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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侃等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的刑事辩护案

更新时间:2016/1/6 点击次数:17859 作者:admin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汇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忠出生略,住址略。1996年2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8年7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押于贵州省凤冈县看守所。

辩护人向东,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侃,绰号“胖子”,男,出生略,住址略。2008年7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承富,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木,小名“江老二”,男,出生略,住址略。1997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9月1日减刑释放。2008年7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丁#亮,别名丁亮,男,出生略,住址略。2008年9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叶#明,小名“叶老四”,男,出生略,住址略。2008年8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富刚,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飞,小名“张老二”,男,出生略,住址略。2008年8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盛#涛,男,出生略,住址略。2009年2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2月14日在武汉汉口车站被抓获),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令狐兴中,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贵,绰号“黄毛”,男,出生略,住址略。2006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8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高#阳,又名高阳超,男,出生略,住址略。2008年8月4日被舞阳县公安局章化派出所收押,2008年8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高#记,男,出生略,住址略。系被告人高#阳之父。

被告人谯#元,又名谯洪,绰号“野猪”,男,出生略,住址略。1997年6月至2000年6月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收容教养三年。2003年12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2003年9月5日起至2004年9月4日止。2008年8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张#海,绰号“张艾”,男,出生略,住址略。2006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8年7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成#伟,绰号“南海成”,男,出生略,住址略。2008年6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遵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8年10月14日移送汇川区公安分局并案侦查。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冷#海,男,出生略,住址略。2008年8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桂斌,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亮,别名闫小强,男,出生略,住址略。1984年4月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8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光辉,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洪,男,出生略,住址略。2008年7月1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光国,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华,男,出生略,住址略。2008年8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文玉,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冯娟,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勇,男,出生略,住址略。2009年3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日由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2009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范华勇,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富强,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伟,男,出生略,住址略。2008年7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钟#林,又名钟恩,男,出生略,住址略。1993年4月因犯强奸罪被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8月2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姚仕海,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莹,女,出生略,住址略。2008年10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邹建忠,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勇,又名陈小勇,男,出生略,住址略。2008年7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罗朝明,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屈#佳,男,出生略,住址略。2008年7月2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8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逮捕,2009年3月27日因病被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锦荣,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云,女,出生略,住址略。2008年8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罗朝瀚,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方勇,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2009)遵市汇检刑初字第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招摇撞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侃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包庇罪;被告人江#木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招摇撞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丁#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叶#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盛#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杜#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高#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谯#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成#伟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冷#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招摇撞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孙#亮犯招摇撞骗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彭#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华犯招摇撞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彭#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钟#林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曾#伟曾#莹屈#佳陈#勇刘#云犯开设赌场罪,于200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琴、程祉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忠及其辩护人向东、被告人陈#侃及其辩护人杨承富、被告人江#木丁#亮、被告人叶#明及其辩护人刘富刚、被告人张#飞、被告人盛#涛及其辩护人令狐兴中、被告人杜#贵、被告人高#阳及其法定代理人高#记、被告人谯#元张#海成#伟、被告人冷#海及其辩护人陈桂斌、被告人孙#亮及其辩护人王光辉、被告人彭#洪及其辩护人陈光国、被告人王#华及其辩护人李文玉、冯娟、被告人彭#勇及其辩护人范华勇、梁富强、被告人曾#伟、被告人钟#林及其辩护人姚仕海、被告人曾#莹及其辩护人邹建忠、被告人陈#勇及其辩护人罗朝明、被告人屈#佳及其辩护人廖锦荣、被告人刘#云及其辩护人罗朝瀚、罗方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998年,被告人彭#忠减刑释放后,开始在遵义城区混社会,先后两次杀伤在遵义火车站一带略有名气的潘#伟,受到很多社会青年的尊敬、崇拜,在具有一定威望后,被告彭#忠开始物色一批效忠自己的兄弟,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和无业人员也纷纷投奔,随着组织成员的不断增多逐渐演变成一个有明确组织、领导者,有固定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被告人彭#忠是领导者,基本固定骨干成员有被告人陈#侃叶#明冷#海张#飞江#木,积极参加者有丁#亮高#阳盛#涛张#海杜#贵彭#洪彭#勇谯#元,该组织通过在遵义市两城区及正安、金沙等县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具备组织性、公开性、持续性、暴力性,社会危害程度不断加剧。为严格控制该组织,进一步建立自己的威信,被告人彭#忠等人在长期违法犯罪过程中形成了约定俗成的规定:1、组织成员要服从安排、听从调遣,否则将受到彭#忠的责骂、报复或者幵除;2、每一个组织成员必须做好彭#忠安排的事,且只能听从安排办事,不能问原因;3、所有成员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4、未经彭#忠允许不得在外惹事,否则出问题彭#忠不会出面摆平;5、内部要团结、不能出卖兄弟;6、凡属彭#忠安排的事大胆做,出任何问题由彭#忠负责跑关系;7、不能背叛或者做对不起彭#忠的事;8、如遇危险保镖要全力保护彭#忠

彭#忠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聚敛钱财,部分用以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及运转。被告人彭#忠通过组织、指挥陈#侃叶#明张#飞以及其他组织成员,以为他人摆平事端收取“业务费”、替人催款讨债、放高利贷、强入干股、看场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抢劫、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用所得的钱财支持组织犯罪,为成员提供食宿、购买健身器材和作案工具、发放工资,支付组织成员吃、喝、玩所需费用等。

被告人彭#忠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通过有组织地在遵义市两城区及金沙、正安等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控制-义市两城区赌博娱乐行业场所的经营、安全,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老百姓敢怒不敢言,安全感普遍下降。

二、敲诈勒索罪

1、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彭#忠彭#洪彭#勇、“童三”、“林老四”、“崔崔”、“陈德明”等人,偶然得知朱某标是传销人员后,产生了敲诈的念头,将朱某标从本区澳门路强行带至红花岗区南站家属房“童三”的租房处,使用威胁手段,让朱某标退出在传销期间骗得的10万元,朱某标电话向另一传销人员江某军求援,后江某军筹款10万元,在彭#忠等人指定的南门关天桥下交钱后,彭#忠等人才将朱某标放走。

2、200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彭#忠钟#林吴#刚(另处)、欧#志(另处)、唐#江(另处)受邀约,向陈某浪、詹某飞索要冯#论因打牌输的钱。案发当天,被告人彭#忠带领丁#亮高#阳盛#涛朱#龙(另处),随同上述人员到湄潭县找到陈某浪,将其带到遵义市“达林”酒店、“漫谷湟宫”等地扣押,让陈某浪退出与冯宗伦打牌的钱,陈某浪打电话给廖#强等人,当晚廖#强王#中詹#飞等人赶到遵义,与彭#忠等人谈判后,彭#忠答应由陈某浪支付三万元后才能放人,次日,廖#强被迫将筹集的三万元钱交给彭#忠等人后,陈某浪得以释放。后钟#林欧#志吴#刚各分得赃款3,000元,高#阳丁#亮盛#涛朱#龙各分得300元,其余由彭#忠等人分摊。

3、200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彭#忠彭#洪经预谋后带领彭#勇张#飞陈#侃高#阳丁#亮盛#涛鄢#强(另处)、朱#龙(另处)等人,将徐某华、马某从本区贵阳路强行带到红花岗区花台坡“华鑫”浴室,以徐某华是传销人员,不拿钱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威胁徐某华,徐某华被迫交出储蓄卡和密码。次日,由彭#忠安排张#飞鄢#强带着马某到银行取出现金96,000元交给彭#忠后,徐某华、马某二人才得以释放。彭#忠将上述赃款分发上述参与人员。

4、2007年夏天,被告人彭#忠得知茅草铺“水磨坊”啤酒机赌场生意好,想参与占干股分红,便通知冷#海,由冷#海与“水磨坊”老板宋某强谈占干股一事,当天冷#海与宋某强谈判未果,彭#忠即打电话调遣张#飞江#木等人将“水磨坊”的啤酒机砸掉。第二天,宋某强被迫请彭#忠冷#海孙#亮等人到本区“恒瑞福”海鲜大酒楼吃饭,并拿出10,000元给彭#忠等人后,彭#忠答应不再到“水磨坊”骚扰。后彭#忠将上述赃款分发。

5、2006年6月,被告人彭#忠费#俊(另处)邀约,处理“祥龙”汽车修理厂老板张#杰与“洪华”修理厂老板骆#华因维修田#礼的川路车发生纠纷一事,彭#忠使用语言相威胁,迫使张#杰打欠条承担骆#华田#礼的损失共计3,900余元,另支付彭#忠等人劳务费2,500元。次日,经中间人说情,彭#忠等人将所得“劳务费”退还张#杰1,500元。

6、2006年,被告人江#木以在火车站附近“万客隆”玩游戏输钱为由,让老板袁某洪等人退还,袁某洪没有答应其无理要求,事后从多方考虑,袁某洪请朋友约江#木等人谈和,双方未达成共识,数天后,江#木再次带人前往“万客隆”,将一台游戏机砸毁。袁某洪不得已再次请朋友调和,江#木等与袁某洪等人经过谈判,后由袁某洪支付2,0OO元给江#木

三、抢劫罪

1、2005年8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成#伟等人经预谋后,安排喊客女将何某涛诱骗到北京路狮山酒店后面一旅社,介绍卖淫女周某梅与其嫖宿后,由向#林陈#敏(二人已判刑)、张#生雷#达(二人另处)以何某涛嫖娼为由,对其实施殴打,抢走现金300余元,硬壳遵义香烟一条、零食等。

2、2005年8月12日时许,被告人成#伟等人经预谋后,安排喊客女卢某秀将许某云、熊某诱骗到北京路狮山酒店后面一旅社,介绍卖淫女宋某及另一卖淫女与其嫖宿后,由向#林张#生雷#达以二人嫖娼为由,实施殴打后抢走现金700余元。

四、招摇撞骗罪

200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彭#忠王#华冷#海孙#亮江#木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华假扮买矿老板与卖矿者倪某某商谈买卖钥矿事宜,经过协商,以每吨11,000元的价格购买五吨矿,过磅称重后付款。十多天后,双方准备交易,约定将钼矿运到新蒲镇过磅,被告人彭#忠等人按照预谋时商量的,用事先准备的货车随同倪某某到颜村附近将货运出,被告人王#华江#木及货主倪某某乘坐冷#海驾驶的小轿车在货车前面开道,被告人彭#忠孙#亮驾驶一辆自由舰轿车在新蒲设伏,当货车行到蚕科所前方500米左右,被告人彭#忠孙#亮开车追上并以警察身份呼叫,让货车停车检查,倪某某以为真是警察,便与冷#海等人一起逃离,被告人孙#亮根据彭#忠安排将钼矿运到遵义县枫香镇藏匿。一个月后销赃得款三万余元。后彭#忠将上述款项分发。

五、故意伤害罪

1、2007年9月,被告人彭#忠在红花岗区镇隆二区开设赌场后,为控制其他赌博场所在镇隆出现,安排叶#明等人将一外地人开设的赌场砸毁,9月21日,李#忠等人出面为外地人调和,刚到彭#忠开设的赌场门口,就被叶#明陈#侃等人持砍刀、扁担致伤。李#忠在住院期间,彭#忠支付了一万元医药费。经法医鉴定,李#忠所受之伤为重伤。

2、200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彭#忠授意被告人谯#元、鑫仔、“耗儿”、“健美”等人寻找并报复与自己有仇的张#晶,4月29日,被告人谯#元等人在合众路发现张#晶后,持刀将其砍伤。经法医鉴定,张#晶所受之伤为轻伤。

3、200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张#飞丁#亮等人不服自己管理,对其产生不满,在红花岗区花台坡趁丁#亮酒醉之机,持刀将其砍伤。经法医鉴定,丁#亮所受之伤为轻伤。

六、寻衅滋事罪

1、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彭#忠为了检验准备加入自己组织的新疆人的能力,安排何#前(另处)带新疆人和其他人员到香港路茗轩茶楼砸场子,两名新疆人被抓。彭#忠接到何#前汇报后,极为不满,再次安排张#飞高#阳丁#亮盛#涛朱#龙(另处)前往茗轩茶楼。五人接指示后迅速前往,刚遭到滋扰的茶楼一片混乱,公安机关干警接报后刚到达茶楼下,张#飞等人为了完成彭#忠交办的任务,对人民警察视而不见,持刀冲上茶楼对彩球机、显示器进行砍、砸,数分钟后离开,张#飞打电话向彭#忠汇报,彭#忠安排五人回金银新村休息。

张#飞等人回到租房处不到半小时,彭#忠再次调遣江#木率领张#飞丁#亮高#阳盛#涛何#前朱#龙等人到澳门路“小太阳”彩球赌场,持刀将赌场内的赌博主机、显示器、桌椅砸毁。

2、2008年4月16日晚,杨#刚(绰号“猫儿”,另处)等人在中华路“钻石年代”“555”包房玩耍时,无故殴打服务员江某宇,江因惧怕未吱声,退出包房后向客户经理张某光反映,张为避免事态扩大,将江调开“555”包房并亲自到该包房服务,次日凌晨1时许,杨#刚等人离开包房,经过“大通大”宾馆门口时遇见江某宇,为发泄不满情绪,杨#刚电话通知盛#涛等人前来帮忙,被告人盛#涛等人接电话后与丁#亮朱#龙迅速赶到,在杨#刚示意下,盛#涛丁#亮等人追打江某宇未果,又追打与江某宇一起的“钻石年代”员工张某伟、甘某,将二人致轻微伤。

3、2006年11月,被告人成#伟得知朋友王#学的岳父与他人扯皮后,带了几个青年迅速前往,在遵义县新舟镇街上,对租王#学岳父家房子开理发店而发生纠纷的冉某志夫妻进行殴打,其他人员将理发店的洗发水等物品掀翻在地后离开。

七、非法拘禁罪

1、2003年9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彭#忠谯#元殷#阳(二人已判刑)等人借口陈某与郑某苇发生了性关系,要求陈某赔偿经济损失,一同来到香港路松庄小区,持刀威胁并殴打陈某及其舅舅周某某,并将陈某扣押在殷#阳的车上,声称要五千元才能放人,期间陈某被非法拘禁5小时。

2、2007年元月,被告人彭#忠等人准备经营松脂生意,委托任某某打听办理相关手续,任某某找到李某某帮忙,李某某得知熊某某手中有一经营松脂的手续准备转让,李某某即从熊某某处获取手续拿给被告人彭#忠过目,被告人彭#忠将手续保留并称等广西老板来后再议手续转让事宜。某日上午8时许,李某某与被告人彭#忠冷#海孙#亮及中间人任#刚同往绥阳县林业局验证手续真伪,经林业局鉴定,李某某提供的手续是仿造的,被告人彭#忠当即大骂李某某。并与冷#海孙#亮将李某某押上车实施殴打,后带到“浪漫海湾”茶楼一包房,再次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茅草铺派出所接报案后将几人带到派出所,被告人彭#忠等人趁公安于警离开之机,公然在派出所对李某某再次进行殴打。后李某某在被迫写下二万元欠条后,于下午17时许才得以离开。后李某某为躲避被告人彭#忠追债,被迫离开家乡。

3、2006年的一天,被告人彭#忠乘坐由刘#华驾驶的轿车从仁怀市回遵义,途中发生车祸,彭、刘二人均受伤。一个月后到交警队接受调查处理时,因刘#华无驾驶证,彭#忠在交警队谎称是自己驾车肇事,愿意承担责任。在彭、刘二人要求下,交警部门同意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事后,彭#忠刘#华结算车祸造成的损失,要求刘#华支付11万元的补偿。刘#华因惧怕彭#忠,被迫答应彭#忠的无理要求。由于刘#华无力偿还,四处躲债,两个月后,彭#忠张#飞等人在遵义县喇叭镇发现了刘#华,将其强行带上车,押到遵义市南京路“浪漫海湾”茶楼,王#华江#木等人按照彭的指示同往茶楼助威,彭在茶楼用满刺刀威胁并敲打刘,刘跪地求饶,并答应十天后还一万元,彭让刘的女朋友田某作保,田某只愿意替刘还一万元,后经协商,由田写一张一万元的欠条、刘写一张十万元的欠条交给彭后方得以离开。

数十天后,刘#华在遵义市南门关被彭#忠的耳目发现,彭#忠陈#侃开车强令刘上车,刘不从,被彭用钢管殴打,强行带到“华鑫”洛室一包房,并通知张#飞丁#亮等人也到“华鑫”浴室,在包房内彭#忠陈#侃再次用钢管殴打刘#华,并威胁不还钱就打残废。彭#忠等人将刘#华控制到第二天九时许,后彭#忠接到叶#明电话,得知叶#明等人在镇隆赌场砍伤人,便带上刘#华一同前往镇隆,刘#华彭#忠等人不备得以逃脱。

八、开设赌场罪

1、2007年6月,被告人彭#忠曾#莹曾#伟陈#侃等人合伙在红花岗区碧云路“威尼斯”茶楼开设彩球赌场,被告人彭#忠曾#莹曾#伟陈#侃各占10%-30%不等的股份,2008年1月,被告人彭#忠曾#莹等人将赌场搬至海尔大道“播林楼”茶楼继续开设,被告人陈#勇屈#佳参加合伙经营,各占10%的股份,被告人陈#勇在赌场作领班,被告人彭#忠安排叶#明杜#贵朱#龙高#阳丁#亮盛#涛等人在赌场负责收银、赔币、开球、记账、端缸、看场子等工作,每人每天100元工资。赌场开设一年,彭#忠等人共计盈利几十万元。

2、2007年,被告人彭#忠冷#海孙#亮叶#明等合伙在红花岗区镇隆二区开设“猜字谜”赌场,被告人彭#忠安排丁#亮张#飞高#阳等人在赌场负责收银、赔币、开球、记账、看场子等工作。每人每天50-70元工资。

3、2007年,被告人彭#忠陈#侃曾#伟等人合伙在金沙县开设赌场,被告人彭#忠安排丁#亮冯#波卢#兵(二人另处)等人在赌场负责看场子、开球等工作。

4、2008年年初,被告人彭#忠在红花岗区中华路“幸福时光”三楼“百度”商务会所开设彩球赌场,安排叶#明高#阳丁#亮盛#涛张#飞杜#贵等人在赌场具体负责开球、赔币、端缸、看场子等工作。3月,被告人彭#忠将赌场搬到遵义市内环路“华鑫”浴室与被告人陈#侃江#木合伙经营,由被告人江#木负责维护赌场秩序、叶#明负责招揽赌客,被告人刘#云韦#祝(另处理)负责管账、发工资,被告人高#阳丁#亮盛#涛张#飞张#海杜#贵等人继续负责开球、赔币、端缸、看场子、放哨等工作,每人每天100元工资。

5、2008年4月,被告人彭#忠与他人合伙在红花岗区北京路口“戴维营”茶楼开设彩球赌场,安排被告人高#阳杜#贵、“彭四”等人在赌场负责开球、赔币、端缸等工作,每人每天100元工资。

6、2008年6月,被告人彭#忠陈#侃在正安县“天上人间”夜宵城开设彩球赌场,被告人彭#忠具体安排叶#明陈#侃高#阳杜#贵韦#祝等人负责记账、开球、赔币等工作,每人每天100元工资。

7、2008年,被告人彭#忠王#华彭#珙合伙在红花岗区沙河小区“碧海蓝天”浴室开设彩球赌场,被告人王#华负责出资购设备,被告人彭#洪联系场地、联络客人。

九、包庇罪

2008年7月17日,汇川区公安分局对被告人彭#忠组织成员实施大规模抓捕行动,被告人陈#侃为防止组织内部更多犯罪事实暴露,彭#忠的保镖丁#亮高#阳朱#龙提供3,000元人民币作为逃跑路费,三人成功逃离了遵义。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彭#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招摇撞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侃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包庇罪;被告人江#木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招摇撞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丁#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叶#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盛#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杜#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高#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谯#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成#伟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冷#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招摇撞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孙#亮犯招摇撞骗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彭#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华犯招摇撞骗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彭#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钟#林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曾#伟曾#莹屈#佳陈#勇刘#云犯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忠提出其不是主犯;没有制定帮规,涉黑不成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招摇撞骗没有参与。其辩护人提出:1、他的行为不完全符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相关特征,他们只是在萌芽阶段,应该比照其他犯罪行为进行处罚;2、敲诈勒索为从犯、招摇撞骗应该按诈骗罪定罪;3.故意伤害系轻伤,可以从轻处罚;4、不构成非法拘禁罪;5、开设赌场是一般犯罪行为。

被告人陈#侃提出不构成领导、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控其犯包庇罪、非法拘禁罪不是事实;指控故意伤害一事其在场,但并未动手。其辩护人提出:1、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应以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从轻处罚;2、敲诈勒索罪是从犯;3、指控的非法拘禁罪证据不足,受害人有明显的过错;4、故意伤害情节轻微;5、开设赌场罪名不持异议,但是情节轻微;6、包庇罪不成立;7、陈#侃也是受害者;8、车辆不应该扣押,应该返还。建议在五年以下从轻量刑。

被告人江#木对指控其犯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及涉黑罪名有异议。

被告人丁#亮提出非法拘禁没有参加。

被告人叶#明提出其没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开设赌场。其辩护人提出:1、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不构成开设赌场罪;3、故意伤害已进行了赔偿,应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飞认为起诉指控全部不是事实。

被告人盛#涛提出指控敲诈勒索部分,当时其还不认识彭#忠等人寻衅滋事第一起没有参与;在赌场只是上班;对涉黑罪名有异议。其辩护人提供遵义市劲宏文武学校证明两份,说明盛#涛从2007年2月23日起至当年10月中旬离校一直担任武术教练,均认真负责,该校严禁工作期间外出(包含夜间),盛#涛在任职期间没有违反教职工手册之规定的记录。提出:1、盛#涛没有参与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行为,指控证据不足;2、第一次寻衅滋事当时是在上班,第二次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是一起治安案件;3、开设赌场罪罪名不成立,应该是一个雇工的行为;4、不应该认定是该组织的成员。

被告人杜#贵对指控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开设赌场罪均有异议。

被告人高#阳提出非法拘禁不是事实。其法定代理人高#记提出:1、作案时大多数不满十八周岁,希望从轻处罚;2、开设赌场指控五次,但时间冲突。

被告人谯#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有异议。

被告人张#海提出其没有涉黑,没有开设赌场。

被告人成#伟提出其没有抢劫。

被告人冷#海对起诉指控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拘禁罪有异议。对其余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不构成敲诈勒索罪;3、不构成非法拘禁罪;4、对开设赌场和招摇撞骗罪不持异议,但是可以从轻处罚;5、具有重大立功情节,请法庭依法处罚。

被告人孙#亮对起诉指控均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招摇撞骗和开设赌场都是从犯,应免除处罚,他们不应该按冒充警察来定罪,应以冒充检查人员来定罪;2、被告人的家庭很困难,认罪态度较好;3、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要件不充分,不构成本罪;4、对非法拘禁罪行为的性质只是合作纠纷,也没有构成该罪的相关构成要件,所以不构成本罪。

被告人彭#洪提出其不构成涉黑罪名;敲诈勒索第二起其没有参与;第一起也没有参与没有开设赌场。其辩护人提供被告人彭#洪书写的检举材料一封,提出:1、敲诈勒索罪的受害人都是犯罪嫌疑人,退出的钱也都不是受害人本人的钱,事后他们也返还了被骗人员的钱,他们的敲诈对象不是合法经营人的钱,他们侵犯的不是正常的经济活动和生活;是从犯,起辅助作用;自愿认罪,坦白交代;愿意积极退赃;具有立功表现。2、开设赌场他只是联系场地,主要犯罪行为没有设施,是从犯,社会危害性小。3、指控其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证据是不足的。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华对非法拘禁有异议,其余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

1、招摇撞骗不是主要人物,起次要辅助作用,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剥夺受害人自由的行为,无预谋行为;3、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从轻处罚;4、具有立功情节。请法庭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彭#勇提出其没有参加涉黑组织。其辩护人提出:1、对指控敲诈勒索不持异议,系从犯;2、对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持有异议,只是一般违法犯罪。本案不存在黑社会组织,也就不存在参与。彭#勇有自首情节,是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曾#伟钟#林曾#莹屈#佳陈#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钟#林之辩护人提出:是受他人邀约参与,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勇之辩护人提供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街道办事处澳门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说明陈#勇之父已经去世,其继母系低保户。提出:系从犯,是工作人员,决定权不在他们手上,参与时间短,获得的经济利益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曾#莹之辩护人提出:1、初犯;2、她只是提供场所开设赌场,作用不大;3、她是因为其他原因想尽快找钱补偿他的母亲与姐姐;4、在公安机关也如实供述了罪行建议对其从轻考虑。

被告人屈#佳之辩护人提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是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

被告人刘#云之辩护人提出:1.开设赌场罪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刘#云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相关构成要件,她只是该场所的员工;2.也不能按照赌博罪论处。请求法庭宣告刘#云无罪。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998年,被告人彭#忠减刑释放后,开始在遵义城区混社会,先后两次杀伤在遵义火车站一带略有名气的潘#伟,受到很多社会青年的导敬、崇拜。

2004年,被告人谯#元跟随被告人彭#忠混社会,被告人彭#忠在本区杭州路花鸟市场租赁一套住房与谯#元合住;2007年开始,被告人彭#忠与2002年认识的被告人王#华及2003年认识的被告人彭#洪一起找钱;被告人江#木与被告人彭#忠儿时相识,2005年被告人江#木释放出来即和被告人彭#忠一起混社会;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丁#亮高#阳彭#果介绍认识被告人彭#忠,又经彭#果等人介绍,朱#龙盛#涛认识了被告人彭#忠,2007年下半年即跟随被告人彭#忠;2006年下半年,被告人张#飞经被告人江#木介绍认识被告人彭#忠;被告人叶#明与被告人彭#忠是老乡,2007年下半年即跟随被告人彭#忠彭#忠要求他们不能在外惹事,不能打架,如果不听彭#忠的话,彭#忠就不让他们在赌场里上班。彭#忠在2007年上半年还在金银新村菜市附近租赁了一套每月租金700元的住房供丁#亮高#阳张#飞居住。2008年上半年,彭#忠在中新广场租赁了一套每年租金一万元的住房给韦#祝(另处理)和盛#涛居住。2006年年初,被告人陈#侃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彭#忠,即跟随被告人彭#忠找钱。被告人彭#忠安排被告人江#木等人到其开设的赌场上班,每人每天工资100元(仅有个别赌场每天工资50元),饮食都由赌场解决,双方是老板和员工的关系。平常在外消费都是被告人彭#忠买单。通过为被告人江#木等人提供工作机会、发给工资、饮食不花钱、消费不买单、提供住宿等方式,被告人彭#忠笼络了上述人员,也树立了自己的权威地位。这些人尊称被告人彭#忠为“大哥”,称呼被告人彭#忠为“湘哥”。被告人彭#忠对其手下有严格要求。被告人丁#亮高#阳盛#涛朱#龙都会武术,是被告人彭#忠的保镖,扯皮时被告人彭#忠都叫被告人丁#亮等人一起,有时还负责送被告人彭#忠回家。被告人陈#侃江#木是被告人彭#忠的得力助手,帮助其管理赌场,成为团伙中的骨干。被告人张#飞江#木充当打手,每次滋事都冲在最前面。被告人江#木还带了一帮小弟,被告人彭#忠如要扯皮或者敲诈别人的财物,被告人江#木都会调人来帮忙。下面兄弟们称呼被告人江#木为“江二哥”,被告人陈#侃为“陈总”,被告人叶#明为“叶四哥”,被告人张#海为“艾哥”,其他人则互呼小名或者缚号。

至2007年,被告人彭#忠通过物色刑满释放人员和无业人员成为效忠自己的兄弟,逐渐演变成一个有明确组织、领导者,有固定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被告人彭#忠是领导者,基本固定骨干成员有被告人陈#侃江#木,积极参加者有叶#明张#飞丁#亮高#阳盛#涛张#海杜#贵(被告人谯#元在2005年初因为与彭#忠发生纠纷分开)。为严格控制该组织,进一步建立自己的威信,被告人彭#忠要求手下遵守以下约定俗成的规定:1、组织成员要从安排、听从调遣,否则将受到彭#忠的责骂、报复或者开除;2、每一个组织成员必须做好彭#忠安排的事,且只能听从安排办事,不能问原因;3、所有成员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4、未经彭#忠允许不得在外惹事,否则出问题彭#忠不会出面摆平;5、内部要团结、不能出卖兄弟;6、凡属彭#忠安排的事大胆做,出任何问题由彭#忠负责跑关系;7、不能背叛或者做对不起彭#忠的事;8、如遇危险保镖要全力保护彭#忠

2001年被告人彭#忠在发迹早期主要凭借放高利贷、替人收账积聚钱财,其手下的兄弟已经涉足犯罪。从2007年开始,被告人彭#忠通过组织、指挥陈#侃江#木以及其他组织成员,以为他人摆平事端(如:2007年年底,红花岗区南门关“城南华府”工地开工,当地村民罗某某、徐某等人想到工地上承运建筑材料,被承建商饶某某拒绝,罗某某、徐某等人即驾车堵住了工地的出口。后饶某某求助于彭#忠等人,彭#忠陈#侃叶#明等人在工地将罗某某、徐某致伤。饶某某宴请了彭#忠等人以示感谢。后经公安机关协调,“城南华府”工地赔偿了罗某某、徐某的医疗费用。罗某某之伤为左腓骨远端骨折、左顶部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系轻伤、十级伤残。)、砸他人赌场(因为开设赌场的人多,被告人彭#忠挣钱的机会相应变少,为了巩固自己赌场的生意就去砸别人的场子。具体有被告人彭#忠安排的2007年3月左右被告人江#木带领被告人张#飞丁#亮高#阳朱#龙等人砸了“小太阳”赌场;2007年9月左右被告人江#木叶#明等人砸镇隆的一家赌场;2007年夏天,被告人江#木带领被告人张#飞等人砸了茅草铺“水磨坊”赌场)、收取“业务费”、替人催款讨债、放高利贷(如麻某某因借高利贷无力偿还,被追讨和殴打)、强入干股、看场子(如:2007年9月24日,李某某因在“威尼斯”赌场赌博后怀疑有假,到赌场去协商,被被告人彭#忠等人殴打致伤。李某某之伤经诊断为右胫骨下段粉碎性骨折、颅脑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经公安机关调解,由赌场支付李某某医疗费用,另赔偿一万二千元了结此事。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聚敛钱财。用所得的钱财为成员提供食宿、发放工资,支付组织成员吃、喝、玩等所需费用,维持正常运转。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飞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在网吧认识江#木何#前,经江#木介绍认识彭#忠,并到医院照顾受伤住院的彭#忠两个多月。彭#忠有四十多个兄弟,说话最算数的是彭#忠,然后是江#木陈#侃叶#明,过后是杜#贵张#海,最后才是下面的张#飞等人。主要经济来源是通过开设的赌场获取利益,还有就是通过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手段。兄弟们称呼彭#忠为“湘哥”,江#木为“江二哥”,陈#侃为“陈哥”,叶#明为叶四哥”,张#海为“艾哥”,其他人就称呼小名或者绰号。彭#忠安排去做的事情要办好,其他不能多问;大家在一起要团结,要讲义气。兄弟们在赌场上班能得工资,吃饭不要钱,与彭#忠在外消费都是彭#忠买单,彭#忠还在金银新村和中新广场给兄弟们租赁了套房供居住。彭#忠在外处理事情也能分得钱。赌场彭#忠很少去,一般都是江#木陈#侃叶#明等人管理。

2、被告人丁#亮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丁#亮等人以彭#忠为首,称呼彭#忠为“湘哥”,叶#明为“四哥”,江#木为“江二哥'陈#侃为“陈总”。彭#忠口头规定24小时不准关手机,要听彭#忠的话,未经彭#忠允许不能在外惹事。丁#亮高#阳朱#龙盛#涛都会武术,是彭#忠的保镖,扯皮的事彭#忠基本上都叫丁#亮等人一起,有时还送其回家。江#木叶#明张#海陈#侃彭#忠的得力助手,帮助其管理赌场,是团伙中的骨干。张#飞江#木是打手,每次扯皮都冲在最前面。江#木还带了一帮小弟,彭#忠如要扯皮或者敲诈别人的财物,江#木都调人来帮忙。团伙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团伙干过开设赌场、在赌场内打人、砸他人的赌场、绑架外地人、敲诈外地人的钱财、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

3、被告人彭#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谯#元是2004年跟着其混社会的,是彭#忠带的兄弟,当时彭#忠在杭州路花鸟市场租赁一套住房与谯#元合住;2002年认识王#华,2007年开始一起做业务找钱;2003年认识彭#洪,也是2007年开始一起做业务找钱;江#木是从小认识的,2005年坐牢出来即和彭#忠一起;丁#亮高#阳是2007年上半年经彭#果介绍认识,后经他们介绍认识朱#龙盛#涛,2007年下半年跟彭#忠一起;2006年下半年经江#木介绍认识了张#飞叶#明是老乡,2007年下半年到赌场里上班。彭#忠安排这些人到赌场上班,吃饭都在赌场内,双方是老板和员工的关系。这些人称呼彭#忠为“湘哥”,彭#忠要求他们不能在外惹事,不能打架,如果不听彭#忠的话,彭#忠就不让他们在赌场里上班。彭#忠在2007年上半年还在金银新村菜市附近租赁了一套每月租金700元的住房供丁#亮、高#阳张#飞居住。2008年上半年,彭#忠在中新广场租赁了一套每年租金一万元的住房给韦#祝盛#涛居住。从2007年开始开设赌场找了十几万元,做敲诈勒索的业务找了几万元。

4、被告人江#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江#木等人全都听彭#忠的话,彭#忠办事时基本都是和陈#侃商量,彭#忠自己或者陈#侃通知下面的人,有时也让江#木通知其他兄弟。彭#忠安排江#木等人在赌场上班,付给高薪。江#木等人砸过镇隆一家赌场、“小太阳”赌场、“水磨坊”赌场。2007年以后彭#忠变得富有了,在港澳广场购房,买了部本田商务车,又给他妻子买了辆红色马自达轿车。彭#忠以他的名义开设赌场对正常经营起到保护作用,同时他采取了一些暴力方式阻碍别人开设赌场,从而在开设赌场方面占得很大份额,大量积累了财富。

江#木2005年年底刑满释放后即跟随彭#忠混。彭#忠在赌场内放过高利贷。一般彭#忠直接安排江#木陈#侃叶#明张#飞后,由江#木等带人处理事情。大家称呼彭#忠“湘哥”,叫陈#侃“陈哥”,叶#明“叶四哥”,江#木等人及彭#忠的经济来源主要是开设赌场及做业务获得。彭#忠安排做的事情要认真完成,对事情不能多问,如果请假要事先打招呼;做违法行为时做完后赶紧离开现场,不要被抓到,不要考虑后果等。

5、被告人陈#侃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2006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彭#忠彭#忠是大哥,带有张#海等兄弟。彭#忠讲过他安排的事情要认真完成,手机24小时不能关机,在赌场上班要认真,不能开小差,不能随便在外惹事。彭#忠安排他的兄弟在赌场内上班,每人每天一百元工资。彭#忠主要通过开设赌场获取经济利益,另外还放高利贷和做业务。江#木负责带人打架扯皮,叶#明负责管理赌场。

6、被告人高#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2007年6月经彭#果介绍认识彭#忠,和丁#亮一起到彭#忠的赌场上班。彭#忠高#阳等人每天100元(只有镇隆赌场每天50元)工资,外出消费都是彭#忠出钱,在赌场吃饭、抽烟都不花钱。高#阳等人称呼彭#忠为“湘哥”,陈#侃为“陈总”,其他人则称名字或者小名。外出扯皮是彭#忠通知张#飞,再由张#飞通知大家。彭#忠在金银新村菜市租赁一套住房供高#阳丁#亮张#飞居住,在中新广场租赁一套住房供盛#涛杜#贵韦#祝居住。彭#忠是大哥,然后是陈#侃,之后是江#木叶#明张#飞,最下面的有高#阳丁#亮朱#龙盛#涛杜#责张#海等人。

7、被告人叶#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通过马某某介绍认识彭#忠,后到彭#忠镇隆二区的赌场上班。彭#忠的兄弟有叶#明高#阳丁#亮朱#龙盛#涛张#海、“蛮子”、韦唯、“松松”、杜#贵等人。彭#忠说了算数,陈#侃江#木有时也能作主,但要跟彭#忠汇报才行,陈#侃负责协调关系,江#木负责打架扯皮,江#木手下的兄弟比较多,彭#忠做事时只命令江#木调人,不直接和那些人联系。彭#忠安排兄弟们到赌场上班和做业务作为经济来源。大家都知道做事由彭#忠安排,不能私自作主;交办的事情必须办好;手机不能关机;做事前必须先汇报。

8、被告人杜#贵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2004年下半年结识彭#忠,即跟随彭#忠做事,通过彭#忠结识其他人。杜#贵入狱前有杜#贵张#海谯#元成#伟、“鑫仔”等人跟着彭#忠杜#贵出狱后有高#阳丁#亮朱#龙盛#涛江#木陈#侃张#海、“蛮子”、“松松”、叶#明等人跟着彭#忠。一般是江#木陈#侃来管理下面的兄弟。彭#忠安排兄弟们在赌场上班,为没有住房的兄弟租房居住。因为靠着彭#忠生存,都必须听从安排和指挥,随叫随到,不听话就得後蛋。

9、被告人谯#元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2001年认识彭#忠以后就跟着彭#忠混,有谯#元张#晶吴#平、“夏三”、卢#军成#伟张#海杜#贵、强强等人。2005年初谯#元彭#忠扯皮分开。谯#元彭#忠放高利贷、收账、杀伤张#晶。当时彭#忠手下的兄弟还在火车站一带抢耳环。

10、被告人彭#洪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与彭#忠2001年左右认识,彭#忠手下有几百个兄弟。彭#忠最初是靠带小姐卖淫和指使兄弟们抢劫抢夺找钱;后来靠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威胁对手、敲诈勒索、帮人讨债积聚钱财,基本垄断了彩球赌博市场。最初跟随彭#忠的有谯#元成#伟费#俊杜#贵、“鑫仔”、“强强”,“鑫仔”带的人最多。2005年彭#忠又新招了一批兄弟,有陈#侃江#木张#飞朱#龙丁#亮高#阳等人。

11、被告人张#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2006年3月经“李老二”介绍认识彭#忠,认彭#忠为大哥。当时彭的手下有陈#侃江#木杜#贵、“强强”等人,彭的手下还有五十多名小兄弟。后张#海因抢劫被判刑,服刑出来后就跟随彭#忠。除了前面讲的人外又加入了叶#明张#飞何#前丁#亮高#阳朱#龙盛#涛,并且兄弟们分工明显,陈#侃叶#明经常给彭#忠出谋划策,是军师;江#木手下还带着一批兄弟,是得力干将;然后才是下面的人。这时彭#忠的手下估计已有百多人。彭#忠让兄弟们在赌场上班,有相应收入,食宿全免,在外消费也不花钱。兄弟们称呼其为“湘哥”,其他人叫名字或者绰号。张#海在赌场的工作是负责放哨。

12、被告人冷#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彭#忠2006年以前的兄弟有吴#平成#伟谯#元张#海、“彬彬”、“燕西”、“耗儿”等人;2006年以后有江#木陈#侃张#飞张#海杜#贵及四个少林寺来的。彭#忠组织手下的兄弟观看蛊惑仔的碟子;通过做业务得好处;在赌场上班得工资等让兄弟们听他的。冷#海彭#忠2005年秋天相识,彭#忠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砸别人赌场、违法犯罪找钱。

13、被告人曾#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被告人彭#忠在开设的“威尼斯”、“播林楼”赌场内负责看场子,没有人敢扯皮滋事。

14、被告人陈#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彭#忠在“播林楼”赌场入的干股,因为都知道彭#忠是混社会的,不让他入股他不会让幵设赌场。

“城南华府”工地打人一事:

15、证人饶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承建的“城南华府”工地被当地村民堵住,求助于彭#忠叶#明等人,后彭#忠叶#明等人与当地村民发生打架,事后饶某某宴请了彭#忠等人的事实经过。

16、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陈述其与徐某等人在“城南华府”工地协商承运建筑材料一事时被对方的人殴打致伤的事实,后通过派出所调解处理,由“城南华府”工地赔偿四万五千元。

17、被害人张某的陈述,陈述其与罗某某等人想承运“城南华府”工地的建筑材料,堵住了工地的出口,后被对方的人致伤的事实经过。

18、被害人徐某的陈述,陈述其与罗某某等人想承运“城南华府”工地的建筑材料,堵住了工地的出口,被对方的人致伤的事实经过。后通过派出所调解处理,由“城南华府”工地赔偿一万余元。

19、同行人员宋#文的证言,证明其与彭#忠陈#侃等人对当地村民进行殴打的事实。事后工地老板宴请了彭#忠等人。

20、同行人员陈#远的证言,证明其与彭#忠陈#侃等人对当地村民进行殴打的事实。事后工地老板宴请了彭#忠等人。

21、被告人陈#侃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因受饶某某之邀,和彭#忠叶#明等人打伤堵路车辆驾驶员的事实。

22、被告人叶#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因受饶某某之邀,和彭#忠陈#侃陈#浪等人打伤堵路车辆驾驶员的事实。

23、被告人彭#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受老乡饶某某之邀,和陈#侃陈#浪叶#明宋#文等人打伤堵路车辆驾驶员的事实。

24、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宋#文指认叶#明为同行人员的情况。

25、法医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罗某某的伤情。

26、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叶#明陈#侃分别对现场进行辨认的情况。

李某某被伤害一事:

27、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陈述其在“威尼斯”赌场赌博,认为有假,要求退还2007年9月23日才输的八千元,在与赌场老板协商过程中被彭#忠等人殴打致伤的事实。

2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目睹李某某被打致伤的事实经过。

2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目睹李某某被彭#忠丁#亮等人殴打致伤的事实经过。

30、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目睹李某某被彭#忠丁#亮高#阳等人殴打致伤的事实经过。

31、辨认笔录,证明周某、李某某指认陈#侃为出面协商的人、指认彭#忠为与李某某于事前一天发生争吵并威胁李某某的人,刘某某指认彭#忠为指使人,李某某指认彭#忠为对其殴打并指使他人对其殴打的人。

32、法医学鉴定书,证明李某某的伤情。

33、收条,证明事发后李某某收到一万二千元赔偿费的事实。

34、被告人彭#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致伤李某某的事实经过。

“金海虹”娱乐城闹事一事:

35、证人漆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9月,彭#忠因为在“金海虹”娱乐城玩耍时感到不高兴,就砸场子,江#木等人持刀准备殴打包某某的事实经过。

36、证人包某某的证言,证明2006年9月,彭#忠因为在“金海虹”娱乐城玩耍时感到不高兴,就砸场子,江#木等人持刀准备殴打包某某,包某某被迫请漆某某到场调解的事实经过。

37、被告人谯#元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彭#忠王#华等人在“金海虹”歌舞厅玩耍不付钱,谯#元赶去持仿真手枪威胁的事实。

潘#伟被杀伤一事:

38、被害人潘#伟的陈述,陈述其两次被彭#忠杀伤的事实。

39、被告人彭#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两次杀伤潘#伟事实。

麻某某被追讨高利贷一事:

40、被害人麻某某的陈述,证明其2005年8月向彭#忠借高利贷,因无力归还,彭#忠命其兄弟将其打伤;后又向彭#忠借高利贷,因未归还,于2006年8月被彭#忠带的兄弟殴打的事实。

41、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夫麻某某因为向彭#忠借过高利贷两次被彭#忠喊手下的人殴打的事实。

42、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明案发后被害人麻某某指认张#飞江#木谯#元为向其讨要高利贷的人等情况。

43、被告人张#飞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与彭#忠一道找麻某某要账的事实。

44、被告人王#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认其与彭#忠等人一道找麻某某偿还其所借高利贷的事实。

二、敲诈勒索罪

(一)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彭#洪将朱某某是传销人员的线索告知被告人彭#忠后,被告人彭#忠彭#洪彭#勇、童某某、林某某、崔某某、陈某某(童某某等人另处理)等人产生了敲诈的念头,后将朱某某从本区澳门路强行带至红花岗区南站家属房童某某的租佃房处,对朱某某进行威胁,让朱某某退出在传销期间骗得的10万元,朱某某被迫打电话向另一个传销人员江某某求援。江某某筹款10万元交给被告人彭#忠等人后,被告人彭#忠等人才将朱某某放走。所得款项被被告人彭#忠等人分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朱某某的报案及陈述,陈述其被彭#忠彭#男彭#洪殴打、绑架,被迫向江某某求救,江某某支付现金10万元的事实经过。

2、被告人彭#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彭#洪让其一起吃搞传销的人的钱。彭#洪介绍“崔崔”、“林老四”、“童三”给彭#忠彭#忠叫来彭#勇。后传销经理退十万元:彭#洪给了彭#忠三万元,彭#忠给了彭#勇一万元。

3、被告人彭#洪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将线索告诉彭#忠彭#洪彭#忠、“童三”、彭#勇敲诈搞传销的这人,彭#忠说得几万元,分给彭#洪、“童三”各一万元。彭#勇在澳门路一起将搞传销的人抓走,又一起押着搞传销的人打车到南门关的事实。

4、被告人彭#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与彭#忠一起到茶楼喝茶,一起将一个外省人带到南门关方向一栋楼房的事实,称其完全不知情,也未分钱。

5、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江某某说朱某某被彭#忠等人叫走,徐某某经与彭#忠协商,彭#忠答应付十万元放人,后由江某某把钱送到彭#忠手里,才将朱某某释放的事实。

6、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朱某某指认被告人彭#忠彭#洪为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及被告人彭#洪指认作案地点的事实。

被告人彭#洪的供述与被告人彭#忠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彭#勇参与了整个作案过程,故被告人彭#勇辩解其不知情,没有分钱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7、200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彭#忠钟#林、吴某某(另处理)、欧某某(另处理)、唐某某(另处理)受邀约,向陈某某、詹某某索要冯某某因打牌输的钱。被告人彭#忠带领被告人丁#亮高#阳盛#涛朱#龙(另处理)与钟#林、吴某某、欧某某、唐某某等人一同到湄潭县找到陈某某,将陈某某带到本区“达林”酒店、“漫谷湟宫”浴室等地,让陈某某退出与冯某某打牌臝的钱,陈某某被迫电话给廖某某等人。当晚廖某某、王某、詹某某等人赶到遵义,与被告人彭#忠等人谈判后,被告人彭#忠答应由陈某某支付三万元后放人。次日,廖某某将筹集的三万元钱交给被告人彭#忠等人后,陈某某得以释放。后钟#林、欧某某、吴某某各分得赃款3,0OO元,被告人高#阳丁#亮盛#涛朱#龙各分得300元,其余由被告人彭#忠等人分摊。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彭#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作案经过。其中供述到由廖某某拿一万多元赔付,唐某某分给彭#忠、“长路”、钟#林、欧某某各二千元。彭#忠高#阳丁#亮盛#涛朱#龙去了湄潭。

2、被告人高#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与丁#亮朱#龙盛#涛彭#忠到湄潭找人带回遵义,彭#忠朱#龙丁#亮盛#涛进了包房,高#阳守住大厅,不让带来的人跑掉。听彭#忠讲是有人打假牌,找对方退钱的事实。

3、被告人丁#亮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与高#阳朱#龙盛#涛跟随彭#忠到湄潭找打假牌的人,第二天彭#忠给了丁#亮四人各三百元的事实。

4、被告人钟#林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廖某某支付三万元给彭#忠钟#林、欧某某、吴某某各得三千元的事实。去湄潭的人有上述人员及彭的几个兄弟。

5、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陈述其被敲诈三万元的事情经过。

6、证人廖某某的证言,证明支付彭#忠等人三万元的事情经过。

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支付彭#忠等人三万元的事情经过。

8、证人詹某某的证言,证明支付彭#忠等人三万元的事情经过。

9、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明了事情经过。

10、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被害人陈某某、证人廖某某、詹某某分别指认彭#忠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被告人钟#林丁#亮高#阳分别指认作案地点的情况。

被告人彭#忠高#阳丁#亮钟#林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盛#涛等人参与了作案;被告人丁#亮四人分得了赃款。故审理中,被告人盛#涛之辩护人提出没有其供述,证据不足的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丁#亮高#阳盛#涛辩解没有分钱也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三)2007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彭#忠彭#洪经预谋后带领彭#勇张#飞陈#侃高#阳丁#亮盛#涛鄢#强(另处理)、朱#龙(另处理)等人,将徐某华、马某从本区贵阳路强行带到红花岗区花合坡“华鑫”浴室,以徐某华是传销人员,不拿钱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为由威胁徐某华,徐某华被迫交出储蓄卡和密码。次日,由被告人彭#忠安排被告人张#飞鄢#强带着马某到银行取出现金96,000元交给彭#忠后,徐某华、马某二人才得以释放。被告人彭#忠将上述赃款分发给上述参与人员。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徐某华的陈述,陈述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2、被告人彭#洪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事情的全部经过。承认其分得一万元,谭某分得一万元。

3、被告人高#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事情经过。

4、被告人彭#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全部经过。承认其将得的钱分给彭#勇彭#洪鄢#强、谭某、陈#侃各一万二千元,高#阳丁#亮盛#涛朱#龙张#飞各二千元,彭#忠自己得一万五千元,剩下的给了被骗传销的人。

5、被告人张#飞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与鄢#强及被扣的女子去取的钱,后丁#亮分给其一千元。

6、被告人丁#亮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将徐某华二人带回“华鑫”浴室后丁#亮高#阳盛#涛朱#龙张#飞守大厅,事后一人分得一千元。

7、被告人陈#侃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彭#忠等人在“华鑫”浴室开房,陈分得七千元好处费的经过。

8、被告人彭#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事情经过。

9、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徐某华指认彭#忠彭#洪陈#侃为犯罪嫌疑人的事实,被告人高#阳丁#亮陈#侃彭#洪分别指认作案地点的情况。

10、扣押及处理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彭#勇退还了所得赃款一万元。

被告人高#阳的供述与被害人徐某华的陈述相印证,证明被告人陈#侃等人将徐某华拉上陈#侃的小车,陈#侃驾车将徐某华等人带到了“华鑫”浴室故被告人陈#侃之辩护人提出其没有实施行为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高#阳丁#亮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盛#涛参与了这次作案,故被告人盛#涛及其辩护人提出此次其不在场、证据不足没有证据佐证。

被告人彭#洪参与了敲诈勒索中两次作案,有其本人供述,也有同案人供述在卷佐证,故其辩解没有参与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釆信。

(四)2007年夏天,被告人彭#忠得知茅草铺“水磨坊”啤酒机赌场生意好,想参与占干股分红,便通过被告人冷#海与“水磨坊”老板宋某某谈占干股一事。由于被告人冷#海与宋某某谈判未果,被告人彭#忠即打电话调遣张#飞江#木等人将“水磨坊”赌场的啤酒机砸掉。第二天,宋某某被迫请被告人彭#忠冷#海等人到本区“恒瑞福”海鲜大酒楼吃饭,并拿出元给被告人彭#忠等人后,被告人彭#忠答应不再到“水磨坊”骚扰。后被告人彭#忠将上述赃款分发。

1、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陈述了事实经过。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宋某某请彭#忠等人吃饭的事实经过。

3、被告人江#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认事情经过及分得一千元的事实。

4、被告人张#飞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认事情经过及分得二百元的事实,并称砸的目的是使其不能正常营业,迫使老板答应彭#忠占干股,通过砸别人的赌场提高在社会上的名气。

5、被告人冷#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彭#忠通过冷#海与“水磨坊”老板“宋三”商谈入股一事,“宋三”不同意,事后彭#忠安排江#木等人砸了“水磨坊”。后“宋三”支付江#木七千元,彭#忠分给冷#海孙#亮各七百元。

6、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张#飞冷#海孙#亮江#木分别指认作案地点,被害人宋某某指认冷#海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根据上述证据可以看出,被告人孙#亮仅参与了在“恒瑞福”海鲜大酒楼吃饭,分得700元赃款,事前不知情,故不宜认定其参与了犯罪。

(五)2006年6月,被告人彭#忠受费某某(另处理)邀约,处理“祥龙”汽车修理厂老板张某与“洪华”汽车修理厂老板骆某某因维修田某某的川路车发生纠纷一事,被告人彭#忠使用语言威胁,迫使张某打欠条承担骆某某和田某某的损失共计3,900余元,另支付彭#忠等人劳务费2,500元。次日,经中间人说情,被告人彭#忠等人从所得的“劳务费”中退还张某1,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的陈述,陈述了事情经过。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了事情经过。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事情过后彭#忠退了一些钱给张某的事实。

4、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了事情经过。

5、证人张某军的证言,证明费某某和彭#忠退还一千五百元给张某的事实。

6、同案人费某某的供述,供认了事情经过。

7、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张某指认被告人彭#忠为犯罪嫌疑人的事实。

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与同案人费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彭#忠对张某使用了语言威胁,故被告人彭#忠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威胁被害人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六)2006年9月下旬,被告人江#木以在火车站附近“万客隆”游戏机室玩游戏输钱为由,让老板袁某某等人退还,袁某某没有答应其要求。事后从多方考虑,袁某某请朋友约被告人江#木等人谈和,双方未达成共识。数天后,袁某某再次请朋友调和,被告人江#木等人与袁某某等人经过谈判,由袁某某支付2,000元给被告人江#木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袁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陈述江#木以在游戏机室输钱为由进行敲诈,第一次未谈成。后江#木等人到游戏机室砸了一台机子。双方又再协商,支付了江#木二千元的事实。

2、被害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陈述江#木以在游戏机室输钱为由敲诈,经协商,支付了江#木二千元的事实。

3、证人龚某的证言,证明江#木以在游戏机室输钱为由敲诈,经协商,支付了江#木二千元的事实。

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袁某某为此事与江#木等人谈判的事实。

5、被告人江#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因输钱找老板退钱,经协商后老板退还二千元的事实。

6、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袁某某、龚某分别指认被告人江#木为犯罪嫌疑人的事实。

三、抢劫罪

(一)2005年8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成#伟等人经预谋后,安排喊客女将何某某诱骗到红花岗区北京路“狮山”酒店后面一旅社,介绍卖淫女周某某与其嫖宿后,由向#林陈#敏(二人已被判处刑罚)、张某某、雷某(二人另处理)以何某某嫖娼为由,对其实施殴打,抢走现金300余元及硬壳遵义香烟一条、零食等物品(物品价值人民币60元)。

(二)2005年8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成#伟等人经预谋后,安排喊客女卢某某将许某某、熊某某诱骗到红花岗区北京路“狮山”酒店后面一旅社,介绍卖淫女宋某及另一卖淫女与许某某、熊某某嫖宿后,由向#林、张某某、雷某以二人嫖娼为由,实施殴打后抢走现金700余元。

上述两次抢劫,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人向#林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在成#伟开设的旅社内工作,向#林、张某某、雷某负责实施抢劫,陈#敏和卢某某负责喊客。抢得的钱都交给成#伟向#林等人的工资都由成#伟发放。供认其2005年8月12日作案为两次。

2、同案人陈#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受郑某雇佣到其开设的旅社工作,旅社是郑某、成#伟和另一个人开设的。喊客的有陈#敏、卢某某等人,抢劫的有向#林、张某某等人。工资由郑某发放。供认其2005年8月12日作案一次。

3、同案人卢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经蓝某某雇佣来喊客,客人去后他们负责抢客人的钱。2005年8月12日作案一次。

4、证人周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证言,证明2005年8月12日其卖淫后嫖客被其他人抢劫的事实。

5、被害人何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陈述其被抢劫的事实经过。

6、被害人许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陈述其与熊某某被抢劫的事实经过。

7、被害人熊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陈述其与许某某被抢劫的事实经过。

8、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证明公安机关勘查现场的情况。

9、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何某某被抢走的硬壳遵义香烟

10、辨认7笔录,证明案发后向#林指认成#伟为同案人的事实。同案人向#林陈#敏、卢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说明三人均系受雇佣到旅社从事工作,利用客人嫖娼后借机抢劫客人的钱财;且同案人向#林指认成#伟为同案人,故被告人成#伟辩解其没有参与抢劫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釆信。

四、招摇撞骗罪

200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彭#忠王#华冷#海孙#亮江#木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华假扮买矿老板与卖矿者倪某某商谈买卖钥矿事宜,经过协商,以每吨11,000元的价格购买五吨钼矿,过磅称重后付款。十多天后,双方约定将钼矿运到红花岗区新蒲镇过磅,被告人彭#忠等人用事先准备的货车随同倪某某到颜村附近将货运出,被告人王#华江#木及货主倪某某乘坐冷#海驾驶的小轿车在货车前面开道,被告人彭#忠孙#亮驾驶一辆轿车在红花岗区新蒲镇设伏,当货车行至红花岗区新蒲镇326国道蚕科所路段一弯道处,被告人彭#忠打开警灯、被告人孙#亮呼叫“前面的车靠边接受检查”并开车追赶,让货车停车检查,被告人冷#海按照事前约定驾车载着倪某某和王#华江#木往虾子方向逃走。被告人孙#亮根据被告人彭#忠的安排将钼矿运到遵义县枫香镇藏匿。一个月后销赃得款三万余元。后被告人彭#忠将上述款项分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孙#亮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全部作案经过。

2、被告人江#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由其用“华鑫”浴室的澡票冒充现金、冒充买主骗取钼矿并分得一千元现金的事实。

3、被告人冷#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作案经过。其中供认卖得二万元,分给江#木二千多元,货车司机二千多元,其余冷#海彭#忠王#华孙#亮四人平分。事情是由彭#忠安排的。

4、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陈述其钼矿被骗的事实。

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倪某某被骗钼矿的事实经过。

6、被告人彭#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作案经过。

7、被告人王#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作案经过。

8、证人杨某泽的证言,证明钼矿以三万多元成交的事实。

9、证人王某明的证言,证明经其作为介绍人,冷#海孙#亮彭#忠等人将钼矿以三万多元卖给杨某泽的事实。

10、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冷#海孙#亮王#华分别指认作案地点的情况

11、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为吉利牌轿车安装过警灯、报警器设备的事实。

12、孙某某经营报警器的税务登记证,证明其系股份合作企业,有相应手续。

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与证人孙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说明被告人彭#忠等人驾驶的车辆安装并使用了警灯,故被告人孙#亮之辩护人提出不是冒充警察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五、故意伤害罪

(一)2007年9月,被告人彭#忠在红花岗区镇隆二区开设赌场后,为控制其他赌博场所在镇隆出现,安排被告人叶#明等人将一个外地人开设的赌场砸毁。9月21日,李#忠等人出面为外地人调和,刚到被告人彭#忠开设的赌场门口,就被被告人叶#明陈#侃等人持砍刀、扁担致伤。李#忠在住院期间,彭#忠支付了一万元医药费。经法医鉴定,李#忠所受之伤为:1、失血性休克;2、全身多处刀砍伤(1、左前臂刀砍伤致多根肌腱、神经断裂并豆状骨开放性骨折;2、左肩部刀刺伤;3、左前额皮肤裂伤),系重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忠在公安机关的陈述,陈述其被伤害的事实经过。

2、证人邬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目睹李#忠被伤害的事实经过。

3、被告人陈#侃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作案经过。

4、被告人叶#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作案经过。

5、被告人彭#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作案经过。

6、被告人江#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作案经过。

7、法医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李#忠之伤经法医鉴定系重伤。

8、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明案发后被害人李#忠指认陈#侃为犯罪嫌疑人,证人令狐某某指认彭#忠为赌场老板,证人邬某某指认叶#明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二)2005年4月,被告人彭#忠授意被告人谯#元找人寻找并报复与自己有仇的张#晶。同年4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谯#元在红花岗区合众路发现张#晶后,驾车带领“鑫仔”、“耗儿”、“健美”等人持刀将张#晶砍伤。经法医鉴定,张#晶所受之伤为:1、右侧拇长伸肌健、桡侧腕长、腕短伸肌腱、示中环指伸肌腱、示指固有肌腱断裂;2右示指皮肤裂伤;3、左侧髌骨开放性骨折;4、右胫骨多处骨裂、右胫前皮肤裂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晶的陈述,陈述其被彭#忠的兄弟砍伤的事实经过。

2、被告人谯#元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在彭#忠授意下带人砍伤张#晶的事实。

3、被告人彭#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授意谯#元报复张#晶的事实经过。

4、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被告人谯#元指认作案地点的情况。

5、法医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张#晶所受之伤系轻伤。

被告人彭#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被告人谯#元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谯#元是在被告人彭#忠的授意下对张#晶实施了伤害行为,故审理中被告人彭#忠辩解没有指使;被告人谯#元辩解没有人授意、没有实施伤害行为均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三)200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张#飞丁#亮等人不服自己管理,对其产生不满,在红花岗区花台坡趁丁#亮酒醉之机,持刀将其砍伤。经法医鉴定,丁#亮所受的多处刀砍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丁#亮在公安机关的陈述,陈述了事情经过。

2、被告人张#飞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作案经过。

3、法医学鉴定书,证明丁#亮的伤情。

六、寻衅滋事罪

(一)2007年夏天,被告人彭#忠为了检验准备加入自己组织的新疆人的能力,安排何#前(另处理)带领新疆人和其他人员到香港路“茗轩”茶楼砸场子,两名新疆人被抓。被告人彭#忠接到何#前汇报后,极为不满,再次安排被告人张#飞高#阳丁#亮盛#涛朱#龙前往“茗轩”茶楼。五人接到指示后又赶到茶楼,持刀对彩球机进行砍、砸,数分钟后离开。

后被告人彭#忠又调遣被告人江#木率领张#飞丁#亮高#阳盛#涛何#前朱#龙等人到澳门路“小太阳”彩球赌场,持刀将赌场内的赌博主机、显示器、桌椅砸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某江的陈述,陈述其开设的“茗轩”茶楼被砸的情况。

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陈述其与杨某江合开的“茗轩”茶楼被砸的情况。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目睹“茗轩”茶楼被砸的情况。

4、被害人杨某志的陈述,陈述其开设的“小太阳”彩球赌场被砸的情况。

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目睹“小太阳”彩球赌场被砸的情况。

6、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目睹“小太阳”彩球赌场被砸的情况。

6、被告人张#飞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作案经过。

7、被告人高#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作案经过。

8、被告人丁#亮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作案经过。

9、被告人彭#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作案经过。

10、被告人江#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作案经过。

11、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高#阳张#飞丁#亮分别指认作案地点,被害人杨某江指认张#飞彭#忠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二)2008年4月16日晚,杨某某(另处理)等人在红花岗区中华路“钻石年代”商务会所“555”包房玩耍时,无故殴打服务员江某某,江某某因惧怕未吱声,退出包房后向客户经理张某光反映,张某光为避免事态扩大,将江某某调离“555”包房。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某等人离开包房,经过“大通大”宾馆门口时遇见江某某,为发泄不满,杨某某电话通知盛#涛等人前来帮忙,被告人盛#涛接电话后与丁#亮朱#龙赶到“大通大”宾馆门口,在杨#刚示意下,被告人盛#涛丁#亮等人追打江某某未果,又追打与江某某一起的“钻石年代”商务会所员工张某某、甘某,将二人致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所受的头皮挫裂伤、双膝软组织挫擦伤为轻微伤,甘某所受的头部软组织挫擦伤也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光的证言,证明事情发生的经过。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陈述事情发生的经过及其本人被打伤的。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事情发生的经过。

4、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陈述事情发生的经过。

5、被害人甘某的陈述,陈述事情经过及其本人也被打的事实。

6、被告人丁#亮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作案经过。

7、被告人高#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作案经过。

8、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被告人丁#亮指认作案现场的情况。

9、法医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张某某、甘某的伤情。

(三)2006年11月,被告人成#伟酒醉后,在遵义县新舟镇杨某其的“新天地”网吧内无故殴打杨某其,双方在抓扯中,成#伟被杨某其喂养的狗咬伤。第二天,被告人成#伟纠集了几十人欲找杨某其进行报复。杨某其得知消息后躲进新舟镇派出所,被告人成#伟带人到派出所大吵大闹,后经调解,杨某其赔偿被告人成#伟医药费6,000余元,并通过朋友请彭#忠给被告人成#伟打招呼,被告人成#伟才罢休。

(四)2006年11月,被告人成#伟得知朋友王某学的岳父与他人扯皮后,带领几个社会青年来到遵义县新舟镇街上,对租赁王某学岳父的房子开设理发店并与王某学之岳父发生纠纷的冉某某夫妻进行殴打,其他人员将理发店的洗发水等物品掀翻在地后离去。

(三)、(四)两次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成#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两次作案经过。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开设的赌场向成#伟缴纳费用的事实。

3、被害人杨某其的陈述,陈述与成#伟发生纠纷的经过及事后支付成#伟6,000余元费用的事实。

4、证人兰某某的证言,证明成#伟与杨某其发生纠纷的事情经过。

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成#伟扬言要报复杨某其的事实。

6、被害人冉某某的陈述,陈述其与妻子被打、经营的理发店被砸的事实。

7、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陈述其与其夫被打、经营的理发店被砸的事实。

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目睹王某学岳父与其他人扯皮的事个青经过。

9、证人王某学的证言,证明其岳父与其他人扯皮的事情经过。

10、领条,证明被告人成#伟从杨某其处领走医药费6,600元的事实。

11、遵义县公安局新舟派出所值班记录及情况说明,证明成#伟与杨某其发生纠纷一事的经过。

七、非法拘禁罪

(一)2003年9月2日18时许,被告人彭#忠谯#元殷#阳(后二人已被判处刑罚)等人借口陈某与郑某苇发生了性关系,要求陈某赔偿经济损失,一同来到本区香港路松庄小区,持刀威胁并殴打陈某及其舅舅周某某,并将陈某扣押在殷#阳驾驶的车上,声称要五千元才能放人,让周某某找钱赎人。其间陈某被扣留约5小时,至当晚23时许才寻机逃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同案人殷#阳的供述,供述了作案经过。

2、同案人谯#元的供述,供述了作案经过。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陈某与其发生两性关系的事实。

4、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陈某被殴打及被扣押的事实经过。

5、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其与郑某某发生性关系及其后因此事被扣留的全部事实经过。

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了事实经过。

7、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遵市法刑上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证明同案人殷#阳谯#元已经被刑事处罚的事实。

8、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证明案发后同案人谯#元殷#阳分别指认彭#忠为同案人,被害人陈某指认彭#忠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二)2007年元月,被告人彭#忠等人准备经营松脂生意,委托任某某帮忙打听,任某某请李某某帮忙。李某某得知熊某某手中有一份经营松脂的手续准备转让,即从熊某某处获取手续拿给被告人彭#忠过目,被告人彭#忠将手续保留并称等广西老板来后再议手续转让事宜。此后一天上午8时许,李某某与被告人彭#忠冷#海孙#亮及中间人任某某一同前往绥阳县林业局验证手续真伪,经林业局鉴定,被告人彭#忠手持李某某提供的手续系仿造,被告人彭#忠当即大骂李某某,并与被告人冷#海孙#亮将李某某押上车实施殴打,后带到本区“浪漫海湾”茶楼一间包房,再次对李某某进行殴打。因李某某要求,被告人彭#忠报了警,茅草铺派出所接报案后将几人带到派出所,被告人彭#忠等人趁公安人员离开之机,公然在派出所对李某某再次进行殴打。后李某某在被迫写下二万元欠条后,于下午17时许才得以离开。后李某某为躲避被告人彭#忠追债,被迫离开家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陈述其被扣留的全部事实经过。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目睹李某某被扣留的事实经过。

3、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区分局茅草铺派出所情况说明,证明双方为此事发生纠纷的事实。

4、被告人冷#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徐某某介绍李某某帮忙办理松脂经营的手续,冷#海与徐某某、孙#亮彭#忠及李某某到绥阳县林业局核实,发现是假手续,回遵的路上彭#忠打了这名男子,后来到茅草铺派出所处理,结果这名男子打了二万元欠条,条子在彭#忠处的事实。

5、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冷#海孙#亮分别指认作案地点,被害人李某某指认彭#忠冷#海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

(三)2006年的一天,被告人彭#忠乘坐由刘#华驾驶的轿车从仁怀市回遵义,途中发生车祸,彭#忠刘#华二人均受伤。一个月后到交警队接受调查处理时,因刘#华无驾驶证,被告人彭#忠在交警队谎称是自己驾车肇事,愿意承担责任。在彭#忠刘#华二人要求下,交警部门同意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事后,被告人彭#忠刘#华结算车祸造成的损失,要求刘#华支付11万元的补偿。刘#华因惧怕彭#忠,被迫答应彭#忠的要求。由于刘#华无力偿还,四处躲债,两个月后,被告人彭#忠张#飞等人在遵义县喇叭镇发现了刘#华,将其强行带上车,押到本区南京路“浪漫海湾”茶楼,被告人王#华江#木等人也赶往茶楼助威,被告人彭#忠在茶楼持刀威胁并敲打刘#华刘#华见状跪地求饶,并答应十天后还一万元。被告人彭#忠刘#华的女朋友田某书写欠条,田某只愿意替刘#华担保一万元,后由田某书写一张一万元的欠条、刘#华书写一张十万元的欠条交给被告人彭#忠后才得以离开。

数十天后的一天晚上21时许,刘#华在红花岗区南门关被被告人彭#忠的耳目发现,被告人彭#忠陈#侃开车强令刘#华上车,刘#华不从,被被告人彭#忠用钢管殴打后强行带到“华鑫”浴室一间包房。被告人张#飞丁#亮等人也来到“华鑫”浴室。在包房内,被告人彭#忠陈#侃再次用钢管殴打刘#华,并威胁不还钱就将其打残废。被告人彭#忠等人将刘#华控制到第二天9时许,被告人彭#忠接到叶#明电话后,得知叶#明等人在镇隆赌场砍伤人,便带上刘#华一同前往镇隆,刘#华趁被告人彭#忠等人不备才得以逃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华的陈述,陈述了其被扣留的全部事实经过。

2、证人詹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彭#忠因车祸住院的事实。

3、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其写一万元欠条、刘#华写十万元欠条交给被告人彭#忠后才得以离开的事实经过。

4、被告人彭#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作案经过。

5、被告人高#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作案经过。

6、被告人彭#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作案经过。

7、被告人王#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作案经过。

8、被告人张#飞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作案经过。

9、被告人江#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作案经过。

10、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江#木指认作案地点的情况。被告人丁#亮辩解没有参加非法拘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釆信。被告人王#华本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被告人张#飞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说明被告人王#华伙同他人在“浪漫海湾”茶楼对刘#华实施了拘禁行为,故被告人王#华对非法拘禁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剥夺被害人自由的行为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考虑。

八、开设赌场罪

(一)2007年7月,被告人彭#忠曾#莹曾#伟与陈某等人合伙在红花岗区碧云路“威尼斯”茶楼开设彩球赌场,被告人彭#忠曾#莹曾#伟与陈某各占10%-30%不等的股份。其间,被告人曾#伟负责开球和管账,被告人彭#忠负责协调关系和看场子。被告人叶#明担任过业务经理,负责招揽赌客。被告人陈#勇负责管理过服务员。被告人彭#忠安排被告人丁#亮高#阳盛#涛朱#龙等人先后在该赌场内负责看场子和赔币,每人每天工资100元。

2008年1月,被告人彭#忠曾#莹等人将赌场搬至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播林楼”茶楼继续开设,被告人陈#勇屈#佳参加合伙经营,各占10%的股份。被告人曾#伟负责吧台及管账,被告人陈#勇负责管理服务员,被告人屈#佳负责招揽客户,被告人曾#莹负责协调关系,被告人彭#忠负责协调关系和看场子。被告人彭#忠安排叶#明杜#贵朱#龙高#阳丁#亮盛#涛等人在赌场负责收银、赔币、开球、记账、端缸、看场子等工作,每人每天100元工资。赌场开设一年,彭#忠等人共计盈利几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曾#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在“威尼斯”茶楼和“播林楼”茶楼开设赌场的全部情况。其中供认2007年7月开设“威尼斯”,刚开始股东是曾#莹、陈某、彭#忠曾#伟后来加入,曾#莹彭#忠各占30%,曾#伟和陈某各占20%,开至2007年12月底,盈利40万元以上。曾#伟负责开球和管账,曾#莹没有具体工作,陈某负责管理服务员和招揽客户,彭#忠跑关系和看场子。威尼斯被老城派出所查过一次,罚款3万元。

2008年1月18日至当年7月23日开设“播林楼”,曾#莹占35%,彭#忠占2W,曾#伟占20%,屈#佳陈#勇各占10%。开支40多万元,盈利87万元。曾#伟负责吧台及管账,陈#勇负责找服务员,屈#佳负责招揽客户,曾#莹负责跑关系,彭#忠负责找关系和看场子。看场子的是彭#忠的弟兄,有张老二、朱#龙、高阳超、“黄毛”、张亚。08年6月中旬,彭#忠退股。被迎红所查处二次,各罚款3万元。

2、被告人曾#莹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威尼斯”一开始曾#莹占20%,文英占10%,彭#忠、苟某某各占30%,陈某占10%,苟某某退出后他的股份分给了曾#伟陈#侃彭#忠安排了丁#亮和高阳超等人在赌场内上班。07年夏天开始有4、5个月时间。

“播林楼”股东有曾#莹彭#忠各占3054,曾#伟占20%、屈#佳陈#勇各占10%。曾#伟负责开球,屈#佳负责招揽客人,陈#勇负责管理服务员,曾#莹彭#忠负责跑关系。08年1月开始开有5、6个月。彭#忠安排了张#飞、“黄毛”、朱#龙高#阳等人上班。08年6月中旬,彭#忠退股,他的兄弟也一同离开。

3、被告人陈#勇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2008年1月18日至当年7月23日开设“播林楼”,有5个多月时间,赢利90多万元。李某某、“曾老五”、吴某、“黄毛”、“张老二”、朱#龙、“松松”、“龙龙”、张某负责开球。

2007年12月去了“威尼斯”,负责服务员领班,赌场赢利50多万元,赌场开到2008年3月。曾#伟何#前负责开球,廖某某负责管理服务员和客户经理,李某某和曾#伟负责管账,屈#佳等四、五人负责招揽客户。“威尼斯”是彭#忠曾#莹曾#伟陈#侃和陈某五人开的。

4、被告人张#飞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赌场的开设情况,及其本人在赌场从事看场子、收钱和赔钱工作,工资一百元一天的全部事实经过。同时供认在“威尼斯”上过班的有丁#亮高#阳何#前等人。同时在“播林楼”上班的有丁#亮高#阳、“黄毛”等人。

5、被告人丁#亮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2008年8月初其经彭#忠之侄子彭#果介绍认识彭#忠,即和高#阳到“威尼斯”赌场上班,其负责赔币,每天工资100元的事实经过。

6、被告人叶#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威尼斯”茶楼开设、出资的情况,其本人在茶楼上班一个多月,任业务经理,负责招揽赌客。何#前曾#伟负责开球,高#阳丁#亮负责看场子,曾#伟,还负责管账。每人每天工资70元。

7、被告人盛#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与朱#龙于2007年10月左右经彭#忠安排到“威尼斯”上班,负责记账,工资每天100元的事实。

8、被告人屈#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播林楼”赌场开设、入股等的情况,证明彭#忠安排了“黄毛”、杜#贵朱#龙、“张老二”、高#阳四人负责赔币,张某、“龙龙”在赌场上班的情况。

9、被告人杜#贵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彭#忠安排杜#贵朱#龙在“播林楼”赌场内赔币,“张老二”和高#阳负责看场子的事实。

10、证人苟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应聘到“播林楼”当服务员,赌场由曾#伟陈#勇屈#佳彭#忠等人合开,彭#忠安排“黄毛”、朱#龙高#阳在赌场上过班的事实。

1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播林楼当过服务员,彭#忠安排“黄毛”、高#阳朱#龙等人来上过班。

1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播林楼”和“威尼斯”的开设和经营情况,在“威尼斯”彭#忠安排了陈#侃叶#明、“黄毛”、高#阳、“张老二”、丁#亮等人上班,“播林楼”安排了“张老二”、高#阳、“黄毛”三个人上班。

13、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曾#伟陈#勇高#阳陈#侃曾#莹叶#明丁#亮分别指认“威尼斯”茶楼所在位置的情况;被告人杜#贵高#阳曾#莹张#飞曾#伟屈#佳陈#勇分别指认“播林楼”茶楼所在位置的情况。

14、文化稽查处罚卷宗,证明“威尼斯”赌场因涉嫌赌博被处罚的事实。

15、公安机关行政卷宗,证明孙某某等人因在“播林楼”茶楼参与赌博被治安处罚、被告人陈#勇等人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16、被告人高#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在赌场看场子的事实。

17、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彭#忠冷#海孙#亮叶#明等人合伙在红花岗区镇隆八五厂二区开设“猜字谜”赌场,被告人彭#忠安排丁#亮张#飞高#阳等人在赌场负责收银、赔币、开球、记账、看场子等工作,每人每天50元工资。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孙#亮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镇隆赌场由彭#忠冷#海、田某、叶#明孙#亮合开,彭#忠还安排“张老二”等人看场子的事实。

2、被告人彭#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与叶#明合伙在镇隆开设赌场、时间为二个月左右的事实。

3、被告人冷#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镇隆赌场由彭#忠孙#亮、“彭老四”、向某、田某、叶#明等人合开,彭#忠安排彭#果、“张老二”等人上过班。

4、被告人高#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在赌场上班,每天70元工资的事实。

5、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被告人叶#明冷#海高#阳分别指认赌场所在位置的情况。

被告人孙#亮冷#海彭#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说明被告人叶#明与三人合伙开设了“猜字谜”赌场,故被告人叶#明辩解其没有开设赌场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釆信。

(三)2007年年底,被告人彭#忠陈#侃曾#伟等人合伙在金沙县开设彩球赌场,被告人彭#忠安排被告人丁#亮与冯某某、卢某某(二人另处理)等人在赌场负责看场子、开球等工作。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曾#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沙土赌场由曾#伟陈#侃彭#忠、卢某某、“唐三”、“小波”六人开设,2007年11-12月开始经营一个月。服务员有“小波”、吴某,丁#亮也负责开过球。

2、被告人丁#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受彭#忠安排到金沙赌场上了一个多月班的事实。

3、被告人陈#侃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沙土赌场由曾#伟陈#侃彭#忠、卢某某、“唐三”、冯某某六人开设,2007年11-12月开始经营一个多月。服务员有卢某某与“锐锐”,丁#亮也负责开过球。

(四)2008年年初,被告人彭#忠在红花岗区中华路“幸福时光”酒店三楼“百度”商务会所开设彩球赌场,安排被告人叶#明高#阳丁#亮盛#涛张#飞杜#贵等人在赌场具体负责开球、赔币、端缸、看场子等工作。当年3月,被告人彭#忠将赌场搬到红花岗区内环路花台坡菜市“华鑫”浴室与被告人陈#侃江#木合伙经营,由被告人江#木负责维护赌场秩序,被告人叶#明负责招揽赌客,被告人刘#云韦#祝(另处理)负责管账、发工资,被告人高#阳丁#亮盛#涛张#飞张#海杜#贵等人继续负责开球、端缸、看场子、放哨等工作,每人每天100元工资。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丁#亮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受彭#忠安排,其在“百度”赌场上了两个月左右的班,后在“华鑫”浴室上班至2008年7月回家,负责赔币。

2、被告人叶#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时光”酒店三楼赌场系彭#忠一人开设,叶#明担任业务经理,时间有多天。高#阳丁#亮盛#涛朱#龙、“张老二”、“黄毛”、韦#祝等人也在赌场上班。2008年3月,这个赌场搬到“华鑫”浴室(叶#明只上了十多天班),由彭#忠陈#侃合开,直至案发。这个赌场由刘#云韦#祝管理账目,江#木高#阳丁#亮盛#涛、“小波”等人负责看场子。

3、被告人彭#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在“幸福时光”酒店三楼开设赌场,安排叶#明丁#亮高#阳在赌场内上班的事实。

后又在“华鑫”浴室开设赌场,安排江#木丁#亮高#阳杜#贵等人在赌场内上班的事实。

4、被告人盛#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百度”赌场是2007年底2008年初开设,韦#祝负责记账和管钱,盛#涛丁#亮、“彭老二”负责赔付。

5、被告人杜#贵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华鑫”赌场是陈#侃负责,彭#忠占有股份,杜#贵江#木丁#亮高#阳盛#涛韦#祝等人负责赔币、开球等。

6、被告人江#木在公安机关的供述3供述“华鑫”赌场是其与彭#忠陈#侃、罗某合伙开设,江#木负责看场子的事实。

7、被告人陈#侃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华鑫”赌场是其与彭#忠合伙开设,江#木等人负责管理的事实。

8、被告人张#海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为彭#忠的“华鑫”赌场放哨,工资每天100元的事实。

9、被告人刘#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在“华鑫”赌场负责管理赌场的账目、伙食及赌场开支,每月工资三千元。江#木负责发放下面人员工资的事实。

10、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江#木张#海刘#云分别指认赌场所在位置的情况。

(五)2008年4月,被告人彭#忠与他人合伙在红花岗区北京路口“戴维营”茶楼开设彩球赌场,安排被告人高#阳杜#贵、“彭四”等人在赌场负责开球、赔币、端缸等工作,每人每天100元工资。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彭#忠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在“戴维营”商务会所开设赌场,安排高#阳杜#贵朱#龙在赌场上班的事实。

2、被告人杜#贵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彭#忠安排杜#贵朱#龙在“戴维营”负责赔币,高#阳负责开球,“张老二”在赌场什么都不做,赌场开设一个月的事实。

3、被告人高#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在赌场开球的事实。

4、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杜#贵高#阳分别指认赌场所在位置的情况。

(六)2008年6月,被告人彭#忠陈#侃在正安县“天上人间”夜宵城开设彩球赌场,被告人彭#忠安排叶#明陈#侃高#阳杜#贵韦#祝等人负责记账、开球、赔币等工作,每人每天100元工资。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杜#贵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彭#忠安排杜#贵何#前负责赔币,高#阳负责开球,“叶老四”负责管理,陈#侃韦#祝管理账目,“天上人间”赌场共开设十多天的事实。

2、被告人陈#侃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与彭#忠合伙开设“天上人间”赌场,前期是“叶老四”负责,2008年6月后由陈#侃负责。

3、被告人叶#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陈#侃彭#忠合伙开设“天上人间”赌场,前期由韦#祝管账,叶#明负责其他方面,后面由陈#侃负责管理。总共开设一个多月时间。

4、被告人高#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其在赌场上班的事实。

(七)2008年,被告人彭#忠王#华彭#洪合伙在红花岗区,沙河小区“碧海蓝天”浴室开设彩球赌场,被告人王#华负责出资购,设备,被告人彭#洪联系场地、联络客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2008年后与彭#洪合伙在“碧海蓝天”浴室内开设赌场,约二三个月。由彭#洪负责管理的事实。

2、被告人彭#洪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碧海蓝天”赌场由其与彭#忠王#华三人共同开设,彭#忠安排丁#亮和“蛮子”开球,杜#贵赔币的事实。

3、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后被告人杜#贵丁#亮彭#洪王#华分别指认赌场所在位置的情况。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彭#洪系“碧海蓝天”彩球赌场的合伙人,故被告人彭#洪辩解其没有开设赌场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被告人高#阳在多个赌场均上过班,其本人与同案人均有供述,时间并不冲突,故被告人高#阳之法定代理人提出时间冲突没有事实佐证,不予采信。

九、窝藏罪

2008年7月17日,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区分局对彭#忠组织成员实施大规模抓捕行动,被告人陈#侃为防止组织内部更多犯罪事实暴露,为彭#忠的保镖丁#亮高#阳朱#龙提供3,000元人民币作为逃跑路费,三人成功逃离了遵义。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海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彭#忠被抓以后第二天中午陈#侃约其见面,陈#侃拿3,000元给张#海,让张#海高#阳丁#亮朱#龙送去。

2、被告人高#阳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事实经过。

3、被告人陈#侃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述了事实经过。

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1、贵阳铁路运输法院(1996)贵铁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彭#忠曾被刑事处罚的事实。

2、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1997)红刑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证明被告人江#木曾被刑事处罚的事实。

3、遵义县人民法院(84)法刑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孙#亮曾被刑事处罚的事实。

4、遵义县人民法院(1993)遵县法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钟#林曾被刑事处罚的事实。

5、本院(2006)汇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海杜#贵曾被刑事处罚的事实。

6、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遵市法刑上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书,证明被告人谯#元因犯非法拘禁罪曾被刑事处罚的事实。

7、冷#海的立功材料证明,证明冷#海在被公安机关抓捕以前,曾经通过电话、短信主动向公安人员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表现。

8、王#华的立功材料,证明王#华有立功表现。

9、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及光碟一张,证明公安机关勘查现场的情况。

10、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彭#洪的举报材料因线索模糊,无法查证的事实。

11、退赃凭证,证明被告人钟#林之辩护人为其退赃人民币3,000元的事实。

12、户籍证明,证明二十三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盛#涛之辩护人提供其在劲宏文武学校任教练,没有外出的证明来说明其没有参与作案,本院经审查证据,查明其作案不仅有同案人供述,也有被害人或者证人的证言,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劲宏文武学校的证明也不能作为证据采信。被告人盛#涛提出其多次作案没有参与也不予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依法通知被告人高#阳之法定代理人高#记到庭参加诉讼,了解到被告人高#阳毕业于河南省登封县塔沟武术学校,最初到遵义是因为被一所学校聘为武术教练,后来与彭#忠走到了一起。高#记因路途遥远,未参加完庭审即自行退庭。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忠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通过故意伤害、砸他人赌场等手段使自己在遵义市的地下博彩业内名声显赫,业内都明白没有彭#忠的参,与开设赌场将无法生存,在该领域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从而实现了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开设茶楼经营赌场,是以合法的形式为掩护进行犯罪,而且成为被告人彭#忠及其组织成员主要的经济来源渠道。被告人彭#忠通过不成文的规定约束和管理手下的被告人,手下的被告人也因为有经济利益可图而聚集在被告人彭#忠周围,形成犯罪组织。该组织具备团伙性、组织性、残忍性、逐利性、势力范围性、渗透性、持续性、暴力性,逐步形成了内部纪律严密、犯罪分工明确,组织、领导层次分明,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对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管理秩序危害极大,社会危害程度不断加剧,人员多达几十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被告人彭#忠为了实现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而聚敛钱财、称霸一方的目的,纠集和组织有共同目的的人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且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组织、领导地位,指挥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首犯;被告人陈#侃江#木听命于被告人彭#忠,协助被告人彭#忠积极组织、带领组织内成员实施各种犯罪,系该组织主犯;被告人彭#忠陈#侃江#木之行为己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彭#忠作为该犯罪集团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领导者,应当对事前预谋实施的、组织成员共同协作完成的全部罪行和引起的严重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侃江#木应当对其指挥、策划、组织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张#飞叶#明丁#亮高#阳盛#涛谯#元张#海杜#贵为达到贪图享乐、称霸一方的目的而积极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系该组织形成的骨干分子,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叶#明等上列被告人均系从犯,本院依照其所犯罪行分别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述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被告人冷#海彭#洪彭#勇与上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联系较松散,三人并未将自己置于被告人彭#忠的领导之下,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忠陈#侃江#木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丁#亮高#阳盛#涛谯#元张#海杜#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明张#飞冷#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彭#洪彭#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妥,不予认定。对被告人叶#明张#飞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被告人彭#忠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陈#侃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叶#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盛#涛之辩护人提出其不是组织成员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彭#洪提出其不构成涉黑罪名;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彭#勇提出其没有参加涉黑组织;被告人彭#勇之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谯#元早期跟随彭#忠,为其追账、故意伤害等,应当视为系黑社会组织成员,故被告人谯#元对起诉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与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被告人彭#忠江#木冷#海孙#亮王#华为谋取非法利益,结伙假冒人民警察的身份进行诈骗,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上列被告人招摇撞骗罪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彭#忠之辩护人提出应当按诈骗罪定罪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考虑。被告人孙#亮王#华在作案中与其他被告人分工协作,不能认定为从犯,二被告人之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意见不予考虑。

被告人彭#忠江#木张#飞丁#亮盛#涛高#阳成#伟在茶楼、歌厅、网吧等场所任意损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无事生非,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中被告人彭#忠寻衅滋事一次,被告人江#木寻衅滋事一次,被告人张#飞寻衅滋事一次,被告人丁#亮寻衅滋事二次,被告人盛#涛寻衅滋事二次,被告人高#阳寻衅滋事一次,被告人成#伟寻衅滋事二次,上列被告人之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上列被告人寻衅滋事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盛#涛之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本院不予考虑。

被告人彭#忠陈#侃冷#海江#木张#飞丁#亮孙#亮王#华釆用殴打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拘禁他人,其中被告人彭#忠实施拘禁三次,被告人陈#侃冷#海江#木张#飞丁#亮孙#亮王#华实施拘禁各一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上列被告人非法拘禁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彭#忠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意见;被告人陈#侃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意见;被告人孙#亮王#华之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意见本院均不予考虑。

被告人彭#忠彭#洪彭#勇陈#侃冷#海丁#亮盛#涛高#阳张#飞江#木钟#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钱财,涉案数额巨大,上列被告人之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上列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指控被告人孙#亮犯敲诈勒索罪无相关证据佐证,不予认定。被告人彭#忠之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意见;被告人陈#侃之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意见不予考虑。被告人孙#亮之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彭#勇于2009年3月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伙同彭#忠彭#洪等人敲诈徐某华96,000元的事实,但未如实供述其伙同彭#忠彭#洪等人敲诈朱某某10万元的事实,故对敲诈徐某华96,000元一事应当按自首论,对敲诈朱某某10万元一事不能按自首论。被告人彭#勇之辩护人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钟#林在作案中系从犯,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林之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被告人彭#忠陈#侃江#木叶#明杜#贵冷#海彭#洪王#华孙#亮曾#伟曾#莹陈#勇屈#佳高#阳丁#亮盛#涛张#飞张#海刘#云开设赌场组织赌博,其中被告人彭#忠任老板开设赌场七次;被告人陈#侃任老板开设赌场三次;被告人江#木任老板开设赌场一次;被告人叶#明任老板开设赌场一次,担任员工三次;被告人杜#贵任担任员工四次;被告人曾#伟任老板开设赌场二次;被告人冷#海彭#洪王#华孙#亮曾#莹陈#勇屈#佳任老板开设赌场一次;被告人高#阳担任员工五次;被告人丁#亮担任员工四次;被告人盛#涛张#飞担任员工二次;被告人张#海刘#云担任员工一次,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刘#云等人明知赌博是违法犯罪活动,也知道赌头开设赌场的目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其得到的“工资”实际上也是赌场营利的一部分,所以可以认定为其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从实际情况看,开设赌场者不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刘#云等人分工负责管理账目、赔币、开球等各项工作,实际上维持了赌场赌博活动的正常运行,对开设赌场者起到直接帮助作用,故应当视为开设赌场的共犯,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告人刘#云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叶#明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盛#涛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提出异议;被告人刘#云之辩护人提出其无罪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孙#亮陈#勇屈#佳作为赌场开设者之一,其地位作用大于普通员工,不能认定为从犯,故被告人孙#亮陈#勇屈#佳之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意见不予考虑。被告人彭#洪在其所涉及的犯罪中均积极参与,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其辩护人提出其系从犯的意见不予考虑。

被告人彭#忠叶#明陈#侃谯#元张#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中被告人彭#忠二次作案,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被告人陈#侃叶#明各一次作案,各致一人重伤;被告人谯#元张#飞各作案一次,各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

被告人成#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米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抢劫作案二次,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

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

被告人陈#侃为免组织内部的更多犯罪事实暴露,提供钱财帮助被告人丁#亮高#阳朱#龙等人逃逸,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表述欠妥,予以更正。被告人陈#侃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包庇罪的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彭#忠江#木张#飞杜#贵对起诉指控的多个罪名均提出异议,本院均不予采信。被告人江#木杜#贵谯#元张#海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仍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阳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阳之法定代理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釆纳。被告人冷#海王#华具有立功表现,本院在量刑时依法分别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华之辩护人提出其具有立功表现,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釆纳。

根据被告人曾#伟钟#林曾#莹陈#勇屈#佳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分别适用缓刑。审理中,被告人曾#莹之辩护人提出其如实供述罪行,建议从轻考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陈#勇之辩护人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屈#佳之辩护人提出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釆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2028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陈#侃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7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江#木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丁#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叶#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张#飞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被告人盛#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八、被告人杜#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4日起至2013年8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九、被告人高#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4日起至2013年8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被告人谯#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2日起至2012年8月21日止。)

十一、被告人张#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26日起至2011年7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二、被告人成#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三、被告人冷#海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

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四、被告人孙#亮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2日起至2013年8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五、被告人彭#洪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2013年7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六、被告人王#华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9日起至2011年8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七、被告人彭#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7日起至2012年9月26日止。)

十八、被告人曾#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十九、被告人钟#林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十、被告人曾#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十一、被告人陈#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十二、被告人屈#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十三、被告人刘#云犯开设赌场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十四、被告人彭#勇所退的赃款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钟#林所退的赃款人民币三千元予以没收,由收缴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可

人民陪审员      冉吉祥

人民陪审员      林敏捷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闻旭

梁    奕