北京某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研究生未请假连续两周擅自离校又无正当事由或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和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科研等活动者,以及在校生逾期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应予以退学。北京某大学多次催告郭某某郭某某未进行注册,也未参加科研学习,违反了学校规定,达到退学标准,北京某大学按照学生学籍处理工作程序给予其退学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理恰当,没有违反有关规定。郭某某的第三、四项申诉请求均不属于学生申诉的受理范围,故不予受理。关于郭某某的第五项申诉请求,由于郭某某已经退学,不存在推迟毕业和取得学位文凭的问题。综上,市教委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郭某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郭某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另查,针对郭某某提出的导师更换申请,2011年7月22日,北京某大学第一医院教育处研究生办公室作出《关于儿科教研室为博士研究生郭某某成立导师指导小组申请的批复》确定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为:丁、潘、王某某郭某某在本院开庭审理中认可知晓该导师指导小组成立的事实,并称因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仍有原导师丁其未至所在科室实验室参加科研工作和训练。

本院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第六十四条规定,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本案中,郭某某于2011年7月22日收到留校察看处分决定的申诉复查决定后,于2012年1月5日方向市教委提出申诉,已经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申诉期限市教委经过审查后,对于郭某某请求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的申诉请求,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四)规定,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2007年9月起实行的《北京某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北京某大学医学部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北京某大学医学部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北京某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十一)和第(十二)的规定,研究生未请假连续两周擅自离校又无正当事由或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和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科研等活动,在校生逾期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应予退学本案中,自2011年8月22至11期间,郭某某未进行学籍注册,未参加实验室科研工作和训练,亦未向所在科室及医院研究生办公室请假,达到上述规定的退学标准。北京某大学按照学生学籍处理工作程序给予其退学处理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市教委在经过审查后,对于郭某某请求撤销退学决定并保留北京某大学研究生学籍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郭某某以其与导师存在纠纷而未参加实验室科研工作和训练,并向学校提更换导师的申请,同时其一直在向学校申请延期交纳学费为由,主张其未进行学籍注册未参加实验室科研工作和训练存在正当事由。但在本院开庭审理中郭某某认可其知晓北京某大学鉴于其提出的更换导师申请而为其成立导师指导小组的事实,并称因导师指导小组成员中仍有原导师丁,故其未至实验室参加科研工作和训练。本院认为,北京某大学根据教学领域工作的需要,结合郭某某申请更换导师的理由,决定成立导师指导小组对郭某某的学业进行指导,已经充分考虑了郭某某的利益。在此情况下,郭某某仍未至实验室参加科研工作和训练,系自行放弃其学业的学习。故郭某某关于其未参加科研工作和训练,系自行放弃其学业的学习。故郭某某关于其未参加科研工作和训练存在正当事由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郭某某关于其已经向学校申请延期交纳学费、延迟进行学籍注册一的主张,因无有效证据证明郭某某主张的申请已获北京某大学的批准,故郭某某关于其未按时进行学籍注册存在正当事由的诉讼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学生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对象限于学校作出的复查决定。本案中,郭某某关于请求调换博士研究生导师、请求校长按时发放国家给予学生的各种补助并恢复其第二学年奖学金的参评资格以及允许其推迟毕业以取得学位文凭的申诉内容并不属于上述规章规定的学生申诉范围。且由于北京某大学已作出退学决定,即不存在推迟毕业和取得学位文凭的问题。教委在被诉答复中针对上述申诉内容作出的答复亦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郭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梁   菲

代理审判员      魏浩锋

代理审判员      朱一峰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